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8月起,國務院證券委被撤銷,證券監管職能全部劃歸中國證監會統一行使,兩委合一,同時,中國人民銀行對證券經營機構的設立審批權移交給中國證監會。
1999年6月25~27日,全國證券期貨監管工作會議在北京召開。會議宣布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從7月1日起正式掛牌。這標誌著我國集中統一的證券監管體製已經形成。國務院副總理溫家寶在此會議上指出,加強監管,規範運作,是證券市場健康發展的保證。他說,中央決定,建立全國統一的證券期貨監管體係,由中國證監會統一負責對全國證券、期貨業的監管。這是對證券監管體製進行的重大改革。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要切實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要不斷提高證券市場規範化程度,切實保護好廣大投資者利益,保證證券市場安全、高效、健康運行。
新的監管體製對於促進證券市場規範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首先,有利於把好上市第一關,發揮好證券市場的資源配置功能。企業發行上市是籌集社會資金的環節,如何保證推薦企業的質量,是保證證券市場資源配置效率的重要內容。但過去實行額度分配和審批體製,實際上把社會資源的配置權交給了推薦者。在由地方政府推薦、證券監管機構審批的製度下,地方證券監管機構作為地方政府的一個部門,很難正確行使其公正審批的職能。實行統一的垂直管理體製後,原地方證管機構成了中國證監會的派出機構,可以超然於地方政府之上,從製度上避免了縱容或支持過度包裝的動機,有利於保證推薦上市企業的質量;其次,有利於加大對違規違法行為的查處力度,維護證券市場健康發展的秩序。當前我國證券市場各種違法違規行為十分嚴重,有些違規行為還帶有一定的普遍性。這些違規違法行為,已經危及到了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本應堅決查處。但是,在原體製下,歸屬於地方政府的地方證管部門,往往受製於各種複雜因素而難以對違規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即使發現和調查了,處理上也往往是輕描淡寫,或者不了了之,致使各種違規違法行為更加有恃無恐。實行統一的垂直管理體製後,地方證管機構作為中國證監會的派出機構,身份有了區別,可以超然於各種複雜的因素之外,加大查處力度,從而維護我國證券市場的正常秩序,保護廣大投資者的權益。
當然,這隻是製度上的保證,真正的實際運作,仍需依靠執行者的道德思想與法律意識。當前這種監管製度與監管體係,較以前政出多門、分散管理的狀況有了較大進步,美中不足的是,現行的製度以及《證券法》都沒有對監管機構的約束機製與責任要求。通俗地說,就是沒有解決誰來監督監管者的問題,也沒有監管者失職的法律責任。比如,審查上市公司發行申請材料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是證監會的基本職責,證監會沒有義務對所核準股票的市場收益與風險作出實質保證,但有義務保證所核準的股票確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條件。如果其“核準”或“審批”時沒能“發現”發行申請“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就是沒有盡到法定審查義務,當然應對此後果承擔相應責任,否則就是有權無責;即使屬於有關當事人弄虛作假蒙混過關,證監會也應承擔失察之責。當然,這是我們的高要求,但以後的證券監管改革,必然要向這個方向發展與完善。
依法治市:給航道插上航標
股市是一條洶湧澎湃的河流,裏麵有漩渦,也有暗礁。如果沒有明確的航標,無論是中國的股民還是上市公司,都有可能在裏麵翻船。證券監管部門的一個重要職責,便是給這條充滿漩渦與暗礁的河流插上航標,告訴人們哪裏有危險,哪裏走不得。
中國證監會主席周正慶指出,切實防範和化解市場風險,改革和完善發行核準製度,保證證券市場健康穩定發展,更好地為經濟改革和發展服務,是中國證監會繼續推進證券監管體製和監管方式改革的方向和目標。為此,證監會正陸續出台一係列政策與法規,包括采取措施提高新上市公司質量,逐步解決已上市公司存在的問題;繼續搞好已上市公司的資產重組,逐步提高存量資產質量;適當延長上市公司兩次發行的時間間隔,把募集資金使用效果作為審核配股的主要條件等。
1999年是我國證券市場誕生至今,各項法律法規出台力度最大、也最頻繁的年份。中國第一部證券法律《證券法》的正式實施,結束了證券市場長期缺乏根本大法的局麵。與此同時,管理層按照《證券法》的要求,起草製定了多項旨在加強監管的重要法規條例:
