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及國家環境保護機關的正常工作秩序、管理活動。在犯罪客觀方麵表現為負有環境監管責任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造成環境汙染的嚴重後果,具體表現為:(1)環境保護機關工作人員工作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職責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環境嚴重汙染;(2)環境保護機關工作人員以不製止的不作為行為放任他人排汙而造成環境汙染的嚴重後果;(3)環境保護機關工作人員失職造成環境汙染給公私財產造成嚴重損失。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必須是負有環境監督管理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本罪在犯罪主觀方麵表現為過失,這種過失表現為疏忽大意或者過於自信,行為人並不希望這種結果發生,但行為人違反法律製度、紀律的行為仍然是故意。
【案例重現】
案例一某環保局原助理調研員王某由於失職,使得含毒性化學物質的廢料未經處理直接傾倒在山村,使當地環境遭受嚴重汙染,直接經濟損失達199.7萬元。法院以“環境監管失職罪”判處王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期一年執行。
案例二某縣甲公司與乙公司相鄰,同處河流上遊,距汙染事故地東峪莊300米處。1998年5月初,甲公司向縣環保局遞交了《中外生產化工產品硫氰化物的可行性報告》,申請對該項目進行選址審批和立項審查。該報告稱:丙公司生產場地有償使用緊鄰乙公司的閑置廠房,工藝過程無廢渣、無廢水、無廢氣排放,確保了工藝上不產生任何廢棄物。5月26日,分管開發管理股的縣環保局副局長趙某某帶領開發管理股工作人員到甲公司查看了擬選廠址,初步同意了選址意見。6月8日,趙某、趙某某二人帶人對擬選廠址進行了第二次查看,並在選址勘查記錄上簽署了“同意擴建”的意見。6月29日,局長趙某在該公司建設項目環境保護審批表上簽批了“同意新建”的意見,並由開發管理股收取了3000元選址監測費。同年8月市計委召開項目論證會,批準了該建設項目。
化工公司項目經批準後,進入建設階段。期間,該公司在合成車間與結晶車間內建成一條縱貫兩車間的下水道,直通史山河。1999年12月,該公司主體工程建設完成時,按該項目設計要求應當同時建成的尾氣焚燒爐、事故應急處理池,均未按照環境保護“三同時”製度要求同時建成;對車間通向史山河的廢水管道,該公司也未采取防滲漏措施。
1999年3月,該化工公司未經檢查同意,擅自開始試生產。1999年6月15日和12月7日,副局長趙某兩次到該公司進行檢查,並在檢查中發現了該公司未經同意擅自試生產及車間內下水道直排史山河的情況,但未提出處理意見。
2000年4月下旬,東峪莊村發生村民群體中毒現象。5月初,縣環保局對該化工公司排放廢水取樣監測,查明廢水COD超標,下令該公司停產整頓。中毒事件中共有79人出現中毒症狀,先後有49人住院診治,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472119.92元。2000年5月4日,衛生部門對這一中毒事件作出了“隱匿性化學中毒”的結論。經國家衛生部和省衛生廳組織專家進行調查分析,東峪莊村民中毒事件係因飲用水源被化學物汙染引起的中毒事件;致病毒物為硫氰酸鹽。
事故發生後,省、市環境保護部門聯合組成了汙染事故調查領導組,並成立了由省、市環保局有關人員組成的事故調查行政組和由省、市兩級環境監測站有關人員組成的技術組,對事故原因進行了調查。事故調查報告認定:經對東峪莊飲用水井監測,其主要汙染物與衛生部門對中毒病人化驗致病物質相符。經對某化工公司排汙口、東峪莊飲用水井和史山河道14個鑽孔的水監測結果及對某化工公司現場調查分析,東峪莊村民飲用水井被汙染是由於某化工公司生產廢水排放所致。調查結果認定:東峪莊村民中毒事件是一起重大水汙染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