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9章 附(8)(2 / 3)

“朕念切求言,若因此加以處分,恐阻人進言之路;且伊所敷陳者,尚有直贛之氣、近理之語,……使此等之言,時聞朕耳,以補朕之遺忘,亦未為不可,……”

對改變田製的議論,不但不願處治,言下之意還頗為嘉許。因此在這之後,仍不斷有議論田製的意見出現。直至乾隆八年,漕運總督顧琮奏請實行限田,“以均貧富,與用事大臣爭於上前,無所撓挫”,高宗諭:

“朕深知此事,名雖正而難行,即去年盛安均田之說也。因示諭雲:爾以三十頃為限,……已至三十頃者,分之兄弟子孫,則每人名下不過數頃,未嚐不可置買。何損於富戶,何益於貧民?……今輾轉思維,即使限田之法,地方官勉強奉行,究於貧民無補,是不但無益而且有累也。……此事著停止,並令各督撫知之。”

“名雖正而難行”一語,正道出了高宗的矛盾心情。於是也就像其他的眾多問題一樣,把它擱置、留給了後人。

其後湖南巡撫楊錫紱談到這一問題說,米貴民貧,原因之一在“田歸富民”,為求解決則“非均田不可”,但均田“行之開創之初,尚虞紛擾,今累葉承平之時,更難施行”。表明清人仍把均田作為一種“理想”,但從此清代田製的討論也就轉移到了其他一些方麵,如租佃製度等。

比較而言,二十世紀就儼然是一個“土地製度變革”的世紀。從孫中山的“耕者有其田”,到共產黨的“土地改革”,再到“集體化”,和其後的“包產到戶”,於二百年後,終於實現了傳統的“田製”理想。在那以後也終於發現,田是否一定要“均”,“均田”之後能否即實現農業的成長,以及土地的“出讓”(租佃)、“轉移”(買賣)等一係列的問題。

九、幹預租佃關係

康熙年間,政府屢次蠲免田賦,也屢令田主照蠲免分數免征佃戶田租。雍正十三年,高宗於免除曆年積欠錢糧之時,再次“勸減佃租”:

“(蠲免積欠,佃戶未被恩澤)若欲照所蠲之數,履畝除租,繩以官法,則勢有不能,徒滋紛擾。……近聞江南已有向義樂輸之業戶,情願蠲免佃戶之租者,……朕實嘉悅。其令所在有司,善為勸諭各業戶,酌量減彼佃戶之租,不必限定分數,……”

乾隆五年議定,旗地“若並未欠租而莊頭土豪無故增租奪佃者,審實治罪”。同年,河南巡撫雅爾圖請定豫省交租之例,改為按受災分數減租,得旨允行。尋因禦史陳其凝奏,官為立法,強以必從,則挾製爭奪,必滋擾累。議定仍照雍正十三年諭旨,實力奉行。無疑問的,在所有政策製訂中都存在著一個可行性問題,特別是對那些要在廣大地區長時期中長期實施的政策來說,這一問題就更為突出。

乾隆十三年,高宗閱《山東通誌》內載聖祖希望山東有身家者“減輕田租”、“贍養佃戶”諭旨時,又提起這一問題,諭:

“今朕省方問俗,親見民情風土,歲偶不登,閭閻即無所恃,……揆厥所由,實緣有身家者,不能贍養佃戶。……夫睦嫻任恤,自古為重,利豈專在貧乏,富戶均受益焉,……何如有無相資,使農民不肯輕去其鄉,即水旱無虞大困。……”

似已超出了前述蠲免的範圍,而提倡一般性的減收田租。是年,雍正五年所定“田主苛虐佃戶及佃戶欺慢田主之例”,也終於修訂完成。從此追討欠租就變成了政府的責任,用斯科特的話來說,目的就是實現國家的“直接統治”。同一時期,民間租佃關係也有所調整,地租實收率不斷下降(大約下降了二十個百分點),租佃製度得以修訂。

康熙年間黃六鴻曾說,“有司誠能愛民”,應“視四境之土田,如己之莊產,四境之農夫,如己之傭佃”。這種把所有田產、農夫都視為國家之產、國家之佃,以及讓政府積極承擔更多責任的想法,正是在乾隆初年得到了高度的發揮,並在土地與租佃製度的討論中得到充分的顯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