1月20日,中國證監會發布《證券經營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證券經營機構董事長、副董事長、總經理和副總經理任職須事先獲得證監會的資格認定。
3月初,為了維護股票發行定價的公開性與合理性,證監會發布《股票發行定價分析報告指引(試行)》,要求各擬上市公司在報送發行申報材料時,應提供定價分析報告,作為證監會依法核準發行價格的重要依據之一。
4月初,國家經貿委、中國證監會聯合提出並印發了《關於進一步促進境外上市公司規範運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見》,提出了11項境外上市公司必須遵循的原則,對包括投資決策、關聯交易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在內的事項作了規定。
為健全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證監會5月份發出通知,要求上市公司總經理及高層管理人員不得在控股股東單位兼職領薪,做到“在其位,謀其職,領其薪”。
9月16日,中國證監會發布了《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暫行條例》,《條例》對委員會的組成、委員的職責、權利與義務作了詳盡規定,明確了以投票方式對股票發行申請表決,提出審核意見的工作程序。條例規定發審委通過召開發審委審核工作會議的方式進行工作。委員分8個組,各組設1名組長,組長由各組委員選舉產生。發審委會議由各組輪流召開,由組長或其委托的本組其他委員召集。在表決時采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委員可投同意票、反對票或棄權票。當同意票數達到參會委員人數的2/3即為通過。如果發審委委員認為發行申請單位存在尚待調查的問題,經出席會議半數以上的委員同意,可以對其發行申請暫緩表決。對未通過的發行申請,發行申請單位可以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複審,複審申請隻能提出一次。顯然,《條例》的實施有利於提高發行審核工作的質量和透明度,對股票發行審核工作的公開、公平、公正起到促進作用,必將進一步推動我國證券市場健康穩定地發展。
10月25日,為了真實反映上市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針對上市公司財務信息中暴露出來的問題,中國證監會發出通知,就上市公司有關損失準備計提、關聯交易、會計政策和會計估計變更等方麵的財務信息披露工作提出明確要求。
11月12日,證監會發布了《基金從業人員資格管理暫行規定》,規定擬在證券投資基金行業從業者,須事先獲得中國證監會的資格認定。11月27日,證監會發布了《關於上市公司配股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就上市公司配股條件、配股申請及核準程序以及配股信息披露等問題作出規定。同月,財政部還下發了《證券公司財務製度》、《證券公司會計製度》以及《證券公司年報製度》等有關文件,要求證券公司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製度,以提高資產質量,防範市場風險。
與此同時,一批如《股票公開發行核準程序規定》、《上市公司監管條例》、《證券公司管理規定》等法規正在積極起草、製定並按程序報批之中。
以《證券法》的正式實施為標誌,我國證券市場初步建立起一套具有中國特色的證券法律法規體係框架。
管理層這些監管措施的綜合並舉,對我國證券市場無疑會產生深刻影響,人們有理由相信,一個製度健全、運作規範、監管有力的證券市場將在更大程度上體現“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並將為國民經濟穩定健康發展和國企改革作出更大的貢獻。
中國的證券市場,將不再成為沒有航標的河流。
要不要成立投資者權益保護協會?
在計劃經濟時代,消費者最害怕的是物質的緊缺,在實行市場經濟之初,消費者最害怕的則是假貨。但現在,不是消費者怕假貨,而是假貨怕消費者。隻要消費者說要到“消協”投訴,假貨銷售商便先矮了一截。因此,現在連山村老太太買了一雙假鞋,一塊劣質布,也知道到“消協”去投訴,以索賠損失。
為什麼消費者買了假貨不找工商、技術監督局等專門的執法機構,而喜歡找雖然隸屬於工商部門,但實質上是一個民間組織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協會呢?不是那些執法機構執法不公,也不是執法不嚴,而是那些執法機構雖然以打假為職責,但其打假的目的主要是維護市場秩序,雖然間接地保護了消費者的權益,卻畢竟不如“消協”的目的明確:為消費者說話,為消費者撐腰!
由此筆者想到,對於證券市場上的違規違法現象,中國不是沒有法律製約,也不是沒有監管機構,打擊也不是不得力,處罰也不是不嚴格,但中小投資者的權力卻仍然受到嚴重的踐踏,利益仍然受到嚴厲的侵犯。這是不是與缺乏一個專門保護投資者權益的部門有關係呢?
