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選擇不退出,公辦高校可以“利用學校名稱、知識產權、管理資源、教育教學資源等”參與舉辦,還可以利用校舍、教學設施、土地使用權等國有資產參與舉辦,隻要能通過“等價置換”等方式使其成為“非國家財政性經費”的國有資產,並將有形與無形資產按照國家有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規定評估後,就能合法地投入獨立學院。按照《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參與舉辦民辦學校的公辦學校依法享有舉辦者權益,依法履行國有資產的管理義務,防止國有資產流失”。
國有企業、非國有企業以及個人投資者均可選擇是繼續作為獨立學院的舉辦者還是退出。繼續作為獨立學院的舉辦者,他們將“按時、足額履行出資義務”,並“依法享有舉辦者權益”。一種極端的情況時,即令這些舉辦者都退出獨立學院並收回自己的資產,但隻要公辦高校堅持繼續舉辦,它就可以將已經注冊為獨立法人的校屬企業作為自己的合作者和出資者,這種“純國有”的獨立學院依然符合教育部《獨立學院設置與管理辦法》關於“普通高等學校與國家機構以外的社會組織或者個人合作”的規定。現有的內生型獨立學院都可以帶著國有民辦模式穿越“十字路口”,所不同的是需要建立獨立學院的法人資產賬戶。
地方政府已經投入獨立學院的經費、資產和劃撥的土地等,可以作為國家對獨立學院的資助,屬於獨立學院法人財產中的國有資產;也可以轉為獨立學院的借貸,由獨立學院負責歸還。無論是作為國家的資助還是獨立學院的借貸,按照《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均“不屬於民辦學校舉辦者的出資”。換言之,地方政府必須推出獨立學院舉辦者的角色而隻能成為管理者。
馮向東教授的建議是具有可行性的,那麼在操作層麵有兩個環節:資產“過戶”和法人登記。資產“過戶”問題解決了,在2013年接受教育行政部門的審核,合格後才能得到辦學許可證;法人登記是獨立學院在社會的合法身份。辦學許可證和法人資格就是獨立學院的出生和身份證。有了這“兩證”,獨立學院的存在就比較名正言順了。
在現實中,比較難辦的是對普通高校投入的無形資產依法作價的問題,現在國內大多知名高校的品牌都沒有請資產評估機構評估作價。所以,以知名度高校投入到獨立學院的名稱、知識產權、管理資源、教育教學資源等無形資產很難明確地作價。因此,我們認為可以通過高校與獨立學院簽訂協議,明晰這部分投入在總資產中占多大比例。所以,“明晰產權”了,不要資產“過戶”,不一定要強製執行。重要的是對獨立學院已有的國有資產重新“登記”,“審計”,進行資產認證。認證後加強監控,保證國有資產不流失是根本。
(二)處理好“營利性”與“公益性”
獨立學院要進行法人登記取得身份證,又麵臨一個不可回避的問題:什麼身份?按我國現行法人登記製度公辦高校均按事業法人登記,民辦高校一般按非企業法人登記。而獨立學院各地掌握政策也不盡相同。有些地方原則上隻要有國有資產成分(如校辦企業)就可以作為“事業單位”登記,有些地方要求合法財產中非國有資產份額若不低於總財產的三分之二就可按“民辦非企業法人”登記,由於不少學校資產認定工作尚未完成,法人登記也遭到延誤。
身份認證又會涉及“營利性”與“公益性”。這一問題的討論,從獨立學院誕生時至今日,理論上沒有結論,政策上也沒有明確的強製的規定。對此,學者們提出了很多措施,如“不要把投資方合理回報看成是獨立學院營利性回報,而應當看成是獨立學院借貸性還費。”有學者提出要區分“營利性民辦高校”和“非營利性民辦高校”,從立法上允許“營利性”獨立學院存在。我們認為,高等教育具有很強的公益性,但從我國現實的情況來看,獨立學院完全做到“公益性”還不具備條件,就是“國有民營”(由公辦本科高校與政府,或自辦企業合作的獨立學院)的獨立學院也很難完全做到。因此,獨立學院應堅持公益性取向,但對投資方可以有“合理回報”,無論稱其為“借貸性還款”,還是“管理費”,這樣才不會影響投資方的積極性,保證獨立學院資金鏈不斷裂,推動獨立學院可持續發展。
(三)科學合理的辦學定位
從2010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頒發的《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提出,2020年我國高等教育要實現毛入學率40%的目標來看,獨立學院有一個很大的發展空間,但從我國高等教育形成的格局來看,獨立學院又麵臨巨大的挑戰和壓力。因為,公辦教育經過首輪評估已奠定和提高了教育教學質量的硬件和軟件基礎,其辦學定位已得到社會基本認可,辦學特色也基本形成;高職高專又得到國家的高度重視和支持,辦學定位明確,初步形成自己的辦學特色和體係,並與相關企業建立了各種合作關係。近年,在落實《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中,教育部和地方政府也都加大了對所屬高校的投入,公辦高校的實力進一步增強。獨立學院似乎處在一種夾縫之中,正確的辦學定位和發展戰略也是獨立學院可持續發展的關鍵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