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3章(3 / 3)

【案例重現】

1999年5月17日,黑龍江省齊齊哈爾監獄某監區管教員李某,在組織犯人出外施工期間,將罪犯張某的右眼打傷(後經法醫鑒定為重傷)。事發之後,作為齊齊哈爾監獄某監區監區長的犯罪嫌疑人薑某為袒護李某,多次與張某及其親屬協商,答應給張某一定經濟補償,並為其辦理假釋。為了達到給張某辦假釋的目的,薑某授意某管教,在“罪犯雙聯百分考核有效獎”分月評定過程中,給張某報最高檔。這位管教按照薑某的指示,違反正常程序,超越罪犯評分標準,不經過犯人初評,不顧張某已受傷,未參加一線生產勞動的實際情況,共8次為張某呈報一等有效獎分(月得有效獎分5.5分),記入罪犯有效獎分統計表。至2000年10月,罪犯張某報請假釋時累計有效獎分53分,年度累計有效獎分47分。2000年5月9日,齊齊哈爾監獄某監區研究下半年罪犯減刑、假釋名單時,薑某以張某服刑過半,不致再危害社會提出對張某假釋,後齊齊哈爾監獄於2000年10月15日向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請對張某假釋。2000年12月4日,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對張某假釋。檢察院經審核查實,對李某、薑某予以逮捕。

【法律導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百零二條行政執法人員徇私舞弊,對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構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案標準】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1)對依法可能判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的犯罪案件不移交的;(2)不移交刑事案件涉及3人次以上的;(3)司法機關提出意見後,無正當理由仍然不予移交的;(4)以罰代刑,放縱犯罪嫌疑人,致使犯罪嫌疑人繼續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5)行政執法部門主管領導阻止移交的;(6)隱瞞、毀滅證據,偽造材料,改變刑事案件性質的;(7)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為謀取本單位私利而不移交刑事案件,情節嚴重的;(8)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法律分析】

本罪有如下構成特征:一是本罪的主體,隻能是國家工作人員;二是本罪在主觀上隻能是故意。特別需要注意的是,許多情況是間接故意(可能發生而放任發生),動機是出於徇私;三是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國家工作人員偽造材料,隱瞞情況,弄虛作假;四是本罪是結果犯,即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情節嚴重的”。

【案例重現】

案例一被告人劉某,在擔任縣林業局林政稽查大隊隊長期間,於2007年12月21日,受縣林業局領導的安排,帶領縣林業局稽查隊員侯某、徐某等人到李某位於騰越鎮大寬邑村委會明家坡、老張凹的兩個伐區對李某濫伐林木信訪案件進行勘查、檢查,經勘查、測算李某濫伐林木100餘立方米,已達刑事立案標準。當晚李某、何某帶著兩條印象煙到劉某家求情,請求給予從輕處理。第二天,劉某在明知超指標砍伐林木活立木蓄積15立方米以上必須移交林業公安局立案偵查的情況下指使侯某、徐某將測量記錄中的伐樁數減少,重新製作了勘驗、檢查筆錄,並將原勘驗、檢查筆錄銷毀,最後計算出14.4888立方米的濫伐林木數,作為對李某林業行政處罰的超額采伐數,之後何某受李某的委托到劉某家中送給劉某10000元人民幣,後該款劉某退還給何某。同月25日,被告人劉某等人經彙報後以縣林業局騰林罰字(2007)第626號林業行政處罰決定書給予李某行政處罰,罰款人民幣8693元。案發後經縣林業局工程技術人員重新對騰越鎮大寬邑村委會明家坡、老張凹的兩個伐區進行複查,兩個伐區共超伐林木346.214立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