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6章 秦國的婚姻倫理觀念和婚姻製度(3)(2 / 3)

秦代婦女除了下田勞作,還要進行自己必修的主業“紡織”。紡織作為古代婦女日常生活的衣食之本,不僅是小農家庭經濟的兩大支柱之一,也是國家財政收入的主要來源之一,一直受統治者的重視。秦始皇三十二年(前215年)的碣石刻石訓導天下曰:“男樂其疇,女修其業。”商鞅在秦國變法時就獎勵耕織,“耕織致粟帛多者複其身,事末利及怠而貧者,舉以為收奴”。這就是說,勤於耕織的男女,能夠繳納“粟帛”租稅者,可免除本身的徭役;反之,棄農經商或不勤於耕織而繳不起租稅者,則要收為官府的奴婢,可見紡織對於一個家庭的意義。

此外,為了謀生,秦代婦女還通過其他方式來增加家庭收入。秦簡《日書》有“庚寅生子,女為賈”,可知當時女子中有經商的。王媼、武貞就是兩個開酒館的婦人,劉邦為秦亭長時常到她們那兒喝酒。韓信早年“釣於城下,諸母漂,有一母見信饑,飯信,竟漂數十日”。漂衣數十日,可見秦時不少下層婦女以洗衣為生。從秦簡《日書》中還可以看到“女子為醫”“女為巫”的字眼,說明有一部分婦女還以行醫和從事巫術作為謀生的手段。正是因為秦代婦女亦耕亦織,或靠經商,或靠一技之長,來維持家庭的生存,她們在經濟上才能相對獨立,並且在家庭財產方麵擁有一定的所有權。

在中國古代封建社會,婦女在家庭中的地位一般都是“婦將有事,大小必請於舅姑”。對於夫家財產,更是無權問津,所謂子婦“無私貨,無私畜,無私器,不敢私假,不敢私與”。

而秦代尚非如此。其一,秦自商鞅變法以後,對家庭製度推行嚴厲的分戶析居政策,“家富子壯則出分,家貧子壯則出贅”,規定“有二男以上不分異者倍其賦”。在這種以夫妻子型的核心家庭為主要形態的情況下,秦代的子婦不像後世那樣對家庭財產毫無權力;其二,秦代婦女在家庭勞動中發揮了重大作用,甚至同男人一樣創造著勞動價值,這就使她們在家庭中擁有了相對獨立的經濟地位並參與對家庭財產的管理。婦女與男子一樣承擔起沉重的徭役與兵役。《商君書·兵守篇》雲:“壯男為一軍,壯女為一軍,男女之老弱者為一軍,此之謂‘三軍’也。壯男之軍,使盛食厲兵,陳而待敵。壯女之軍,使盛食負壘,陳而待令……”

睡簡中體現婦女在社會與家庭中勞動的種類,有如下幾點:

有做雜活的隸妾:隸妾有妻,妻更及有外妻者,責衣。

百姓有母及同牲(生)為隸妾,非適(謫)罪殹(也)而為冗邊五歲,毋賞(償)興日,一麵一人為庶人,許之。或贖(遷),欲入錢者,日八錢。欲歸爵二級以免親父母為吏臣妾者一人,及吏臣斬首為公士,謁歸公士而免故妻隸妾、收人,必署其已稟年日月,受衣未受,有妻毋(無)有。受者以律續食衣之。

有做針線活謀生的:隸妾及女子用箴(針)為緡繡它物。

有在官府服勞役:居官府公食者,男子叁,女子駟(四)。

報酬

當然,婦女在社會上勞作也是能得到一定報酬的。再看如下條例:

冗隸妾二人當工一人,更隸妾四人當工一人,小吏臣妾可使者五人當工一人。

意思是:做雜活的隸妾兩人相當工匠一人,更隸妾四人相當工匠一人,可役使的小隸臣妾五人相當工匠一人。

隸妾及女子用箴(針)為緡繡它物,女子一人當男子一人。

隸妾和一般女子用針製作刺繡等產品的,女子每餐四分之一鬥。

因此,不僅地位上存在區別,婦女在社會上完成同樣的任務也得到不同的報酬。而與男工的報酬比較起來,則因工作任務不同而有所差別。做刺繡產品的,男女同酬,在官府勞役的則男女報酬有區別。這大概是考慮到刺繡為傳統女性擅長,而服勞役則男性付出的體力要多於女性。

法律責任

按照秦律,一人犯罪,則牽連到他所有的親戚和鄰居,其妻子更是應受到法律的連帶懲罰。而睡簡材料似乎對這一說法有所變動。

夫盜千錢,妻所匿三百,可(何)以論妻?妻智(知)夫盜而匿之,當以三百論為盜;不智(知),為收。

丈夫盜竊一千錢,在其妻處藏匿了三百,妻應如何論處?妻如知道丈夫盜竊而藏錢,應按盜錢三百論處,不知道,作為收藏。

夫盜三百錢,告妻,妻與共飲食之,可(何)以論妻?非前謀殹(也),當為收;其前謀,同罪。夫盜二百錢,妻所匿百一十,何以論妻?妻智(知)夫盜,以百一十為盜;弗智(知),為守臧(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