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0章 高校廉政建設現狀分析(2)(1 / 3)

2.人事管理調配受賄

《高等教育法》第三十七條明確規定:“高等學校根據實際需要和精簡、效能的原則,自主確定教學、科學研究、行政職能部門等內部機構的設置和人員配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評聘教師和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的職務,調整津貼及工資分配。” 一方麵,隨著我國教育事業尤其是高等教育的發展,隨著高校教師待遇的提高,加上我國就業競爭日趨激烈,大學生就業形勢日益嚴峻,高等院校較為優厚的經濟待遇和良好的社會聲譽對於求職者具有很大吸引力,不少的就業者都把眼睛瞪著高校。而高校在人員的引進和人事調配上,有著比其他單位和行業更多的傾斜政策和更為寬鬆自由的空間,自主的權力也更大,所以在人事管理和調動環節中,一些學校主管人事工作的領導便借進人之機收受錢財。具體表現在人員的引進上,不按要求,降低標準進人;隻憑關係,不看社會影響和工作實際引進所謂的“人才”。

另一方麵,隨著高校幹部人事管理製度改革,高等學校的幹部職數有所減少,競爭日趨激烈。有的學校領導在幹部考核任用上不能很好地堅持民主集中製原則,利用幹部聘任之機牟取私利。比如,利用學校環境、條件、福利等差異,經常進行大麵積人員“調配”,於是,社會上那種“不跑不送,降級使用;隻跑不送,原地不動;既跑又送,提拔重用”的現象在高校內自然便有了它的市場。具體表現在幹部的任用和管理上,任人唯親,搞小集團,拉幫結派等情況時有出現。

3.財務管理環節薄弱

當前高校財務管理中存在的問題主要有:預算編製內容不完整且不能在真正意義上執行,編製方法不夠科學,專款專用缺乏監督機製,管理失效,學費收繳中存在巧立名目亂收費現象,預算控製不嚴,經費支出不合理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2004年,審計署對教育部等中央部門直屬的18所高校2003年度財務收支情況進行了審計,並對債務、投資等情況進行了審計調查。這次審計的18所高校均為教育部等中央部門直屬高校,實行定員定額撥款和專項補助的預算管理體製。審計報告在肯定所審計高校貫徹《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實施“科教興國”戰略、推進高校改革等方麵所取得的成績的同時,也提出了高校在財務收支和收費等方麵仍存在一些需要加以糾正和改進的問題。

一是違規和不規範收費仍然存在。2003年,18所高校收取未經批準的進修費、MBA學費等64427萬元,收取國家明令禁止的費用6010萬元,自行設立並收取輔修費、旁聽費等7351萬元,超標準、超範圍收取學費、住宿費等5219萬元,強製收取服務性、代辦性收費3284萬元,重修費、專升本學費等554萬元,共計8.68億元。二是部分高校大規模進行基本建設,造成債務負擔沉重。三是部分高校財務及校辦產業管理較為薄弱。比如收支反映不實。14所高校未將科研收入、收費、投資收益等6.16億元作為收入管理,有的滯留在所屬單位坐收坐支。比如有些科研課題經費管理不規範。至2003年末,13所高校有1.73萬個已結題科研課題未按規定結賬,結存資金3.69億元,仍分散滯留在已結題項目,未發揮效益。還有部分校辦企業管理不嚴,有的存在嚴重違法、違規問題。如清華大學所屬北京清華陽光能源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原總經理在1995年1月~2003年3月,授意公司財務人員隱瞞部分銷售收入等,私設“小金庫”2138萬元,並以發放獎金、對外投資和支付合作方紅利等名義支取大量現金。

4.物資使用配置失範

高校的固定資產屬於國有資產的一部分,但在其使用上,卻存在比較大的失控空間。比如公物私用,賬物不符,丟失嚴重,等等。

二、職業腐敗

教育領域的腐敗與我國社會中的整體性腐敗現狀與趨勢是一致的、同步的。教育腐敗是整個社會大環境下腐敗問題在教育領域的反映。教育腐敗既有所有腐敗的共同特征,也有其自身的特征:

首先,從腐敗的性質來看,教育腐敗是雙重權力的腐敗。教育領域的腐敗集中表現在兩類人身上:一是在教育領域內擁有管理權力者,他們非正常地使用管理權力謀取利益,以金錢、財物的交易為主。搞“學與錢”、“學與權”的交易。例如在教學管理、在學術管理、在科研管理的各個環節中產生的腐敗。二是社會管理的權力執掌者,將社會的管理權力直接地滲透到教育領域。主要表現形式是“權與學”的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