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從1985年開始以國家五年規劃的方式在全社會範圍內開展普法教育,普法教育作為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的基礎性工程,在構建和諧社會和全麵建設小康社會的進程中,承擔著重要的使命。在“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雙重背景下,農村普法教育和法治建設顯得尤為重要。2006年,《中央宣傳部、司法部關於在公民中開展法製宣傳教育的第五個五年規劃》(簡稱“五五規劃”)中,明確將農民列入法製宣傳教育的重點對象,並規劃開展“法律進鄉村”活動,要求把法製宣傳教育納入政府對農村公共服務的重要內容,開展法製宣傳資料、法製信息、法製文藝和法律服務進鄉村活動,提高農民的法律意識和法製觀念;加強農村法製宣傳教育基礎設施建設,擴大宣傳教育覆蓋範圍;提高農村法製宣傳教育的服務性;繼續深化“民主法治村”創建活動,健全充滿活力的村民自治機製。至此,國家以五年規劃形式開展的法製宣傳教育已經進行了20多年。
經過四分之一個世紀的努力,我們有必要回過頭來總結和檢視農村法律傳播工作的實效,觀察農村地區的法治進程;另一方麵,農村法律傳播是一項複雜的社會工程,特別是隨著進城務工人員增多,農村經濟結構、人口結構等都發生了深刻的變化,對農法律傳播的迫切程度和實施難度都相應增加,適時地摸清社會變化脈絡,相應地調整傳播策略,具有現實的必要性。
學術界對農村法律傳播的研究剛剛起步,到目前為止,國內學術專著尚不多見。法律傳播方麵少有的幾部著作,或由傳播學者和法學學者合著,或是邊緣法學領域學者在傳播學世界的淺涉。如《法律傳播學》、《法律傳播導論》等,試圖勾勒出法律傳播學作為一個邊緣獨立學科的雛形,沿用了經典的“傳者——渠道——內容——受眾——效果”的分析框架,但未能真正把法律的內核和傳播形式有機結合起來,存在“食而未化”、法律與傳播兩張皮的感覺,像水油混而不融。研究者做出了搭建學科框架的嚐試,但停留在係統性、條目性的概述,對法律傳播現象和傳播要素缺少語境化的理解,沒有設身處地、曆史地理解複雜的法律傳播現象,特別是針對複雜的農村社會,抽離社會背景“類真空”地條分縷析法律傳播現象,是某種形式地坐而論道,當麵臨具體情境時通常缺乏或失去說服力。
而法學、社會學對鄉村社會的研究成果更為豐厚,為我們提供更多的理論資源。比如法學界關於送法下鄉、農村糾紛解決和農村法治等方麵的研究基本上都意識到鄉土社會內生秩序的意義和價值,從不同的進路觀察農村社會。比如蘇力《送法下鄉》等論著探討國家法、習慣法、民間法在農村社會秩序建構中的狀況、表現特征、相互間的關係,為理解農村傳統觀念和國家法律在鄉村秩序和矛盾糾紛解決有重要啟示;梁治平的《鄉土社會中的法律與秩序》對一些案例的實證研究來語境化地闡述法律在農村乃至整個社會的有限性和非無可替代性,其研究方法和結論對我們研究鄉村法律傳播,正確看待法律在鄉村中作用有借鑒意義。尤陳俊《法治的困惑:從兩個社會文本開始的解讀》通過田野考察中獲得的兩個社會文本,交叉學科的分析發現在鄉土社會之中,現實的“法治”在偏離理想化意義的背景下運行,存在一種“重新闡釋”的過程,並認為這是鄉土社會地方性知識對政府推進型法治自上而下灌輸的現代西方式法治知識逐漸由被動邁向主動的回應;如果我們以傳播學的觀點解讀,不難看出一種媒介文本和受眾權力的鬥爭,農村受眾對國家法律話語做出了能動的協商性解讀,這為我們思考在中國農村特定的社會文化語境中,農村受眾接受行為的提供了本土化的理論資源。
一些學者在“國家——社會/鄉村”的分析框架下重新認識了農村法治建設和普法等實踐,如蘇力的《送法下鄉》非常精到地指出國家通過司法路徑進行政權建設,加強對鄉村社會的控製;而董磊明提出:這些年中國社會的巨大結構變化,現代性的話語在當下的村莊社會已經在相當程度上有了與之匹配的結構現實,對現代性的法律具有某種選擇性的親和力,使得農村已經有了“迎法下鄉”的需求。趙旭東通過在河北一村莊的法律人類學考察認為“通過普法、送法下鄉以及社會秩序的綜合治理這種話語體係的動員而使其獲得了自身行政上的合法性;依法治國的觀念……地成為了鄉村社會中解決日常糾紛的主要依據”。上述研究充分重視了微觀場域中法律多元及傳播解讀語境的複雜性,並且深蘊著明顯的價值關懷,試圖沉入鄉村追問法律的意義和秩序的實現可能,這也是本研究所秉持的研究姿態和方法。本研究認為:法律信息進入的是特定時空中的村莊生活,在鄉村的生活邏輯中被闡釋或應用,村莊的自然環境(如交通情況、距離城鎮遠近、氣候等)和社會環境(如經濟結構、開放情況、聚居狀態、文化水平、村莊精英等),再加上國家的大環境大傳統共同塑造了具體的地方規則和情境選擇,因此,需要大量紮實的田野調查和民族誌式的研究,通過深入農村的問卷調查和深度訪談,沉入鄉土社會語境中,引入曆史的維度,力爭縱深而全方位勾勒對農法律傳播的脈絡,診斷傳播的症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