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45章 創新反腐體製建設和諧校園(5)(1 / 3)

7.財產申報亟待法製化

目前的《規定》是由中共中央、國務院批準而由其製定機構即中共中央辦公廳和國務院辦公廳聯合下發的,整個《規定》隻有9條,不足600字,在性質上應屬於政策性文件,至多也才是一個部門法規,並沒有上升到法律的高度。由於在我國此種政策性文件的法律地位並不明確,從而也影響了該規定的權威性。從法律的角度看,財產申報製度的設立,既涉及維護公務廉潔的公共利益,又涉及對公職人員財產隱私權的限製問題(依照行政法治原則屬於法律保留),應采用國家法律予以規範,以便有法可依。

(三)完善從收入申報政策到財產申報立法

在對中國現行收入申報製度的缺陷和不足進行分析的基礎上,我們應借鑒其他國家和地區立法的經驗,並結合中國的實際國情,提出進一步完善中國財產申報製度的具體構想。

1.盡快出台財產申報法

財產申報製度涉及對國家廉潔製度的維護和對公職人員財產隱私權的限製,事關重大,應以國家立法的形式予以確立。1994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就將《財產申報法》正式列入立法規劃。2000年12月,中紀委決定,要在省部級現職領導幹部中首先實行家庭財產報告製度。次年,中紀委和中組部聯合發布了《關於省部級現職領導幹部報告家庭財產的規定(試行)》。據《國際先驅導報》2003年8月30日報道,目前,全國人大正在對包括《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在內的數項反腐新建議進行研究,有關部門也正抓緊調研、起草工作,積極地在為相關立法做準備,一部具有相當權威的《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可望在不久的將來在中國出台。

2.將全體國家工作人員納入財產申報主體範圍

財產申報法立法時,應將所有的“國家工作人員”囊括為申報主體,這樣才能與我國刑法第395條第1款規定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主體範圍相一致。為更加嚴密周詳,還應將國家機關和企事業單位的副處以上領導幹部、公檢法和財政、工商、稅務和海關等機關工作人員退休後一定年限納入申報主體範圍。

3.擴大申報的財產範圍

為了有效遏製國家工作人員的非法斂財行為,確定財產申報範圍應堅持一個最基本的原則,即能夠較為全麵、準確地反映申報主體的財產狀況。首先,申報的內容應當為所擁有的財產而非僅僅是收入,包括動產、不動產、債權、債務等;其次,申報財產的範圍不僅包括個人所擁有的財產,還包括家庭共有的財產,防止一些官員通過轉移非法財產給其父母、未成年子女的方式來逃脫監控的企圖。

4.細化申報的種類與時限

為全麵規範和監督公職人員的財產狀況,我國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申報應引入初任申報和離職申報,將他們的財產狀況自始至終置於有效的監督之下。可以規定,初次任職60天內和任期屆滿前3個月,以及在任期間每年12月向財產申報機構如實申報本人及家庭成員財產的變化情況,提交財產狀況報告,並附有交稅單據的複印件。被調離的,應在調離前完成財產申報。可以借鑒日本刑法,明確規定“公職人員利用現職接受請托,離職後收受賄賂的,以事後受賄罪論處”。

5.加大財產申報審查“三道關”

杜絕公務人員進行虛假申報的第一道關卡是審查關,由專門機構和有關專家及選民代表共同進行。發現貪汙受賄,立即清除出公務人員隊伍,同時啟動司法程序,追究其刑事責任。對於收支不平,不能作出合理解釋,又不能查清的,則以財產收入不明罪名追究其刑事責任。發現虛假申報的,則要被處以開除公職在內的嚴厲的行政製裁和被提交法庭,處以非法收入2倍“民事罰款”的司法製裁。第二道關卡是公布申報內容及其審查結論,接受全社會的監督,即將申報內容在政府公報上公之於眾,接受全體選民和各級國家機關的監督。國外大都規定,舉報和反映政府官員職務犯罪情況和線索是每個公民的權利和法定義務。檢察機關如果懷疑官員申報內容與其合法收入不符或者可能有不法行為的,有權責令其說明財產的來源,並可展開調查。如果調查發現官員財產來源不明,則可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西方諺語說“陽光是最好的消毒劑”。所以向選民公布申報內容,接受選民監督,這是腐敗分子最為害怕的事情,也是財產收入申報中最關鍵、最厲害的一招。第三道關卡是將申報材料專門立檔,長期保存,供選民隨時查閱。國外通常規定,申報對象在擔任公職時,須在法定期間內申報現有財產和收入,接受選舉委員會的審查並向社會公布,接受選民監督,同時立檔保存,供選民查閱。而且在任職之後的每一年都要進行一年一度的財產收入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