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6章(2 / 3)

5.其他情節嚴重,致使森林遭受嚴重破壞的情形。

(十七)環境監管失職案(第408條)

環境監管失職罪是指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認真履行環境保護監管職責導致發生重大環境汙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的;

2.造成人員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10人以上的;

3.使一定區域內的居民的身心健康受到嚴重危害的;

4.其他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人身傷亡嚴重後果的情形。

(十八)傳染病防治失職案(第409條)

傳染病防治失職罪是指從事傳染病防治的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傳染病防治監管職責導致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情節嚴重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導致甲類傳染病傳播的;

2.導致乙類、丙類傳染病流行的;

3.因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造成人員死亡或者殘疾的;

4.因傳染病傳播或者流行,嚴重影響正常的生產、生活秩序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十九)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案(第410條)

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情節嚴重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一次性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基本農田0.67公頃(10畝)以上,或者其他耕地2公頃(30畝)以上,或者其他土地3.33公頃(50畝)以上的;

2.十二個月內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累計達到上述標準的;

3.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數量雖未達到上述標準,但接近上述標準且導致被非法批準征用、占用的土地或者植被遭到嚴重破壞,或者造成有關單位、個人直接經濟損失20萬元以上的;

4.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影響群眾生產、生活,引起糾紛,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二十)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案(第410條)

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非法低價(包括無償)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2公頃(30畝)以上,並且價格低於規定的最低價格的60%的;

2.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數量雖未達到上述標準,但造成國有土地資產流失價值20萬元以上或者植被遭到嚴重破壞的;

3.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影響群眾生產、生活,引起糾紛,造成惡劣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二十一)放縱走私案(第411條)

放縱走私罪是指海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放縱走私,情節嚴重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放縱走私犯罪的;

2.因放縱走私致使國家應收稅額損失累計達10萬元以上的;

3.3次以上放縱走私行為或者一次放縱3起以上走私行為的;

4.因收受賄賂而放縱走私的;

(二十二)商檢徇私舞弊案(第412條第1款)

商檢徇私舞弊罪是指國家商檢部門、商檢機構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偽造檢驗結果的行為。

國家商檢部門,商檢機構的工作人員涉嫌在商品檢驗過程中,為徇私情、私利,對報檢的商品采取偽造、變造的手段對商檢的單證、印章、標誌、封識、質量認證標誌等作虛假的證明或者出具不真實的結論,包括將送檢的合格商品檢驗為不合格,或者將不合格檢驗為合格等行為的,應予立案。

(二十三)商檢失職案(第412條第2款)

商檢失職罪是國家商檢部門、商檢機構的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對應當檢驗的物品不檢驗,或者延誤檢驗出證、錯誤出證,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因不檢驗或者延誤檢驗出證、錯誤出證,致使依法進出口商品不能進口或者出口,導致合同、訂單被取消,或者外商向我方索賠或影響我方向外商索賠,直接經濟損失達30萬元以上的;

2.因不檢驗或者延誤檢驗出證、錯誤出證,致使不合格商品進口或者出口,嚴重損害國家和人民利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