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章 保護海洋環境的具體措施(2)(1 / 3)

韓國雖不屬世界海洋大國,但就韓國本國情況來看,其三麵環海,屬典型的半島韓國漁港國家,加之韓國海域的自然條件優越,海洋資源豐富,海洋產業在其國民生產總值中占有較大比重,因而該國高度重視海域使用立法,其發達程度也位於世界前列。

在韓國的海域使用立法體係中,最為重要的法律是1961年頒布的《公有水麵管理法》,該法以公有水麵即海域、河流、湖泊、沼澤及其他公用目的的國有水流或水麵以及灘塗為調整對象,使用公有水麵的權利稱為公有水麵使用權,海域使用權當然包括於其中。該法就公有水麵使用權的許可、費用征收、權利義務以及權利的轉讓、停止和取消等作了詳細的規定。該法中的不少條款、製度為我國的《海域使用管理法》所借鑒。

為調整海域及其他水域的填埋問題,韓國仿照日本製定了《公有水麵埋立法》(1962年頒布)並頒布了詳細的施行令和施行規則。其所確立的基本製度,如埋立的許可製度、費用征收製度、埋立後的所有權歸屬製度等,多與日本的《公有水麵填埋法》相似,但其適用範圍卻被大大地擴張。除調整埋立活動外,該法還適用於水產品養殖場的建造、造船設施的設置、潮汐能利用設施的建造以及利用公有水麵的一部分進行永久性設施的建造等。

為明確海洋及其資源的合理開發、利用和保護的基本政策和發展方向,韓國於1987年頒布了《海洋開發基本法》,該法在韓國海域使用立法中占據基礎地位。該法要求政府製定海洋開發綜合計劃,並在此基礎上製定每年的實施計劃。《海洋開發基本法》集中體現了立法機關在海域使用上的基本立法思想,為以後的海域使用立法確立了基調。

韓國調整海洋漁業方麵的法律稱為《水產法》而非《漁業法》,其原因是該法包括的內容較為繁雜,甚至有漁獲物運輸業和水產製造業的相關條款,但其主要內容還是海洋漁業方麵的規範,尤其是1990年修訂後的《水產法》,對漁民的權利問題給予了較多的關注。

韓國海域使用立法的另一特點是,與多數國家海底礦產資源的開發適用陸地礦產資源開發的法律不同,其於1970年頒行了專門的《海底礦物資源開發法》,對海底礦產資源開采所涉及的一係列法律問題均作了明確的規定。

海域使用管理製度的作用

20世紀80年代以來,在改革開放大潮的推動下,我國海洋產業得到長足的發展,海洋開發利用從過去傳統的航運、鹽業和捕撈等,迅速發展成海水養殖、海洋油氣開采、海水綜合利用、海洋旅遊及能源開發等多種新型產業齊頭並進的繁榮局麵。主要海洋產業產值年均增長速度超過13%,已成為沿海各省市國民經濟發展的重要增長點。

然而,由於海域“空間資源”、“環境容量”、“資源容量”的有限性,不同用海行業之間、海洋開發與海洋環境保護之間、一般用海和國防用海之間矛盾日趨尖銳,海域開發的“無序、無度、無償”狀況,使爭奪海域空間資源的矛盾已漸突出,海域使用糾紛不斷發生,國有海域資源性資產嚴重流失,海域資源掠奪性開采後果嚴重,與此相關的涉外事件也呈逐步上升趨勢。為加強海域使用的綜合管理,2002年,國家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在沿海各級人民政府的共同努力下,海域使用管理製度已經在我國全麵推行,並取得初步成效。

1.改善了海域開發秩序,引導產業合理布局。

海域使用管理製度實施以來,各級海洋部門依據海洋功能區劃,從全局和整體利益出發,引導產業合理布局,協調和規範各種不同類型的用海活動,為各海洋產業的協調發展創造了一個良好的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