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7章(2 / 3)

4.3次以上或者對3人(戶)以上進行非法搜查的。

(三)刑訊逼供案(第247條)

刑訊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手段殘忍、影響惡劣的;

2.致人自殺或者精神失常的;

3.造成冤、假、錯案的;

4.3次以上或者對3人以上進行刑訊逼供的;

5.授意、指使、強迫他人刑訊逼供的。

(四)暴力取證案(第247條)

暴力取證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以暴力逼取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手段殘忍、影響惡劣的;

2.致人自殺或者精神失常的;

3.造成冤、假、錯案的;

4.3次以上或者對3人以上進行暴力取證的;

5.授意、指使、強迫他人暴力取證的;

(五)虐待被監管人案(第248條)

虐待被監管人罪是指監獄、拘留所、看守所、拘役所、勞教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人員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或者體罰虐待,情節嚴重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造成被監管人輕傷的;

2.致使被監管人自殺、精神失常或其他嚴重後果的;

3.對被監管人3人以上或3次以上實施毆打、體罰虐待的;

4.手段殘忍、影響惡劣的;

5.指使被監管人毆打、體罰虐待其他被監管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六)報複陷害案(第254條)

報複陷害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假公濟私,對控告人、申訴人、批評人、舉報人實行打擊報複、陷害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致使被害人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或者其他合法權利受到嚴重損害的;

2.致人精神失常或者自殺的;

3.手段惡劣、後果嚴重的。

(七)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破壞選舉案(第256條)

破壞選舉罪是指在選舉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和國家機關領導人員時,以暴力、威脅,欺騙、賭賂、偽造選舉文件、虛報選舉票數或者編造選舉結果等手段破壞選舉或者妨害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情節嚴重的行為。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利用職權破壞選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以暴力、威脅、欺騙、賄賂等手段,妨害選民、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致使選舉無法正常進行或者選舉結果不真實的;

2.以暴力破壞選舉場所或者選舉設備,致使選舉無法正常進行的;

3.偽造選舉文件,虛報選舉票數,產生不真實的選舉結果或者強行宣布合法選舉無效、非法選舉有效的;

4.聚眾衝擊選舉場所或者故意擾亂選舉會場秩序,使選舉工作無法進行的。

四、附則

(一)本規定中每個罪案名稱後所注明的法律條款係《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條款。

(二)本規定中有關犯罪數額“不滿”,是指接近該數額且已達到該數額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三)本規定中的“直接經濟損失”,是指與行為有直接因果關係而造成的財產損毀、減少的實際價值。“間接經濟損失”,是指由直接經濟損失引起和牽連的其他損失,包括失去的在正常情況下可能獲得的利益和為恢複正常的管理活動或者挽回所造成的損失所支付的各種開支、費用等。

(四)本規定中有關挪用公款罪案中的“非法活動”,既包括犯罪活動,也包括其他違法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