(《東林書院誌》卷六《東林論學語》下聖人之學,所以與佛氏異者,以格物而致知也。儒者之學,每入於禪者,以致知不在格物也。致知而不在格物者,自以為知之真,而不知非物之則,於是從心逾矩,生心害政,去至善遠矣。(《高子遺書》卷九這說明高攀龍強調致知必須通過格物,否則儒學即“入於禪”而“虛其實”。所以,他認為如何“致知”是個十分重要的問題,“關係學術之大小偏正”,“古今學術,於此分歧”。他說:
這“知”字卻最關係學術之大小偏正,都在這裏。
古今學術,於此分歧,便分兩路去了:一者在人倫、庶物、實知、實踐去;一者在靈明、知覺、默識、默成去。此兩者之分,孟子於夫子微見朕兆,陸子於朱子遂成異同。本朝(薛)文清與(王)文成便是兩樣。宇內之學,百年前是前一路,百年來是後一路,兩者遞傳之後,各有所弊。畢竟實病易消,虛病難補。今日虛證見矣,吾輩當相與稽弊而反之於實。
(同上卷四高攀龍總結了儒學在致知問題上出現的分歧,指出這種分歧後來發展成宋代朱、陸的異同,以至演變為薛筧、王守仁的不同途徑,及至明末,王學已是弊端叢生,“今日虛病見矣!”為此,他提出“吾輩當相與稽弊而反之於實”,說明他看到了王學末流症結之所在。總之,他反對用“正心”、“誠意”來代替“格物”、“致知”,而走“默識”、“默成”的途徑。在“格物致知”問題上,高攀龍基本上恪守程、朱理論,沒有什麼創新。
其次,高攀龍反對王守仁提出的忠孝之理隻能向心上求的觀點他說:
夫臣之事君以忠也,夫人知之,而非知之至也。孟子曰:“欲為臣盡臣道,法舜而已。”苟不如舜之所以事君,則已陷於天下之大惡而不自知焉,則所以去其不如舜以就其如舜者,當無不至也。子之事親而當孝也,夫人知之,而非知之至也。孟子曰:“事親若曾子者可也。”夫至於曾子之事親而始曰可也。此人倫之至,天理之極止之則也。此為格物而至於物,則物理盡者也。所謂因其已知之理益窮之,以至乎其極也。(同上卷三這裏,高攀龍針對王守仁致心之理、格心之物的“致知格物”說,運用朱熹的“格物窮理”的觀點加以駁難,認為人對忠孝之理的認識,首先則是“格物而至於物,則物理盡者也”。也就是“欲為臣盡臣道,法舜而已”、“事親若曾子者可也”。然後,從已知的忠孝之理,進而窮盡更深的忠孝之理。高攀龍在這裏區別了認識主體和認識對象。而不象王守仁那樣,把“心”看作既是認識主體,又是認識對象,其認識對象隻是認識主體——“心”之顯現。
此外,高攀龍還批駁了王守仁關於“孝之理”隨“親沒”而消失的觀點,認為忠孝觀念不會由於某個人的“親沒”而消失,人們仍會從已知的忠孝觀念而“益窮之,以至乎其極”。在這問題上,高攀龍對王守仁的駁難也隻能到此為止。事實上,他所謂忠孝觀念,隻是封建社會倫理關係在人頭腦中的反映,有封建社會的倫理關係,才會有人們對忠孝之理的認識。因此,封建社會的倫理關係,不會由於某個人的死亡而消失,在人們頭腦中的忠孝觀念,自然也不會因某個人的“親沒”而不存在。
再次,高攀龍以“聞見之知”反對王守仁“掃聞見以明心”
他指出王守仁“任心而廢學”,“非孔子之教也”(同上卷九上),認為“聞見之知”,雖然是“知之次”,但仍應足夠重視,不能像王守仁那樣“掃聞見而明心”。他肯定了孔子的“多聞從善,多見而識”(同上)的觀點:
夫聖人不任聞見、不廢聞見,不任不廢之間,天下之至妙存焉。舜聞一善言,見一善行,若決江河沛然莫之能禦也。非聞見乎?而聞見雲乎哉?!(同上卷三高攀龍看到了“聞見之知”的重要性,如“舜聞一善言,見一善行,若決江河,沛然莫之能禦也!”提出“不任聞見、不廢聞見”的觀點,並且說“不任不廢之間,天下之妙存焉。”說明他意識到:完善的認識,要憑聞見,但又不能光憑“聞見之知”。
(三)格“一草一木之理”
高攀龍的“格物窮理”論,不僅對王守仁“格物”即“格心”說加以論駁,而且在《答顧涇陽先生論格物》一文中,對顧憲成“格物草木之說”提出異議。
高攀龍雖然強調格物主要在於求取“至善”的封建道德的根本原則,但他仍主張要探求一草一木之理。他不讚同顧憲成“以六經、語(《論語》)、孟(《孟子》)中未見論著此等工夫”為理由,輕視或甚至把一草一木之理排斥於格物之外。高攀龍的理由是:
(1)雖然在“《六經》、《語》、《孟》中未見論著此等工夫”,但“近取諸身,遠取諸物”,正是“孔門一貫之學”(同上卷八)。根據朱熹的“萬物各具一理,而萬物同出一原”的觀點,一草一木雖小,但“從來源頭是一個,故明此即通彼,通彼亦明此耳”(同上)。因此,他認為“一草一木是格物事,鳶飛魚躍是格物事”(同上)。
(2)一草一木是人們隨其所見之物。既然是物,就應屬格物範圍之內,強調“格諸身”和“格諸物”沒有什麼不同。他說:
先生(指顧憲成)曰:“鳶飛魚躍,傍花隨柳乃是自家一團生機,活潑潑地,隨其所見,無非是物。”若不是物,何以隨其所見,無非是物;既是此物,則格諸身、格諸物,何以見根趣之殊邪?(同上(3)“天下之理,無內外、無巨細”,“一草一木”和“鳶飛魚躍”,“亦皆有理,不可不格。”如“以草木為外,便是二本,便說不得格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