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6章(1 / 3)

(十一)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案(第403條)

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是指工商行政管理、人民銀行、證券管理等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予以批準或者登記,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以及上級部門、當地政府強令登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上述行為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工商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違法予以批準、登記,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

2.金融證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違法予以批準,嚴重損害公眾利益,或者嚴重擾亂金融秩序的;

3.工商管理部門、金融證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違法予以批準或者登記,致使犯罪行為得逞的;

4.上級部門強令登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實施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或者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予以批準或者登記,致使公共財產、國家或者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5.其他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十二)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案(第404條)

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稅款罪是指稅務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不征、少征應征稅款,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為徇私情、私利,違反規定,對應當征收的稅款擅自決定停征、減征或者免征,或者偽造材料,隱瞞情況,弄虛作假,不征、少征應征稅款,致使國家稅收損失累計達10萬元以上的;

2.徇私舞弊不征、少征應征稅款不滿10萬元,但具有索取或者收受賄賂或者其他惡劣情節的。

(十三)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案(第405條第1款)

徇私舞弊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罪是指稅務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辦理發售發票、抵扣稅款、出口退稅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為徇私情、私利,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偽造材料,隱瞞情況,弄虛作假,對不應發售的發票予以發售,對不應抵扣的稅款予以抵扣,對不應給予出口退稅的給予退稅,或者擅自決定發售不應發售的發票、折扣不應抵扣的稅款、給予出口退稅,致使國家稅收損失累計達10萬元以上的;

2.徇私舞弊,致使國家稅收損失累計不滿10萬元,但具有索取、收受賄賂或者其他惡劣情節的。

(十四)違法提供出口退稅憑證案(第405條第2款)

違法提供出口退稅憑證罪是指海關、商檢、外彙管理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在提供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彙核銷單等出口退稅憑證的工作中徇私舞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為徇私情、私利,違反國家規定,偽造材料,隱瞞情況,弄虛作假,提供不真實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收彙核銷單等出口退稅憑證,致使國家稅收損失累計達10萬元以上的;

2.徇私舞弊,致使國家稅收損失累計不滿10萬元,但具有索取、收受賄賂或者其他惡劣情節的。

(十五)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案(第406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因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被詐騙,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

2.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

(十六)違法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案(第407條)

違法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罪是指林業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違反森林法的規定,超過批準的年采伐限額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行或者違反規定濫發林木采伐許可證,情節嚴重,致使森林遭受嚴重破壞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發放林木采伐許可證允許采伐數量累計超過批準的年采伐限額,導致林木被伐數量超過10立方米的;

2.濫發林木采伐許可證,導致林木被濫伐20立方米以上的;

3.濫發林木采伐許可證,導致珍貴樹木被濫伐的;

4.批準采伐國家禁止采伐的林木,情節惡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