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利用職權,禁止、阻止或者妨礙有關部門、人員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的;
2.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向拐賣、綁架者或者收買者通風報信,妨礙解救工作正常進行的;
3.其他利用職務阻礙解救被拐賣、綁架的婦女、兒童的行為。
(三十一)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案(第417條)
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動職責的司法及公安、國家安全、海關、稅務等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便利,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為使犯罪分子逃避處罰,向犯罪分子及其親屬泄漏有關部門查禁犯罪活動的部署、人員、措施、時間、地點等情況的;
2.為使犯罪分子逃避處罰,向犯罪分子及其親屬提供交通工具、通訊設備、隱藏處所等便利條件的;
3.為使犯罪分子逃避處罰,向犯罪分子及其親屬泄漏案情,幫助、指示其隱匿、毀滅、偽造證據及串供、翻供的;
4.其他向犯罪分子通風報信、提供便利,幫助犯罪分子逃避處罰的行為。
(三十二)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案(第418條)
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招收公務員、省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組織招收的學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節嚴重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徇私情、私利,利用職務便利,偽造、變造人事、戶口檔案、考試成績等,弄虛作假招收公務員、學生的;
2.徇私情、私利,3次以上招收或者一次招收3名以上不合格的公務員、學生的;
3.因招收不合格的公務員、學生,導致被排擠的合格人員或者其親屬精神失常或者自殺的;
4.因徇私舞弊招收公務員、學生,導致該項招收工作重新進行的;
5.招收不合格的公務員、學生,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三十三)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案(第419條)
失職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流失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造成珍貴文物損毀或者流失,後果嚴重的行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導致國家一、二、三級文物損毀或者流失的;
2.導致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或者省級文物保護單位損毀的;
3.其他後果嚴重的情形。
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案件
(一)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案(第238條)
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禁或者其他強製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行為。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利用職權非法拘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非法拘禁持續時間超過24小時的;
2.3次以上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一次非法拘禁3人以上的;
3.非法拘禁他人,並實施捆綁、毆打、侮辱等行為的;
4.非法拘禁,致人傷殘、死亡、精神失常的;
5.為索取債務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6.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無辜的人而非法拘禁的。
(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搜查案(第245條)
非法搜查罪是指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的行為。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利用職權非法搜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手段惡劣的;
2.非法搜查引起被搜查人精神失常、自殺或者造成財物嚴重損壞的;
3.司法工作人員對明知是與涉嫌犯罪無關的人身、場所非法搜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