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的股市,是靠4500多萬中小散戶的資金苦苦支撐著的,這是誰也無法否認的現實。
但是,支撐了中國股市的4500多萬中小散戶,卻是許多違法違規的上市公司與證券公司坑蒙拐騙、蠶食吞噬的對象。打開證券報刊,我們幾乎隔不了三五天就能看到一兩則對違法違規上市公司或證券公司的處罰公告。而在每一次違法違規事件中,受害最深的無一例外是廣大中小散戶。他們滿懷熱情投資的企業竟有可能是一家瀕臨破產的企業;他們精心挑選的“績優”股票竟有可能是弄虛作假吹起來的一個氣泡……
股市有風險,但不應該有欺詐。不堪忍受自己的血汗錢平白付諸東流的股民,在心疼、焦炙、憤懣之餘,隻能向社會向法律大聲疾呼:請給我們撐腰!中國的股民曾被人劃歸為最傻的一類,認為他們傻就傻在一往情深地投資股市,卻不但很少有回報,而且經常被上市公司欺騙,被證券公司愚弄,被莊家大戶猛宰……
此說固然牢騷太盛,但是,中國股民的權益沒有得到有效保護,卻是客觀存在的事實。股民投資股市,作為投資者且不說從來沒有得到上市公司應有的尊重與應該的回報,而且更多的時候成了一些上市公司欺騙愚弄的對象。一年到頭,不管有沒有利潤,一半以上的上市公司眾口一詞地用一句“不分配”打發了股民,你隻有幹瞪眼的份;不分配也就不分配罷了,算是支援了國家建設,可這些不管有利潤還是沒有利潤的上市公司又得寸進尺,時而配股,時而增發新股,反而還要從股民口袋裏掏錢。不掏錢,股價除權後跌下來,本來就被套牢的資金便無奈地又被割掉了一大截;掏錢,你便越套越緊,越陷越深……
這還不是最慘的,倘你一不小心,掉進人家有意設置的陷阱裏,你就隻有挨宰的份:如果你相信了某個董事長信誓旦旦的承諾,而傾其所有買了某種股票,幾天後一看報紙,這家上市公司竟是一個瀕臨破產的企業,你還有翻身的一天?如果你選擇了一種年報聲稱“行業前景看好、業績質地優良”的黑馬股票,連忙高位跟進,幾天後卻曝出醜聞,所謂的利潤全部是子虛烏有,企業已經搖搖欲墜,你還有不賠的道理?
如果在市場上買了假貨,消費者可以理直氣壯地找其退貨,並還可以得到相同價值的賠償,以至腦瓜子靈活的王海,竟然做起了打假索賠的生意。但中國的股民卻沒有這樣的幸運,他們買了假冒的股票,買了劣質的股票,連發個牢騷的地方都沒有。證券公司告訴他們:“股票投資,風險自負”,股評家責怪他們:“投資缺乏理性”,至於騙人的上市公司,則管你罵爹罵娘,他照樣在數著你們的錢過著有滋有味的生活……
但是,這並不是說證券市場的管理部門與執法部門在聽任違法違規者坑蒙拐騙愚弄股民,相反,中國的證券監管部門對於證券違規違法現象的監管是得力的,查處也是積極的,但是,客觀地說,這種監管和查處在《證券法》頒布之前,還隻限於對於違規違法者的處罰上,還沒有涉及到對受害股民利益的保護上。當然,二者是相互聯係的,查處違法違規者,本身就是維護股市秩序,維護股民利益。但二者又是有區別的,因為目前對違法違規者的處罰,要麼是沒收非法所得,要麼是罰款,少數的幾家實行過停牌,少數的幾個人被處以刑事處分,這一切,且不說對違法違規者是否起到了懲戒作用,僅從股民的角度來看,不僅沒有補償其利益損失,在很大程度上反而是雪上加霜,讓受害的股民承擔了違法違規者的責任。罰款名義上是罰違規上市公司的,但實際上罰掉的是股民的錢;停牌,在沒有賠償製度的情況下,停掉的是股民正常的股票交易。
沒有股民的投資,就沒有股市的存在,這是一個非常簡單的道理。如果上市公司一心想的就是從股民口袋裏掏錢騙錢,如果我們的法律不能維護股民的正當權益,股民的投資熱情沒了,股市必將成為無本之木,無源之水。因此,嚴厲打擊證券市場的違法違規現象,保護股民的合法權益,是保證證券市場健康發展的當務之急。我們需要用行政的、經濟的手段監管證券市場,我們更需要用法律的手段製裁違法違規現象。千呼萬喚,中國第一部《證券法》已於1999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了。該法的一個重要宗旨,便是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但願這部被稱為“藍天法”的《證券法》能真正為中國股民撐起一片沒有烏雲的藍天!
