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區域應不加歧視地開放給所有國家,不論其為沿海國或內陸國,專為和平目的利用。
2.各國在區域的活動應符合《海洋法公約》的有關規定,並符合《聯合國憲章》及其他國際法規則。
3.對於在區域內未履行公約規定的義務而造成的損害,行為者應承擔國際賠償責任。
4.區域內的活動應為全人類的利益而進行,並應特別考慮發展中國家的利益。區域內的活動還應顧及沿海國的權利和合法利益。
5.區域內的科學研究應專為和平目的,並且為全人類的利益服務。區域內的活動應切實保護海洋環境。
6.區域內發現的考古和曆史文物,應為全人類的利益予以保存或處置,但應特別顧及來源國,或文化上的發源國,或曆史和考古上的來源國的優先權利。
根據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十一部分(“區域”部分)和1994年《關於執行1982年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十一部分的協定》,國際海底開發製度主要內容包括:國際海底管理局組織和控製區域內的活動,特別是區域內的資源的開發活動。海底局包括由全體締約國組成的大會、36個國家組成的理事會、負責開發生產活動的企業部和秘書處四個主要機構。
南極地區的環境保護
壯美的南極大陸從1958年6月起,阿根廷、澳大利亞、南非、美國等12國代表經過60多次會議,在1959年12月1日簽署了《南極條約》(1961年6月23日生效)。此後,南極條約協商國又於1964年簽訂了《保護南極動植物議定措施》,1972年簽訂了《南極海豹保護公約》,1980年簽訂了《南極生物資源保護公約》。1988年6月通過了《南極礦物資源活動管理公約》的最後文件,該公約在向各協商國開放簽字之時,由於《南極條約環境保護議定書》的通過而中止。但由於南極條約環保議定書中的很多條款係直接引自礦物資源活動管理公約,因此,《南極礦物資源活動管理公約》仍被視為可引為參考的重要法律文件。1991年10月在馬德裏通過了《南極環境保護議定書》和“南極環境評估”、“南極動植物保護”、“南極廢物處理與管理”、“防止海洋汙染”和“南極特別保護區”5個附件,並於10月4日公開簽字,在所有協商國批準後生效。關於環境保護的南極議定書1991年6月23日在馬德裏通過,並於當年10月4日開放簽署,1998年1月14日生效。該議定書旨在保護南極自然生態。議定書規定,嚴格禁止“侵犯南極自然環境”,嚴格“控製”其他大陸的來訪者,嚴格禁止向南極海域傾倒廢物,以免造成對該水域的汙染。議定書還規定禁止在南極地區開發石油資源和礦產資源。26個國家簽署了該公約,對南極生態保護承擔嚴格的義務,其中也包括中國。南極科考船
南極是地球上被開發、未被汙染的潔淨大陸,蘊藏著無數的科學之謎和信息。南極科考在地球環境氣候、天文學、地質學、生物學等科學領域占有重要地位;南極是地球的共同財富,其蘊藏的豐富資源和能源,對於科考國具有重要的經濟意義;南極科考領域的不斷縱深發展,對於實現社會可持續發展,激勵民族精神,展示國家綜合實力具有重要的社會和政治意義。
中國參與南極科考,作為安理會常任理事國和世界上最大的發展中國家,中國參與南極科學考察的意義尤顯重大。早在1983年8月,中國就加入《南極條約》。1984年6月,中國成立了第一支南極考察隊。1985年2月,中國在南極洲喬治島上建立了中國南極長城考察站,同年10月7日中國又獲得《南極條約》協商國資格。1989年2月26日,中國科學工作者又在南極圈內的普裏茲灣建立了中國南極中山考察站。此次南極科考DOME-A建站,顯示了中國南極科考具備了從南極邊緣向大陸縱深拓展的能力,標誌著中國正在由極地考察大國向極地考察強國方向邁進,也是中國於第4個國際極地年期間在人類極地考察史上留下的寶貴物質財富。建站對於提升中國在南極的科考水平、推動南極國際合作、保護南極環境將產生積極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