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6章(2 / 3)

【法律導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百零七條林業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森林法的規定,超過批準的年采伐限額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或者違反規定濫發林木采伐許可證,情節嚴重,致使森林遭受嚴重破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立案標準】

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1)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允許采伐數量累計超過批準的年采伐限額,導致林木被超限額采伐10立方米以上的;(2)濫發林木采伐許可證,導致林木被濫伐20立方米以上,或者導致幼樹被濫伐1000株以上的;(3)濫發林木采伐許可證,導致防護林、特種用途林被濫伐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被濫伐200株以上的;(4)濫發林木采伐許可證,導致珍貴樹木或者國家重點保護的其他樹木被濫伐的;(5)濫發林木采伐許可證,導致國家禁止采伐的林木被采伐的;(6)其他情節嚴重,致使森林遭受嚴重破壞的情形。

【法律分析】

違法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罪侵害的客體是國家的林業管理製度,具體是指國家審核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部門對許可證的正常管理活動。

違法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罪在客觀方麵表現為違反森林法的規定,超過批準的年采伐限額發放林木許可證或者違反規定濫發林木采伐許可證,情節嚴重的行為。第一,行為人必須有違反森林法規定的行為;第二,行為必須具有超過批準的年采伐限額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或者違反規定濫發林木采伐許可證的行為。違法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是林業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其他部門的工作人員不能構成違法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罪。林業主管部門是從中央到地力各級人民政府中的林業管理部門、如林業部等。

違法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罪在主觀方麵表現為過失,故意不構成違法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罪,即行為人對於其行為所造成的重大損失結果,在主觀上並不是出於故意而是由於過失造成的。可以理解為行為人應當知道自己超發、濫發林木采伐許可證,可能會發生一定的社會危害結果,但是他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是雖然已經預見到可能會發生,但憑借著自己的知識或者經驗而輕信可以避免、以致發生了造成嚴重損失的危害結果。行為人主觀上的過失是針對造成重大損失的結果而言,但並不排斥行為人對違反森林法規定或對超發、濫發林木采伐許可證則可能是故意的情形。如果行為人在主觀上對於危害結果的發生不是出於過失,而是出於故意,不僅預見到,而且希望或者放任它的發生,那就不屬於玩忽職守的犯罪行為而構成其他的故意犯罪。

【案例重現】

2005年2月,某市林業局局長兼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管理局副局長官某,為了解決該市某人造板企業有限公司林木材料緊缺問題,違反國家林木采伐規定和審批程序,濫發林木采伐許可證,造成濫伐林木85.84畝,林木蓄積達352.5116立方米。2001年至2006年期間,官某先後利用擔任該市某鎮黨委書記和市林業局局長的職務之便,收受個體戶黎某、煤礦礦主李某、市人造板企業有限公司經理黃某等人賄賂共計226000元,美金1000元,並為他人謀取利益。2007年8月1日清遠市中級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官某犯違法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一年。一審判決後,被告人官某不服提出上訴,2008年二審維持原判。

【法律導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四百零八條負責環境保護監管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是嚴重不負責任,導致發生重大環境汙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立案標準】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輕傷4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7人以上,或者輕傷10人以上的;(2)導致30人以上嚴重中毒的;(3)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5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5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75萬元以上的;(4)造成公共財產、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5)雖未達到3、4兩項數額標準,但3、4兩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合計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合計間接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6)造成基本農田或者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10畝以上,或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50畝以上,或者其他土地70畝以上被嚴重毀壞的;(7)造成生活飲用水地表水源和地下水源嚴重汙染的;(8)其他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嚴重後果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