一、違規違法,豈可一罰了之
處罰不是撓癢癢
縱觀中國證券市場發展10年來對違法違規現象的處理,總的印象是處罰的程度越來越嚴,處罰的形式越來越多,處罰的範圍越來越廣。但是,我們也不無遺憾地看到,在日趨嚴厲的監管製度下,違法違規現象不僅沒有減少,反而有愈演愈烈之勢。即使在《證券法》頒布實施後,違法違規的腳步也沒有停止。違法違規者為什麼會如此膽大妄為、肆無忌憚呢?固然其中有著非常複雜的主客觀因素,但有一點卻是不容忽視的,那就是對於違法違規者的處罰程度與處罰形式皆不足以起到應有的懲戒作用,甚至出現一些上市公司或證券公司明知故犯、有意違規的現象。
當前對於證券市場違法違規現象的處罰,大致可以分為三類:行政處罰、經濟處罰與法律處罰。行政處罰算是中國證券市場的一大特色,包括對違規者警告、撤職之類;經濟處罰是采用得最多的方法,包括沒收非法所得和罰款,而罰款又包括對違法違規單位和責任人的罰款;法律處罰作為成熟證券市場的主要監管形式,在中國應用得卻不多,這除了中國證券市場長期沒有一部完整的《證券法》外,在很大程度上也與我們還不習慣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證券市場秩序有關係。
我們不妨略覽一下近10年來對證券市場違法違規現象的處罰情況:
深圳原野:公司股本投入不實,帳目混亂等,並有多樁訴訟案。處罰:1992年7月7日深交所令其停牌,以後經重整後複牌,因出具不實驗資報告,會計師事務所被撤銷。
永生製筆:公司股東大會有關分紅方案被以非正式渠道披露。處罰:1993年3月30日被上交所停牌半天,公司董事長被請進交易大廳發表談話解釋。
哈醫藥:公司股工大會通過擬將國家股以1:0.8比例轉讓給個人股股東。處罰:1993年7月26日證監會發出通知,製止了公司的轉讓行為。
深寶安上海公司:公司收購延中實業5%以上的流通股本未按規定及時披露。處罰:1993年7月26日證監會對其警告處分,罰款100萬元,其非法所得利潤歸延中所有。
襄樊上證:公司1993年9月進行內幕交易行為和挪用客戶保證金等違法行為。處罰:1994年1月28日證監會決定沒收非法所得,罰款200萬元等。
鞍山信托:公司1993年10月配股與上一次發股時間少於12個月。處罰:證監會1994年4月對公司董事長做出處罰並令公司在1995年11月前不得配股。
桂柳工、吉輕工、湘中意:三公司在1994年9月的配股距前一次公開發行股票時間少於12個月。處罰:警告處分。
山東渤海:1994年8月1日以連續虛買虛賣方式抬高本公司操縱市場。處罰:證監會對其警告,並沒收非法所得,罰款100萬元等。
君安深發:1994年10月8日連續自買、自賣,操縱“廈海發”的股價。處罰:證監會對其提出警告並沒收非法所得,罰款100萬元等。
物貿中心:1994年3~8月買賣本公司B股並盈利7萬美元。處罰:證監會對公司董事長及財務主管給予批評等。
四川長虹:1995年8月長虹法人股轉配部分紅股違規上市流通。處罰:證監會對上交所通報批評,沒收非法收入並罰款200萬元等。
四川廣華:公司公布的交3500萬國家股轉讓給美國淩龍公司違反了信息披露規定和國家有關暫不對外轉讓上市公司國家股的要求。處罰:1996年2月25日上交所決定對其停牌兩天,證監會對有關責任者嚴肅查處。
閩閩東、通化東寶、大冷股份、粵美的:1996年4~5月間,幾家公司違規披露公司將發行可轉換債券的信息。處罰:證監會對幾家公司給予通報批評,並責令其依有關規定行事。