有人說,我們有證監會,何必還搞個什麼投資者保護協會?其實這與有了工商局,有了技術監督局,還需要有個“消協”是一個道理,二者的著眼點不同,效果也不一樣。中國證監會作為證券市場的監管機構,確實建立了完整的監管體係和係統的監管製度,但其監管的核心是打擊違法違規現象,維護證券市場的秩序,至於對投資者的保護,卻顯得力不從心。證監會的兩大法寶,一是沒收非法所得,二是罰款,而這兩者都不僅不能彌補投資者的損失,反而有可能更加進一步地加重投資者的損失。這是我們在前麵以大量的事實所論證了的。
有人說,投資者還有股東大會,難道這還不是為自己說話的組織?其實,熟悉中國國情的人都知道,許多上市公司的股東大會實際上是形同虛設,或者已經成為董事會的一個下屬機構,根本起不到監督作用。按理說,上市公司管理者弄虛作假欺騙公眾一經查處將直接危及公司的市場信用,結果導致公司股票下跌及經營活動受損,股東利益遭受損失。因為持股大股東首當其衝損失最大,所以大股東會極力監督和規範上市公司管理者的行為以維護公司信用。但是我國證券市場的實際情況又如何呢?遺憾的是,一起起違規案例中,哪一次控股大股東或其代理人能脫得了幹係呢?為什麼我們的大股東願意讓其代理人——公司管理者自挖牆腳,自損其利呢?幾年前就有人提出了“上市公司國企化”問題,國有企業股票上市後萬事大吉,廠長或政府官員搖身一變成了董事長、總經理,但企業還是那個企業,管理還是那樣管理。實際上,“國有股權虛置”產生的公司治理結構缺陷不僅僅是國有上市公司管理不善的原因之一,而且還是上市公司頻頻違規的重要根源。上市公司名義上屬於國有控股,但有誰為這部分股權承擔監督之責呢?既然國有控股股東不為國有股負責,又怎麼還能指望他們為中小股東說話呢?
大股東不說話,小股東又沒有說話的資格。上市公司由於流通股與非流通股的“天然障礙”,流通股的比例遠遠小於非流通股,且分散在眾多中小股東手中,非流通股顯然是不受來自眾多中小股東的影響的,像大慶聯誼成立時的董事會成員就完全來自前6大法人股東,第一大股東擁有4名董事,而其餘5家股東各擁有1名董事,流通股不知能以誰作為自己利益的代言人。而在大慶聯誼董事長涉案在身,董事會進行重新選舉時,更替的董事6人仍然全部來自第一大股東,當然由於第一大股東絕對控股,在董事會中持有多數席位也是必然的,但是當1999年度中報所披露的募集資金一半以上被第一大股東占用,我們就不應該對董事會如此構成持一種泰然處之的態度。而涉案的同時還有監事會召集人,監事會在成立時全部來自於第一大股東,將涉案的監事予以更替後的監事照舊來自於第一大股東,控製權依舊牢牢地掌握在第一大股東的手中,董事會和監事會的設置隻是在形式上符合法律的需要,因而我們不僅難以指望監事會對董事會和經理人員的監控,而且我們不得不防止監事會與董事會的“合謀”。
在第一大股東做大的的背景下,監控等於形同虛設,那麼我們似乎還能指望中介機構的及時評判,但是在大慶聯誼個案中,我們的指望依然落空,幾乎所有的中介機構都在充當著不光彩的同案犯角色。一個僅持有大慶聯誼100股流通股的熱心股民參加了一次股東大會很快就發現了一堆問題,就此揭開了聯誼案件的序幕。而我們的中介機構為大慶聯誼評估資產、做財務報表、承銷股票,難道會看不出問題來?和許多起證券市場違規案件一樣,中介機構這一次又在騙局中和違規者演了一場“雙簧”戲。中介機構在市場經濟中的形象是被視為政府不花錢的“經濟警察”,如果“警察”本身都已不可信,投資者又怎麼能完全信任他們所承銷的股票、所做的財務報表呢?
當然我們已經發現這種弊端,像國有股進行配售就是試圖解開上市公司股權結構畸形的思路,但是調整股權結構仍然是“標”,而我們相信這種漸進縮減仍會導致股東大會和董事會來自於第一大股東及非流通股股東的把持。國有股配售顯然打破了“流通股和非流通股之間的障礙”,促動了中小股東的參與,中小股東集合力量增加,但股權仍然分散在眾多股東手中,對公司管理層的影響仍難以發揮集束力量,中小股東仍然隻能站在外圍對股價作評判,而不能對管理層進行有效的監督,自然也就談不上對自身利益的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