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章 清政府與報業的關係(1 / 2)

一、政府官報的出現

按照現代意義上的報刊概念,1896年前清政府沒有公開發行的官報。起初清朝統治者對報業非常輕視,因此當1851年江西學政張芾上書請求創辦官報時,被鹹豐皇帝斥為“識見錯謬,不知政體,可笑之至”。①

直到1896年,政府對創立官報的態度才發生改變。同年,康有為、梁啟超在北京創辦《中外紀聞》,已搖搖欲墜的清政府看到報紙巨大的社會影響力,同時看到高壓政策沒有達到預期效果,開始轉而創立維護自己統治的輿論係統,反對異己言論,才批準總理各國事務衙門的奏請,將維新派創設的“強學書局”改為“官書局”,出版《官書局報》和選譯外報的《官書局譯報》,這是清政府公開發行新式官報之始。“百日維新”期間,光緒皇帝曾批準上海《時務報》改為《時務官報》,但沒有辦成,戊戌政變後,連《官書局報》也被迫停刊了。②

官報大量創辦是在1901年以後。1901年,慈禧太後迫於形勢要推行“新政”,與此相配合,一些地方督撫為了裝點門麵,相繼辦起了一些官報。如1902年,直隸總督兼北洋大臣袁世凱在天津創辦《北洋官報》;此後,江蘇《南洋官報》、《山西官報》、《安徽官報》等地方官報相繼在各省創辦,其中以張之洞親自督辦的《湖北官報》較有特色。1906年,清政府宣布“預備仿行立憲”後,中央和地方政府辦的官報多了起來。1907年,由中央考察政治館創辦的《政治官報》,是清政府的正式機關報。同時,商務部和學務部也創辦了《商務官報》和《學務報》。一些地方政府先後辦起了許多教育官報、政法官報和實業官報。這些官報的內容主要是公布法律、命令、文案等,且大多是免費發到各級衙門和學校,與一般讀者無緣,並沒起到左右輿論的作用。③

二、新聞政策的變化

清政府及官場對報刊的態度有一個反複變化的過程,最初因屈於外侮,為維新而提倡辦報;其後又以非議雜興,為革命而禁止。這種前後迥異的態度以戊戌政變為界限,其直接體現在提倡報館及閱報與禁止報館及閱報問題上。

在政府對報紙認可並推廣的階段,各省大吏,望風承旨,自屬當然之事。例如,湖北總督張之洞曾在善後局撥款訂購《時務報》288份,發給全省文武大小衙門及各書院各學堂;浙江巡撫購《時務報》,發給各府州縣;湘撫購買《時務報》,發給各書院;廣西洋務總局通飭全省府廳州縣,購閱《知新報》;直隸總督袁世凱通飭各衙署局所,購閱外交報;其他如《湘學新報》見於湖南學政江標之奏牘;《渝報》見於川東道之告示。這些都是當時的報紙引以為榮的事情,同時各省大吏也頗受報紙之影響,常采用報紙上的言論納入奏牘。

戊戌政變失敗,慈禧太後複政後,立即於光緒二十四年八月二十四日(1898年10月9日)下諭令查禁報館,訪拿主筆。《清議報》創刊後,攻擊慈禧太後及剛毅、榮祿等人,引起政府記恨。1900年,清政府下諭加大追捕康有為、梁啟超的力度,其中在查禁報館、訪拿全國報館主筆的上諭中稱:“莠言亂政,最為生民之害。前經降旨,將官報《時務報》一律停止。近聞天津、上海、漢口各處仍複報館林立,肆口逞說,捏造謠言,惑事誣民,應予以設法禁止”,命令各督撫認真要求屬下查禁,並汙蔑報館主筆皆為斯文敗類,不顧立廉恥,要求命令地方官嚴行訪拿,“以重懲治,以息邪說而靖人心”,同時認為隻要使購閱者無人,則康、梁等即不能施加其影響,因此責令沿海各督撫對購閱康、梁之報章者嚴加懲辦,企圖通過國家暴力阻止人民獲得信息的權利。

這道上諭頒布後,導致全國各地報刊紛紛閉歇或改掛洋牌,新聞事業元氣大傷。1898年上海出版的23家中文報紙,隻剩下13家繼續出版;在其他城市出版的14家報紙,隻有6家出版,這樣中文報紙就減少到19家。據說,清政府收買了剩下的一些主要報紙的編輯。在禁止報館、嚴拿主筆的上諭之下,內地報紙遂寥若晨星,或避歇,或遷入租界。

1906年7月,清廷又頒布《大清印刷物專律》,對報刊的注冊、審批、處罰等都作了嚴格規定,其中,最重要的一則是關於印刷物中訕謗罪的規定,“令人閱之有怨恨或侮慢,或加暴行於皇帝、皇族或政府,或煽動愚民違背典章國製者”,即構成“訕謗”罪,處以十年以下監禁或5000元以下的罰款。這項法律還賦予地方官吏對指控印刷物、逮捕報人和查封報館的權力。同年稍後,巡警部頒布了《報章應守規則》,規定報館必須經過巡警部批準,嚴禁報刊刊登“詆毀宮廷”、“妄議朝政”、“妨害治安”、“敗壞風俗”和涉及“內政外交秘密”的文字。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