金昌公司:1996年5月金昌公司及個人投資者李某買入鄭州百文股票超出規定限額,並構成操縱市場行為。處罰:證監會對金昌公司及李某處以罰款警告和強令李某售出超限股票。
渤海集團:1996年中期報告及董事會公告嚴重違反會計製度和證券法規,虛調公積金。處罰:證監會責令其按有關規定進行合計調整並處以警告和50萬元罰款等。
石油大明:其1996年上市時縮股和內部職工股未全部托管。處罰:證監會對公司全體董事處以警告,對相關責任的華夏證券罰款200萬元等。
中山火炬:1994年4月報送發行申報材料時,隱瞞超比例發行內部職工股事宜。處罰:證監會責令其於1996年3月底清理並對公司和公司董事長罰款等。
海通證券深發展銀行:非法為客戶提供透支交易。處罰:1996年11月證監會給予其警告處分,按透支額罰款令其內部整頓。
浙江鳳凰:公司與浙江康恩貝集團的合並事項(1996年9月30日股東大會通過)未按有關規定實行。處罰:證監會責其停止合並,並予以通報批評。
君安、山東國投、廣證及另12家機構:15家機構在江蘇索和青海明膠的發行中透支申購。處罰:證監會對15家公司進行了警告和罰款等處罰。
華銀國投等28家機構:28家機構在“古井酒”和“石油濟柴”股票發行中違規拆借資金申購:處罰:證監會對28家機構分別處以警告和罰款,並責成屢次違規的5家機構內部整頓。
寧波華聯公司及所屬單位:1997年3~5月違規為其工會申購新股出借資金,獲取利息142.2萬元。處罰:證監會對該公司處以警告,沒收非法利息所得,罰款14萬元;對負有領導責任的該公司董事長兼總經理王家興處以警告;對直接負責人原副總經理錢梅芳處以警告,並建議該公司依法定程序撤銷其副總經理職務。
北大車行:1996年利用內幕信息與其他機構進行內幕交易。處罰:沒收違規所得85萬元、罰款30萬元;對違規行為負有領導責任和直接責任的公司原董事長李傳鴻、原副總經理王文超處以警告並罰款5萬元。
中國輕騎:違規炒作股票、超比例持有股票而不履行報告和公告義務、違規從事代理股票交易業務、違規參與股權交易,輕騎集團證券部工作人員利用內幕信息以輕騎集團證券部名義買賣股票並使輕騎集團從中獲利。處罰:對輕騎集團給予罰款;認定張家嶺(兼公司董事長)負有領導責任,為證券市場禁入者,時限3年,認定張瑉(原兼公司董事會秘書)負有全麵直接責任,為永久性市場禁入者,並處以罰款;認定劉超(原兼公司董事)負有直接責任,為證券市場禁入者,時限3年,並處以罰款。
佛山照明:1997年6月11日證監查字[1997]14號:處罰決定:(1)沒收非法所得;(2)對佛山照明公司給予警告並罰款人民幣100萬元。
國嘉實業:1998年11月4日證監查字[1998]82號:處罰決定:對國嘉實業處以罰款50萬元;對國嘉實業董事長王英玲處以警告。
冰熊股份:1998年10月26日證監查字[1998]74號:處罰決定:(1)沒收非法所得472.26萬元,並處以罰款20萬元;(2)認定冰熊公司原董事長許敏祥和直接責任人馬劍為證券市場禁入者,5年內不得擔任任何上市公司和證券業務機構的高級管理職務。
ST紅光:1998年10月26日證監查字[1998]75號:處罰決定:(1)認定紅光公司原董事長何行毅、原總經理焉占翠和原財務部副部長陳哨兵為證券市場禁入者,永久性不得擔任任何上市公司和從事證券業務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職務;(2)對出具含有嚴重虛假內容的招股說明書、1997年度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負有直接責任的紅光公司董事王誌堅等處以警告;(3)沒收紅光公司非法所得450萬元,並罰款100萬元。
