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官方的婚姻倫理觀念
學界論及秦人的婚姻倫理觀念,都是統而論之,不分官方和民間。其實,秦國的婚姻倫理觀念應分為官方和民間兩個層麵。官方的婚姻倫理規範是“男女有別”,這從商鞅變法前後秦國的婚姻狀況及所采取的一些列行政措施及法律規定即可看出。商鞅變法前秦國的婚姻狀況史書無載,隻能根據變法時的資料推論。商鞅說:“始秦戎狄之教,父子無別,同室而居。今我更製其教。而為其男女之別。”這反映出,商鞅變法前,秦人受戎狄之俗的影響,父子兄弟過著共妻混居的生活,幾乎沒有男女有別的觀念。商鞅為改變這種混亂的婚姻關係,製定了兩項男女有別的措施:其一是“令民父子、兄弟同室息者為禁”,其二是“民有二男以上不分異者,倍其賦。”可見,秦民僅分室而居還不行,家有兩男必須另立門戶。這樣兩男必須各自娶妻才能獨立生活,從而運用政權的強製力,拆散大家庭,形成一夫一妻的小家庭,向全社會強行灌輸男女有別的婚姻倫理觀念。應當指出的是,秦國所宣揚的“男女有別”與東方國家所宣揚的“男女有別”並不完全相同,區別在於前者是在強製拆散父權製大家庭、令父子兄弟分戶析居為小家庭的條件下實現“男女有別”,而後者則是在以夫妻為核心的小家庭和父母兄弟妻子型“八口之家”父權大家庭並存的情況下講“男女有別”。
商鞅變法後,男女淫亂的事情仍經常發生,上層貴族更為典型。史載:“宣太後與義渠戎王亂,生二子。”《戰國策》載:“秦宣太後愛魏醜夫。太後病將死,出令曰:‘為我葬,必以魏子為殉。’”但自商鞅之後的秦律開始禁止夫妻雙方淫佚,對通奸者給予懲處。為進一步提倡男女有別,維護一夫一妻婚製,秦律規定:“女子去夫亡”,而與他人“相夫妻”,要被“黥為城旦舂”,可見男女通奸在法律上都被認定是犯罪。《睡虎地秦墓竹簡》載:“某裏士伍甲詣男子乙,女子丙,告曰:‘乙、丙相與奸,白晝見某所,捕校上來詣之。’”即奸夫奸婦被抓捕送到官府。另如親王對其母與嫪毐通奸的處置,車裂嫪毐,幽禁太後,撲殺二弟。雖然很殘酷,但卻不是法外之刑,它符合秦律對婚姻生活的規製,反映了自商鞅提倡男女有別以來,秦風俗得到一定程度的好轉。當然,對此事的嚴酷處置與嫪毐叛亂也有一定關係。秦王朝建立後,秦始皇巡行天下勒石宣揚“男女潔誠”“男女禮順,慎遵職事”,甚至公開昭示天下“夫為寄豭,殺之無罪。”這項規定具有法律效力,因為隻有國家法律的權威地位才可以判定特殊情況下的“殺人無罪”。秦始皇對一個叫清的寡婦以禮相待,認為她是貞婦而築女懷清台加以表彰,這些措施一以貫之,都是提倡男女有別。可以說,強調男女有別是自商鞅變法以來的秦國乃至秦王朝國家的婚姻倫理觀念,屬於官方的思想意識形態。其目的當然是通過“男女潔誠”的“男女禮順”來達到穩定一夫一妻製個體家庭,讓人民向封建國家提供更多的租賦兵徭,為國家統治服務。
(二)民間的婚姻倫理觀念
秦國民間婚姻倫理觀念有:重功利的婚姻價值觀;輕倫理的婚姻價值觀;重視夫妻互愛,但仍是夫尊妻卑。學界認為《睡虎地秦墓竹簡·日書》產生於秦昭襄王時期,代表了秦人早期的婚姻倫理觀念,反映的多為中下層人民的生活,其中有相當篇幅談到秦人的婚娶生子。有學者曾研究過這方麵的內容。但是,目前的研究主要是關於秦人男擇女的觀念,而在現實生活中應是男女對等的。在《日書》甲種《生子》《人家》《日書》乙種《生》諸篇中反映秦人生育觀念的材料中有一些女擇男的觀念,因為父母對子女前途的企盼通常就是男女的擇偶標準。《日書》中記載的秦人生育觀念體現出秦人的婚姻生活和婚姻倫理觀念。
