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6章(1 / 3)

【法律導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百零五條第二款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在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彙核銷單等出口退稅憑證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立案標準】

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1)徇私舞弊,致使國家稅收損失累計達10萬元以上的;(2)徇私舞弊,致使國家稅收損失累計不滿10萬元,但具有索取、收受賄賂或者其他惡劣情節的;(3)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法律分析】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稅收管理製度和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客觀方麵表現為行為人違反國家規定,在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彙核銷單等出口退稅憑證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主體是特殊主體。即稅務機關的工作人員以外的其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主要是指承擔著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和出口收彙核算單等出口退稅憑證職責的海關工作人員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凡是辦理出口退稅憑證工作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都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本罪在主觀方麵隻能依故意構成,即行為人明知自己在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彙核銷單等出口退稅憑證的工作中的徇私舞弊行為是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而對此後果持希望或放任的態度。

【案例重現】

某海關工作人員尤某,在負責審查某市進出口公司申辦出口退稅憑證的過程中徇私舞弊,在沒有審核該公司提供的出口退稅資料的情況下,擅自在該公司的出口貨物報關單上加蓋“海關驗訖”章,使國家的出口退稅款損失達六十多萬元。

【法律導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百零六條工作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案標準】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1)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2)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法律分析】

犯罪的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本罪在主觀方麵主要是過失,也有部分是由間接故意構成,在客觀方麵行為人實施了由於嚴重不負責任,而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被詐騙的行為。行為人實施的行為隻有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才構成本罪。

【案例重現】

1999年初,A糧食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的張某經人介紹,認識某投資開發有限公司(簡稱“獅岩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長曾某。曾某向張某提出向該公司購買玉米,並提出B公司廈門分公司願作擔保。

經查,獅岩公司是一家沒有固定資產、沒有辦公場所和員工、沒有經營糧食貿易資格、名存實亡的“皮包”公司。1999年5月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發布公告,擬對獅岩公司作出吊銷營業執照的處罰;1999年10月19日,獅岩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

張某在明知曾某的獅岩公司不具有經營糧食資格,且派出調查獅岩公司及B公司資信情況的人員尚未回公司及本公司其他工作人員反對的情況下,仍於1999年7月11日與曾某簽訂了一份合同標的為5000噸玉米、總價580萬元的《農副產品購銷合同》,並以1160元/噸的價格將玉米銷售給曾某,合同約定貨款在兩個月內付清。

1999年7月15日,擔保單位B公司發現該批玉米合同價與市場價差距太大,要求撤銷擔保並發函給A糧食集團有限公司,張某在明知履行該合同存在風險的情況下仍發貨履行合同。曾某提得4973.294噸玉米後,即以低於市場價和進貨價的價格拋售變現,用於歸還個人債務和揮霍。此後,曾某潛逃。至案發尚有5268021元玉米貨款未付給A糧食集團有限公司。

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身為國有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被詐騙,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其行為已構成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此前,張某於2003年因貪汙罪、挪用公款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七年,在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還有遺漏罪行沒有判決,應當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九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