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縣在牧區和經濟貧困地區、居住分散的邊遠山區的鄉設立以寄宿為主、助學金為主的公辦民族小學。
根據國家的規定,高等學校和中等專業學校招收新生的時候,對自治縣的少數民族考生和長期導住在自治縣境內的漢族考生,在錄取標準和條件方麵給予照顧。
根據上級國家機關的規定,少數民族學生享受助學金。
自治縣的民族小學、民族中學和民族班,實行藏、漢兩種語文教學。推廣全國通用的普通話。
第三十九條自治縣從本地區的實際出發,采取多種形式,發展幼兒教育,做好掃盲工作和成人教育。
自治縣積極發展職業技術教育,建立各種專業技術學校和短期訓練班,提倡各單位和各部門自辦、聯辦或與教育部門合辦各種職業技術學校和訓練班。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鼓勵和指導國營企業、社會團體、集體單位和個人捐資辦學。
第四十條自治縣認真辦好教師進修班,加強對教師的培訓,有計劃地選送教師特別是少數民族教師到大專院校進修,提高教師素質。
自治縣提倡和發揚尊師重教的良好風尚,保護學校校園、校產,維護教學秩序。
第四十一條自治縣的學校由縣、鄉分級管理。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在縣財政的機動財力中每年留一定的比例用於教育事業。鄉、鎮財政收入應主要用於教育。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對全縣少數民族中、小學生和困難的邊遠山區的中、小學生逐步免收學雜費和課本費。
第四十二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製定本地方科學技術發展規劃,建立健全科技服務推廣機構,加強科學技術知識的普及教育,因地製宜地引進和推廣科技成果,科技單位實行示範有償合同製和承包責任製,鼓勵和發展科技推廣專業戶。
第四十三條自治縣積極發展藏族和其他民族的文學、美術、音樂、舞蹈、戲劇,鼓勵文藝工作者開展民族文藝創作活動。
自治縣加強對曆史文物、古籍、名勝古跡的保護、收集、整理、研究和翻譯出版工作。
自治縣發展廣播、電視、電影事業,加強農村牧區廣播網的建設,努力辦好藏語廣播,擴大電視覆蓋率。
第四十四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自主地決定醫療衛生事業的發展規劃,發展現代醫藥和民族傳統醫藥,加強衛生防疫和婦幼保健工作,改善衛生條件。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對地方病實行免費治療。
自治縣開展藏醫、藏藥學的挖掘和研究工作,實行中醫、西醫、藏醫結合,積極培養藏醫藏藥人員,努力提高醫療水平。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鼓勵集體、個人開辦醫療診所和藥店。
第四十五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根據上級國家機關的有關規定,審批城鎮戶口。
第四十六條自治縣的自治機關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保護婚姻、家庭、婦女和兒童的合法權益,結合本縣民族的婚姻家庭的具體情況,製定變通的或補充的規定。
自治縣的自治機關根據國家規定,製定實行計劃生育的具體辦法,提倡優生優育,提高人口素質。
第四十七條自治縣積極開展群眾性的體育活動,發展具有藏族和其他民族形式、民族傳統的體育項目,增強人民體質。
第四十八條自治縣自治機關設在華藏寺鎮。
每年八月一日為自治縣成立紀念日,全縣放假一天。
第四十九條本條例的解釋權屬於自治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五十條本條例報甘肅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