浙江震元:1999年3月1日證監稽查字[1999]16號:處罰決定:(1)對震元公司處以警告,沒收非法所得並處罰款20萬元;(2)對董事長兼總經理孫舜官處以警告並罰款3萬元,建議撤銷其董事長兼總經理職務,並對負有直接責任的財務審計部副經理裘森林給予行政處分。
飛龍實業1999年8月18日公告:對飛龍實業處以警告並罰款50萬元,對飛龍實業董事尹書龍、李飛、陳和泉、黃德忠處以警告,並分別罰款3萬元。
中國高科1999年8月19日公告:對中國高科處以罰款50萬元,並對此次違規行為的主要領導人原總經理處以警告和罰款。
ST金帝1999年10月22日公告:處罰決定:沒收非法所得,罰款50萬元,並提出警告。
藍田股份1999年10月27日公告:(1)對公司處以警告並罰款100萬元;(2)對招股說明書含有虛假內容負有主要責任的公司董事長瞿兆玉處以警告並罰款10萬元;(3)對負有直接責任的公司董事趙琰璋、吳惠昌、王煥成分別處以警告,並各罰款5萬元。
四通高科1999年12月4日公告:公布公司及其前身廣東華立高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因於1996~1998年三年內進行虛假披露而受到中國證監會處罰,公司被警告,並罰款100萬元;原華立高科董事長楊朱生、總經理歐流榮被認定為市場永久禁入者,一批原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各被罰款3萬元。
由上我們看出,中國證券監管部門對證券市場的監管是得力的,對違法違規者的查處也是積極的。但是,對於具有較大投機性質的證券市場,僅靠一個行政部門的行政監管,顯然是非常吃力的。在較大的經濟利益麵前,一聲“警告”、或者將“公司董事長請進交易大廳發表談話解釋”,最多就是“建議撤職”,又何以能製止住違法違規者貪婪的腳步?後來監管部門普遍采用了經濟處罰手段,對於違法違規者一是沒收非法所得,二是罰款。對此也難有顯效。深圳發展銀行在1996年3月~1997年4月先後運用3.11億元巨額資金直接炒作本公司股票,非法獲利9034萬元。證券監管部門對這一違規行為的處罰之一是,“對深圳發展銀行處以罰款,沒收非法所得,將其非法持有的深發展股票全部賣出,盈利全部上繳國庫”。非法所得本來就不是公司應有的收入,沒收後上繳國庫對公司並沒有什麼損失,隻不過是少賺幾個而已;而對於公司的罰款,最終還得由千千萬萬的中小股民出錢買單。比如藍田股份用欺詐手段騙取了上市資格,中國證監會對藍田股份處以警告並罰款100萬元。公司的罰款從何而來?來自成千上萬的股民。一方麵,股民被公司管理者蒙騙,承受精神上的損失;另一方麵,他們還得代人受過,從應得的收益中拿出一部分交罰款,承受經濟上的損失。再者,公司的形象搞壞了,股價掉下去了,而真正受損的是沒有參與違規的該公司的中小股民。即使以後加上對責任人的罰款,也是意義不大。對一家擁有數10億資產的上市公司董事長,區區幾萬、十幾萬之數,簡直就是九牛一毛,小菜一碟,無非是少買一輛車少吃兩頓飯而已。況且,說不準這隻手接過罰單,那隻手就將罰單改頭換麵,叫公司會計給報銷了。這與其說是處罰,不如說是撓癢癢。其結果是越撓越癢,越癢越撓。即使在背上撓破一點皮,被撓者感到的絕不是痛苦,而是愜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