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3章 秦國的法律(1 / 3)

(一)官方的法律形式

秦王朝的法律形式,在秦簡出土以前,根據秦漢史料的記載,基本上可以分為律、令、製、詔四種。律就是有封建國家正式頒布的成文法;而令、製、詔都是以皇帝名義臨時發布的命令或指示。在專製製度下,皇帝的令、製、詔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如果令、製、詔與現行法律的具體規定相矛盾時,則以令、製、詔為準。這不僅體現了皇權的至高無上,同時也便於統治階級根據階級鬥爭形勢的變化而采用隨時發布皇帝命令與指示的辦法,來加強對與被統治階級的鎮壓。例如秦始皇三十四年的焚書令,就是以皇帝名義發布的詔令。而以皇帝的令、製、詔作為國家最基本的法律淵源從秦王朝開始以後,就一直是貫穿於我國封建法律製度中的一個基本的特征。

但在睡虎地秦墓竹簡出土以後,我們對秦王朝的法律形式又有了新的認識。從秦簡中可以看到,秦朝的法律,除了律、令、製、詔之外,對法律條文的解釋,以及有關審理案件程序規定的司法文書,都是秦律的組成部分,和法律具有同樣的效力。所以根據秦簡看來,秦朝的法律形式,可以分為以下三種:

1.法律條文。在秦簡律文中計有:《田律》《廄苑律》《倉律》《金布律》《關市律》《工律》《工人程》《徭律》《司空律》《軍爵律》等近三十種。而每一種都不是這種法律的全文,隻是每種律文中的一部分。而這三十多種律文,也不是秦朝法律的全部。秦律究竟一共有多少種、多少條,由於史料缺乏我們不得而知。但僅從秦簡中的律文來看,其內容已是相當廣泛。比如,《田律》《廄苑律》是關於農田水利、山林保護、牛馬飼養方麵的法律。它規定:要及時報告降雨後農田受益麵積和農作物遭受風、蟲、水、旱等自然災害的情況;不許任意砍伐山林,“居田舍勿敢酤酒”,按授田之數繳納芻槁,對牛馬飼養好的獎勵而壞的懲罰等等。《倉律》《金布律》對國家糧食的貯存保管和發放、貨幣流通、市場交易等做了具體規定。《徭律》《司空律》是關於徭役蒸發、工程興建、刑徒管理的法律。《置吏律》《軍爵律》《效律》和《內史雜》等是關於官吏任免、軍爵賞賜以及官吏職務方麵的法律。總之,從農業到手工業,從徭役到交換,從經濟到政治等各方麵的製度,在秦簡律文中都有反映。這充分說明秦朝統治階級為了維護自己的政治統治和經濟剝削,在社會生活的各種領域裏都使用法律強製手段來進行治理。

2.對法律的解釋。從秦簡中《法律答問》的內容範圍來看,《法律答問》所解釋的是秦朝法律中的主體部分,即刑法法律解釋和法律具有同等的效力,也可以作為判決案件的根據。

從《法律答問》所引用的法律條文的形成年代來看是很早的。例如律文說“公祠”,解釋部分則說是“王室祠”。這說明律文應當形成於秦稱王以前,很可能是商鞅變法時期製定的法律原文。而由國家主管官吏統一解釋法律的製度,本來就是商鞅變法時建立起來的。商鞅特別強調“聖人違法,必使之明白易知”。同時給人民“置法官,置主法之吏,以為天下師”。他認為法令明白易知,又設立官吏以教導人們懂得法令,則“萬民皆知所避就,避禍就福……天下大治也。”從這個指導思想出發,商鞅對法律答問做了具體規定:其他官吏與人民向主管法令的官吏詢問法令的條文時,主管法令的官吏必須按照他們原來要問的法令,明確地告訴他們。如果主管法令的官吏不肯告訴,等到詢問者犯了罪,而所犯的正是他所要詢問的那一條,那就要按照詢問者所詢問的這一條所規定的罪,來辦主管法令官吏的罪。同時要把問答的內容記在一個一尺六寸長的符上,注明年、月、日、時。把符的左片給詢問者,右片裝在木匣裏,藏起來,封以官印,即使主管法令的官吏死去,也按照符片上所寫的來辦理。雲夢秦簡《法律答問》證明,由商鞅所建立的由主管法令的官吏來解釋法律的製度,到秦始皇時期仍然在繼續實行。

秦簡中的《法律答問》所涉及的範圍已經超出了律文本身,它實質上是對法律條文的補充。特別是在答問中,有許多地方以判案成例作為依據來解釋法律。例如:“人臣甲謀遣人妾乙盜主牛,賣,把錢偕邦亡,出徼,得,論各何也?當城旦黥之,各畀主。”根據以往判案成例來審理案件,在當時已成為一種製度。這種製度表明,封建統治者決不會讓法律束縛住自己的手腳。當法律上沒有明文規定,或者雖有但不能滿足某種需要時,執法者就可以不依法律而以判例辦案,這就有利於統治階級對勞動人民進行鎮壓。所以法律解釋和案例,對封建統治者來說是一種極其靈活的法律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