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東漢王朝的東邊有高句麗人,數犯邊境。和帝元興元年(105年)春,又入遼東寇略六縣。安帝元初五年(118年),複與穢貊寇玄菟,攻華麗城。“建光元年(121年)春,幽州刺史馮煥、玄菟太守姚光、遼東太守蔡諷等將兵出塞擊之。”西域地區的疏勒,順帝時期遣使朝貢。靈帝建寧元年(168年),疏勒王漢大都尉(臣磐)為其季父和得所殺,和得自立為王。“三年(170年),涼州刺史孟佗遣從事任涉將敦煌兵五百人,與戊(己)司馬曹寬、西域長史張晏、將焉耆、龜茲、車師前後部,合三萬餘人,討疏勒”。
與平息少數民族叛亂的同時,刺史在捕捉盜賊上也屢建功績。如安帝永初三年(109年),海賊張伯路等三千餘人,自稱“將軍”,寇擾濱海九郡,殺二千石令長。朝廷派遣禦史中丞王宗持節調發幽、冀諸郡兵數萬人,辟用法雄為青州刺史,與王宗並力平定張伯路。法雄數戰數捷,“斬首溺死者數百人,餘皆奔走,收器械財物甚眾”。東漢桓靈時期也是地方變亂最為頻繁的時期,州刺史在這個時期成了平息變亂的主要領導力量。所以,東漢時期的州刺史與西漢相比,是麵貌迥異的兩種角色。
本章以較多的筆墨,記述兩漢時期的州及州刺史活動,隻是想說明,兩漢時期的刺史是怎樣由一個監察官員,一步步走進了集行政、軍事、監察於一身的體製中來的。大體說來,它經過這樣幾個階段。
1.從漢武帝元封五年(前106年)到成帝綏和改製時期,可稱之為純監察官時期。此時的州刺史以“六條詔書”為工作準則,其間雖有刺史幹政現象,但被視為越條行為。不過,一個普遍存在的事實是,刺史越權行事的態勢在逐步擴展。
2.從漢成帝綏和改製到王莽篡政時期,可稱之為州刺史的質變期。此時的州刺史雖還沒有擺脫其最初的使命,但其本質已發生了明顯變化。其表現之一,是州刺史的稱呼、待遇與權力地位不相稱。因而,刺史之名在這個時期發生了兩次改動。第一次刺史改州牧,使刺史的地位由六百石的下大夫,而一躍與九卿相當。雖然這次改革的時間很短,僅有四年,但它卻打破了數十年一成不變的常規,使得“刺史”一職給人留下了深刻的“方伯”烙印。四年之後的王莽執政時期,刺史又改回州牧。這次改牧,延續了四十餘年。王莽時期的改牧,曾將州刺史的地位提到與三公平齊。如新莽規定:“置州牧、部監二十五人,見禮如三公。”其表現之二,是州刺史開始涉足兵權。由於王莽代漢實行改革,激起民變不斷,州刺史掛將軍印,帶兵平叛成為必然。王莽時期,州牧所擁有的權力與一級軍政長官大致一樣。州基本上已經作為擁有行政、軍事、監察等權力的一級組織而在地方發揮作用了。
3.東漢時期,是州刺史作為一級地方軍政長官的試守期。這是因為州刺史有了更大規模的行政機構。這與西漢時期,刺史隻有部郡從事和宣元以後又增加別駕、治中全然不同,尤其是州刺史開始主管兵馬錢穀,已表明州成為地方一級軍政實體。另外,朝廷的各項行政事務幾乎都指派刺史去施行,尤其是平定地方叛亂,多數離不開州刺史。而刺史之名仍被恢複如初,表明監察依然是刺史的基本職能。這可以從文獻記載的大量有關刺史的監察案件中得到證明。州刺史經過了一段較長時期的“行政長官”試守期後,終於在漢靈帝中平五年(188年),被迫正式確認為一級地方軍政長官。同時,州也就自然而然地成為地方一級實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