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6章 秦國的婚姻倫理觀念和婚姻製度(3)(1 / 3)

秦代男女自由結合的例子不少,但女性仍擺脫不了被休棄的命運。受秦政策製度的影響,休妻需進行登記。休妻由丈夫提出,並讓官府對此事加以記載被休棄的妻子在此事件中完全處於被動地位,但是對是否登記一事卻是負有責任的。睡簡案例:

“棄妻不書,貲二甲。”其棄妻亦當論不當?貲二甲。

從中可見,休妻而不登記的男子,應罰二甲。所休的妻子也和前夫一樣,應罰二甲。妻子往往處於被動地位的同時又受到條例製約,在被休棄的狀況下,還要履行監督丈夫去官府登記的社會責任。

男子可以任意休妻,而女子則無權要求離異,她必須請求丈夫的同意。倘若她不滿意已成的結合或受不了丈夫的鞭撻苛責而擅自離去的話,就會得到法律的懲罰。所謂“夫可出妻,而妻不得自絕於夫”,女子因私自出逃再嫁最終將受到法律懲罰。秦代女子“貞節”觀念尚未在社會輿論中形成定製的時候,女子再嫁並不是一件違法的事情,而是被允許的,但何以秦簡裏的私逃再嫁的女子受到法律製裁呢?原因在於她是私自出逃,不是通過被休棄而獲得的人身自由。女子想要擺脫婚姻的不幸,隻有請求丈夫將自己休棄,並向官府登記報告此事,才可以公開合法地獲得自由之身,才可能再次去選擇自己的幸福。當丈夫不同意解除他們不幸的婚姻關係的時候,妻子除了忍受屈辱以外,別無他法來獲得幸福。當心裏的壓抑達到無可忍受之時,她就隻好私自外逃,再次尋找自己的幸福生活,而她這種自身不自由狀態下的行為最終會遭到法律的製裁。

婦女還常常被沒收為奴。受秦連帶法律的約束,丈夫犯罪,其妻子是要連帶負法律責任的。就睡虎地秦簡看來,妻子受到的連帶刑罰主要是“收”,即沒收為官婢,沒收陪嫁奴婢、衣物。隸臣觸犯法律條例,不僅隸臣要受到懲罰,他的妻子也要被沒收當作隸妾被賣。

隸臣將城旦,亡之,完為城旦,收其外妻、子。子小未可別,令從母為收。可(何)謂“從母為收”?人固(賣),子小不可別,弗買(賣)子母謂殹旁(也)。

其意思是說,隸臣監領城旦,城旦逃亡,應將隸臣完為城旦,並沒收其在外麵的妻、子。如其子年小,不能分離,可命從母為收。什麼叫“從母為收”?就是指人肯定要賣,但其子年幼,不能分離,不要單賣孩子的母親。隸臣犯了罪,他的妻子和年幼的孩子都要被沒收,孩子跟隨在妻子身邊。家庭中的妻子似乎被一根無形的繩與其丈夫捆綁在一起,丈夫的行為觸犯了法律,妻子也是負有責任的,還會和丈夫一起受到相應的處罰。如休妻本是由丈夫登記,當丈夫沒做到這點時,妻子也要受罰;丈夫盜竊,妻子也要被處分;丈夫沒完成職責內的事,妻子就要被沒收。這些法律案例似乎表明,在秦法製社會裏,統治階級也靠夫婦之間的相互監督來治理國家。

而如果妻子事先向官府告發了丈夫的罪行,那麼妻子就會免於被處罰,而且法律規定妻子當年陪嫁的奴婢、衣物也不應沒收。《法律答問》記有:

夫有罪,妻先告,不收。媵臣妾、衣器當收不當?不當收。

丈夫有罪,妻先告發,不沒收為官婢。妻陪嫁的奴婢、衣物應否沒收?答曰:不應沒收。從這則條例可以推導,如果妻子沒有事先揭發丈夫罪行的話,那麼妻子不僅連帶沒收處罰,她陪嫁的奴婢、衣物也要被沒收。

如果是妻子犯了罪,那麼妻子是要被沒收的。《法律答問》雲:

妻有罪以收,妻媵臣妾、衣器當收,且畀夫?畀夫。

這條問答式的條例表明,妻子有罪被收,其陪嫁的奴婢、衣物應沒收,還是給其丈夫?答曰:給其丈夫。丈夫不僅不會因為妻子犯罪而連累自己,而且還會得到妻子陪嫁的奴婢、衣物。與丈夫犯罪妻子受牽連相對照,妻子有罪卻要獨自承擔法律的刑罰。

婦女在社會、家庭中的責任:外出勞作及通過其他方式增加收入。

男耕女織的美好生活在實際中已成為不現實的家庭生活方式了,婦女也要外出勞作,並依靠自己的勞動來獲得社會給予的報酬,這樣她們便在家庭經濟中占有了一定的地位。

家庭是古代社會的基本細胞,一個人為家庭經濟貢獻的大小,往往決定了其在家庭中的地位。秦代婦女,尤其是廣大下層婦女,是個體家庭的基本勞動力,她們不僅要養蠶紡織,還要下田耕作,在家庭勞動中擔負著重要責任,因此她們在家庭經濟中有一定地位。“男耕”一直是中國傳統社會中男子的主業,但在秦代,女子同男子一樣也要下耕作,也成了家庭的重要勞動力。秦時,“關中之地,於天下三分之一,而人眾不過什三”。廣闊的土地需要人力去開發耕耘,勞動力的缺乏與國家的生存和發展產生了尖銳的矛盾。這時女子就與男人一樣要下田耕作,進行農業生產。漢高祖劉邦在秦代擔任亭長,曾請假回家幹農活,“呂後與兩子居田中褥”,身為亭長之妻還要下田耕作,普通家庭的婦女可想而知。秦時連年戰爭,又大興土木,一旦丈夫服兵役、徭役或者遠行,妻子無疑便成為整個家庭的頂梁柱,要承擔全部農田勞動,來維持整個家庭的生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