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5章 秦國的婚姻倫理觀念和婚姻製度(2)(1 / 3)

秦始皇滅六國,統一天下後,唯我獨尊,“每破諸侯,寫於其宮室,作之鹹陽北阪上,南臨渭,自雍門至涇、渭,殿屋複道周閣相屬。所謂諸侯美人鍾鼓,以充之”。《三輔導舊事》雲:“後宮列萬餘人,氣上衝於天。”秦始皇的帝王風範當然為後代皇帝所仿效,而劉邦破秦後更是有過之而無不及。《留侯世家》雲:“沛公(即劉邦)入秦宮,宮室、幄帳、狗馬、重寶、婦女以千數,意欲留居之。樊噲諫沛公出舍,沛公不聽。”《漢書·外戚傳》雲:“漢興因秦之稱號,帝母稱皇太後,祖母稱太皇太後,嫡稱皇後,妾皆稱夫人,又有美人、良子、八子、七子、長使、少使之號焉;至武帝製婕妤、娙娥、容華、充依,各有爵位;而元帝加昭儀之號,凡十四等雲。”而秦始皇統一天下後到越國巡視,在會稽山上刻石說:“飾省宣義,有子而嫁,倍(即背)不貞。防隔內外,禁止淫佚,男女吉(即潔)誠。”可見,“多妻”隻是上層統治階級享有的權利,平民百姓在統治階級的壓製下,是不會輕易有此念頭的。

在秦人社會中,下層百姓以一夫一妻的單婚製為主,在《睡簡》及《日書》中看不出複婚製的跡象,也偶見有娶多妻的記錄,如《日書》“星”章:

畢,以邋(獵)置罔(網)及為門,吉。以死,必二人。取(娶)妻,必二妻。

“詰”章:

人妻妾若朋友死,其鬼歸之者,以莎芾、牡棘枋(柄),熱以寺(持)之,則不來矣。

這裏提到“取(娶)妻,必二妻”和“人妻妾”,似乎暗示當時男子多妻妾的現象。然而必須說明的是,既然秦人可以自由解除婚姻關係,男子休妻時隻需到官府登記即可,那麼,休妻後再婚娶妻也是很容易理解的,若仍對再娶的妻子不滿意,還可以休棄她再經曆第三次擇妻。所以,“取(娶)妻,必二妻”不一定必指多妻,還可能是指第一次婚姻不理想,解除第一次婚姻關係後再次擇妻。因此,睡簡中雖然有“二妻”的記載,但是並不能依此來證明中下層百姓“多妻”的現象。而且,這裏的妾也身份不明,在睡簡中多處記載了“吏臣妾”的情況,並解釋道:“男奴為吏臣,女奴為隸妾。”因此人的“妾”也可能是家裏的女仆,不能作為“多妻”的依據。不過,這裏將妻、妾和朋友三者相提並論,可見這裏“妾”的身份也不尋常,可能是主人比較寵幸的仆人。

其次,我們來看看秦社會贅婿的情況。“贅”字本意是指人身上隆起的腫瘤,是多出的怪異物。唐顏師古考訂《漢書》時為“贅婿”作了一個注腳:“謂之贅婿者,言其不當出在妻家,亦猶人身體之有疣贅,非所應有也。一說,贅,質也,家貧無有聘財,以身為質也。”從這段文字可以看出“贅婿”是被人鄙視的,其地位是很低的。

《史記·商君列傳》記載,商鞅在秦國主持變法時曾經規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異者,倍其賦。”漢代的賈誼解釋說:“家富子壯則出分,家貧子壯則出贅。”商鞅做出這一規定的目的是為了增加戶口稅的收入,但是對於貧困的人家來說本來就沒有錢財娶媳婦,不能分家還要加倍增收賦稅,隻能采取贅婿的辦法既減輕賦稅又解決婚姻問題。這裏提到的“贅婿”,他們在妻家的地位相當於寄居的人,沒有權力。秦代贅婿竟被征服兵役及勞役。秦始皇統一天下後到越國巡視,自愛會稽山上刻石說:“夫為寄豭(即贅婿),殺之無罪。”意思是男子不得為贅婿,贅婿如公豬,可以把他殺死。贅婿的身份低賤,在妻家沒有經濟實力和地位,又受到社會的鄙視,這類人更是無法有“多妻”的念頭。

因此,由於社會的種種壓力,秦人絕大多數實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形態,然而這種現象帶來的是更多的休妻事實。男子若是對其妻不滿意,就可以登記休妻,然後又可以再次娶妻,或是妻子死後,很快就能再找一個。

再次,談到結婚所需的費用問題,前麵提到結婚時男女雙方父母共同張羅的,宴飲、買進奴隸貨物等,需要一定的經濟財力。而且,民有二子以上必須分家,否則加倍交納賦稅。這就是說,如果一個男子多妻多子,那麼結婚的費用加重不說,還有承擔分家、分房、分財的責任,由此帶來的家庭負擔會更重。沒有經濟實力結婚的話,就不得不作為社會所賤視的贅婿。因此,真正的一夫一妻製,唯有窮人奉行而已。這也是睡簡中少見多妻妾現象的原因。

睡簡中秦律明確規定男子沒有在外拈花惹草的權利,《為吏之道》所附抄的《魏戶律》規定:“民或棄邑居壄(野)”即跑到鄉下去居住的人,如果“徼人婦女”,是要受到懲罰的。秦律中特意附抄了這條魏律,可見秦王朝對這一問題的重視。秦始皇三十七年(前210年),南海刻石雲:“防隔內外,禁止淫佚,男女潔誠,夫為寄豭,殺之無罪”《史記索隱》謂:“豭,牡豬也,言夫淫他室,若寄豭之豬也。”這裏清楚地說明:如果丈夫旁淫,就可視之為“寄豭之豬”,妻子可以“夫不守貞操義務”為由,把他殺掉而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妻子權利之大,在後世無出其右者。

女子“貞節”觀

先秦時期,以儒家為代表的一套綱常名教即已產生,諸如“男女授受不親”“忠臣不事二君,貞女不更二夫”等觀念已被諸子提出。這種強調男女有別、注重女性貞節的觀念,無疑會對兩性關係產生一定的製約作用。然而,就整個秦代社會而言,儒家的這套說教並沒有對當時社會造成規範作用,秦社會不乏男女私通的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