1.重功利的婚姻觀念
其一,希望生子為吏,女子為邦君妻。
《日書》乙種《生篇》載:“凡生子北首西向,必為上卿,女子為邦君妻。”《日書》甲種《星篇》載:“亢……生子,必有爵。”“牽牛……生子,為大夫。”“營室……生子,為大吏。”“奎……生子,為吏。”“觜……生子,為正。”“張……以生子,為邑傑。”《日書》甲種《生子篇》“葵醜生子……必為吏。”“甲寅生子,必為吏。”楊寬說:“秦的官職和爵位是不分的。”一般來說有爵才可為吏,為吏必有爵,秦以吏為師,有權有勢,故秦人父母希望其子有爵為吏,希望“女子為邦君之妻”。這是成千上萬的秦國庶民之女夢寐以求的為妻境界,她們把自己不能實現的理想寄托在自己的子女身上。可見希望生子“有爵”“為吏”“女子為邦君之妻”,既是秦人的生育觀念,也蘊含秦女擇偶的重要標準。
其二,希望生子勇武有力。
《日書》甲種《生子篇》載:“壬午生子,榖而武。”“壬辰生子,武而好衣劍。”“甲午生子,武有力,少孤。”“甲辰生子,榖且武而利弟。”“庚戌生子,武而貧。”“壬子生子,勇。”“乙醜生子,武以工巧,丙寅生子,武以聖。”《日書》乙種《生篇》載:“丙寅生,武,聖。”“甲戌生,武有力,寡弟。”“任子生,勇。”“庚申生,勇。”“庚申生,勇。”簡文中的“榖”,意為善,也指俸祿。以上簡文既反映出秦人希望兒子“勇武有力”的生育觀念,也是秦女擇偶的重要標準。秦人素有尚武之風,商鞅變法實行軍功爵製,尚首功之風遂成為秦人尚武之風的具體體現。商鞅變法規定:“有軍功者,各以率受上爵,……明尊卑爵秩等級,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有功者顯榮,無功者雖富無所芬華。”《商君書·境內》詳細規定:“能得(甲)首一者,賞爵一級,益田一頃,益宅九畝,除庶子一人,乃得入官兵之吏。”《韓非子·定法篇》也載:商君之法曰:“斬一首者爵一級,欲為官者為五十石之官;斬二首者爵二級,欲為官者為百石之官,官爵之遷與斬首之功相稱也。”可見隻要秦民有斬敵首之功,平民即可獲爵、做官,成為大小地主,按爵位享有“名田宅”“除庶子”“賜邑”“賜稅”等封建特權。誠如商鞅所說:“彼能戰者踐富貴之門。”既然當時軍功的主要表現形式是“斬敵首”,那麼獲得斬首之功首先就要求戰士“勇武有力”,勇武有力之士在一定程度上就意味著能享受榮華富貴,其中少數人甚至能得到國君的尊寵,如秦武王時,“力士任鄙、烏獲、孟說皆至大官。王與孟說舉鼎,絕臏”。正如前述秦人希望生子“有爵”“為吏”,生女“為邦君之妻”既是秦人的生育觀念,又是秦女擇偶的重要標準一樣,秦人希望生子“勇武有力”也預示著由斬首之功而獲取爵位、官位的前途,自然也就成為希望當“邦君之妻”的秦女重要的擇偶條件,這種推理應該是合乎實情的。當然,斬首之功的獲取也並非易事,有時還受到其他條件的製約,因此,必然存在一些雖然勇武有力但卻不能獲取軍功,以致“武而貧”的秦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