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6章 強化黨的領導構建腐敗(9)(1 / 3)

第二,要規範基建工程、物資采購管理和監控。要建立健全校基建工程和大宗物資采購招投標規章製度和機構,規定領導幹部不準利用職權違反規定幹預和插手基建工程招標投標,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執行招投標製度。嚴格執行政府采購法以及國家有關集中采購的規定,探索儀器設備、醫藥等大宗物資采購的監管辦法。一是要加大對基建工程的調控和監督力度,嚴格執行國家建築法、招標投標法,抓好項目立項、工程招標、工程變更、資金結算、質量驗收等環節的監管工作,預防並堅決製止幹預招標、規避招標等問題發生。要根據工程項目的特點決定是否編製標底;對評標專家要實行動態管理,評標時隨機抽取,並要建立專家獎懲機製;對那些金額較小的基建修繕工程項目采取優惠率招投標,降低施工單位的利潤空間,減小不正之風及腐敗行為發生的幾率。監察部門要始終派員全程監察,尤其是對隱蔽工程的監察,並督促建設單位與中標單位簽訂廉政承諾書。對合同的簽訂、超預算工程等要適時監控。審計部門要加強審計。尤其是對工程變更等項目一定要從嚴控製。二是大宗物資采購要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進一步健全大宗物資采購製度,與以上兩法相接軌。凡是能納入政府采購的大宗物資,如一些常規性的、技術指標要求較單純的、能夠預先編製采購計劃的大宗物資,應依法由政府采購部門統一進行采購;而對於那些具有高校自身特點的如精密儀器設備、科技含量高的高科技產品等,則由政府相關部門授權,由高校大宗物資采購領導小組嚴格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的要求,根據高校的具體情況,由高校自行組織招投標。

第三,要規範校辦企業、後勤集團管理。積極深化高校後勤社會化改革,探索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強化市場配置資源的改革,進一步完善和落實相關政策,理順關係,強化管理。認真落實中央紀委、中組部等印發的《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幹規定(試行)》。同時,要按照國家財經政策,建立健全後勤產業的財務管理。切不可使高校的校辦企業和後勤集團成為高校和社會的管理真空,成為腐敗的集散地。

(二)實施陽光工程,防止權力腐敗

盡快建立政務信息公開製度,提高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實現“陽光行政”問責製的精神實質在於對管理人員行使公共權力的行為進行監督與控製。鑒於此,如果公眾不知情,就無法知道學校領導做了什麼,怎麼做的,出現問題誰對公眾負責,應該負什麼責等,也就無法追究失職、瀆職行為。隻有透明行政、陽光行政、政務公開,才能把領導幹部的活動置於公眾的監督之下。政(校)務公開是權力外部製約機製的前提,是領導幹部的一項基本義務,也是現代民主政治的要求。領導幹部必須自覺地與公眾保持經常性、持續性的接觸和聯係,通過信息傳播,樹立和加強在公眾中的形象。因為,公眾自己是不可能去主動獲得各種資料的,主要還是要依靠各種媒體,所以政(校)務公開要求領導幹部在行政過程中擴大政(校)務公開的內容,通過法治化途徑建立公開、透明的行政管理體係。就我國目前的實踐來說,高校應建立一套規範、切實可行的政務信息公開製度,真正賦予師生員工對學校管理活動的知情權。應對哪些信息應該公開,通過什麼渠道公開,公眾獲取信息的渠道,領導幹部為公眾提供信息查詢的義務以及不履行相應義務的後果等做出明確的、完整的、現實可行的規定,從法律的高度來健全政務信息公開製度。

高校實行陽光工程,主要在以下幾方麵下工夫。

1.陽光招生

繼續推動實施高校招生“陽光工程”,嚴格執行招生工作責任製和責任追究製。確保國家教育招生考試的公正、安全。配合有關業務部門逐步規範民辦高校收費行為。招生是高校最易發生權錢交易從而引發職務犯罪的環節,由於在招生過程中,學校和家長考生之間的信息不對稱,高校的個別招生人員利用手中的權力,借招生之機徇私舞弊、暗箱操作、貪汙受賄,尤其在招收保送生、藝術生和體育特長生過程中弄虛作假,有的高校還出現利用自主招生名額進行權錢交易的腐敗現象。

必須堅定不移地實施“陽光工程”,推進“陽光工程”製度化。一要繼續嚴格執行“六公開”的要求,把學校招生資格和計劃、學校收費項目和標準、學生入學條件和有關結果向社會全部公開。二要嚴格執行招生工作人員“六不準”的規定,加強自律,嚴格規範招生錄取行為。三要嚴格執行“誰主管,誰負責”的製度,對違規行為要按照《高校招生工作責任製和責任追究辦法》的有關規定嚴肅查處。四要進一步加強考試環境綜合整治,加大對有組織、有預謀的團夥舞弊以及利用現代通信工具作弊的打擊力度。五要認真開展“四項重點治理”,加強工作針對性,杜絕招生亂收費、嚴禁違規錄取、嚴打中介詐騙、有效防範和治理高考移民。特別是落實國務院第四次廉政工作會議精神,堅決、徹底地治理招生亂收費,任何地方和高校都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與錄取掛鉤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