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01~1982·4·26)律師,全國人大常委兼法製委員會副主任。上海市人,在青年時期受五四運動的影響,從事進步活動。抗日戰爭前後,執律師業,並參與抗日救亡運動。九·一八事變後,參加上海地下黨的外圍組織,參與發起組織上海市職業救國會、上海市各界救國聯合會、全國各界救國聯合會等進步團體,主編《生活知識》,宣傳黨的主張。1936年11月因同沈鈞儒、史良等愛國人士參加抗日救國活動被國民黨逮捕入獄,是聞名的“七君子”之一。1938年加入中國共產黨。解放戰爭時期,籌建了救國會的上海組織和組織上海人民團體聯合會,推動民主運動,並以律師身份為遭受國民黨迫害的進步人士進行辯護。後赴香港任中國人民救國會的領導工作。1949年參加接管上海市工作,任上海市軍管會、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同年9月,以中國人民救國會的代表,出席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新中國成立後,曾任曆屆全國人大代表,第四屆全國人大常委兼副秘書長,第一屆全國政協委員,貿易部副部長,糧食部部長,政務院中央財經委員會第六辦公廳副主任,輕工業部部長,全國工商業聯合會秘書長、副主任委員,全國政協副主席等職。還當選為中國民主建國會中央常委,中國民主同盟中央委員。
白如初
(1901~1985·7·14)台灣“立法委員”。生於湖北省黃陂縣。8歲入鄉塾,18歲即任私塾教師。1945年任國民政府漢口市參議員。1947年任立法委員。一度兼執律師業,承辦訴訟事件或非訴訟事件約400件,深刻了解司法、法律程序的運用。自1948年起,出席立法院院會及各委員會日常業務工作30年,主持審議法案條理分明,效率甚高,常以16字自勉,即“心理純正,法理清楚,事理明白,文理通順”。
張蘇
(1901~1988·7·22)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最聲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1927年加入中國共產黨。曆任冀察行署主任,察哈爾省政府主席,華山行政委員會副主任,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全國政協常務委員等職。在中共八大二次會議上被選為候補中央委員。
歐陽經宇
(1901~1989·1·20)台灣大法官。生於江西省興國縣。江西法政專門學校法律科畢業。1926年赴粵參加北伐。1929年進京應司法官考試及格,在司法行政部法官訓練所受訓一年後被派往漢口地方法院任推事。1931年調武昌地方法院任檢察官。1935年任湖北高等法院第四分院檢察官。抗日戰爭時期,任四川高等法院推事,庭長。1945年任最高法院推事、庭長。曾兼任四川省立會計專科學校,燕京大學、東吳大學、軍法學校、政治作戰學校教授。1967年特任為“司法院”大法官。曆年司法官特考奉派為典試委員。1975年赴美出席“世界和平法學中心會議”。著有:《民法債編通則實用》、《民法債編各論》、《民事訴訟法實用》等。
陳丕士
(1901~1989·2·20)香港大律師。廣東中山人。曾在國民政府外交部、行政院任職。1947年任香港高等法院律師。參與創辦“華人革新協會”,1962年起任該協會主席,1980年任名譽會長。曾當選為第六、第七屆全國政協委員。
黃火青
(1901·5·5~1999·11·9)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原檢察長。生於湖北省棗陽縣新市鎮楊莊村。早年參加襄樊進步學生運動,1926年加入共產主義青年團,同年轉為中國共產黨黨員,擔任黨、團支部書記。1927年在武漢工人運動講習所和中央軍事政治學校學習,後編人獨立師補充第二營。1927~1930年赴蘇聯學習,回國後曆任紅十四軍一團政委兼參謀長、上海法南區區委委員、工人糾察隊特派員、江南省委軍委兵運書記、中央巡視員。1931年進入江西中央蘇區後,任工農紅軍學校總支書記、國家保衛局特派員、紅五軍團十四軍政委兼政治部主任、工農紅軍學校政治營政委、紅軍第一方麵軍第九軍團政治部主任。1934年10月參加長征,翌年一、四方麵軍會合後,任四方麵軍黨校教員、政治部軍人工作部部長,參加西路軍遠征至新疆。1937~1939年任新疆民眾反帝聯合。
維沃爾德
(1901·9·8~1966·9·6)南非總理(1958~1966),國民黨前主席。生於荷蘭阿姆斯特丹,兩年後隨父移居南非。曾在斯泰倫博斯大學以及德國漢堡、萊比錫、柏林等地讀書。1927~1937年在南非斯泰倫博斯大學任應用心理學、社會學教授。1937~1948年任國民黨機關報《德蘭士瓦人報》總編輯。1948年被指定為參議員。1950~1958年任參議院國民黨黨團領袖、政府土著人事務部長。1958年當選為眾議員。1961年3月,率代表團出席英聯邦會議時,拒不接受與會國對其實行種族隔離政策的批評而宣布南非退出英聯邦。同年5月成立南非共和國,繼任總理。曾提出使白人與黑人“分別發展”的基本設想。1951年3月公布實施《種族隔離法》,把南非居民分為白種人、有色人、土著人等集團,分區加以隔離。非白種人被圈在土地貧瘠、麵積狹小的“特定住區”(又稱“保留地”)內。1952年修改《通行證法),規定非白種人必須隨身攜帶身份證、遷移證、尋物證、納稅收據等十多種證件。如果證件不全,就加以逮捕,再由監獄“出租”給礦場主和農場主從事強迫勞動。在總理任內,1959年6月製定了《班圖自治法》,建立“班圖斯坦”即“黑人家園”的基本法律,規定在非洲人“保留地”上建立8個由白人政府直接控製的“班圖自治區”,內設“班圖自治政府”和“班圖議會”,製造一種似乎已讓非洲人取得“獨立”、建立“國家”的假象,以遏製南非人民的鬥爭。後被人刺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