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易洛魁人有婚前性自由,夢中的情人常常成為以後的妻子。由於男子經常長期外出,婚姻易於破裂。離家太久、酒醉口角、惡意中傷、未盡父母之責,均可導致離婚。但他們的婚姻嚴格實行單偶製(monogamy),多妻或多夫縱或有之,也為習慣法所不許。婚後實行女方居住(matrilocal)或分別居住(duolocal),即使男子居住於女方長房之中,仍有義務幫助自己長房的親屬。
繼嗣按母係原則,子女隨母,在母方的長房中長大,繼承母親的姓氏和財產。一個長房之內由年長輩老的婦女擔任家長(matron)。
(三)易洛魁人過去相對長久的定居生活。有母係親屬關係的幾對配偶及其子女合住一幢長房(一般是長方形的杉樹皮覆蓋的木屋),有共同的經濟生活,這就是易洛魁社會的基本細胞。一個長房,摩爾根稱為一“戶”(household),國內著作常誤譯為“家族”。按現代人類學的科學表述,它隻是一個擴大家庭(extendedfamily)而已(德裏弗,1969,239頁)。
塞內卡部落有一個長房長達96英尺,包括24個家庭,鄂農達加部落有一個長房長達80英尺,包括20個家庭(摩爾根,1881,124—130頁),這些大的長房都是作為特殊例子記錄下來的,據說還有比這更長的長房。而一般的長房僅包括10個以下的家庭,可容納數十人居住。長房內部兩邊分隔為若幹房間,一對配偶及其年幼子女組成的家庭居住一間。中間為走廊,內設若幹爐灶,幾個家庭合用一個爐灶。各個家庭的收獲物和收入均歸長房公有,食物儲備放在一起,在家長的控製和支配下供各家庭取用。炊爨仍以家庭為單位在與鄰近房間合用的爐灶進行。
摩爾根稱這一現象為“共產主義”,在《美洲土著的房屋及其家庭生活》中,有一章標題就是“生活中的共產主義”。國內一些原始社會史著作,常以此作為“原始社會公有製”或“氏族公有製”的典型。實際上,這種公有製隻限於一個長房之內,在長房之間則是不能通財的,僅匱乏時期有相互款待之俗(摩爾根,1881,63—64頁)。長房不僅擁有自己的收獲物,而且擁有自己開墾的熟地,這部分土地隻能由本長房的成員繼承(邦維萊因,1971)。即在很原始的社會,究竟有沒有全社會的“公有製”和“共產主義”,是要重新考慮的。
(四)易洛魁人擴大家庭隸屬於母係氏族,同一氏族之間不能通婚,按母係計算世係。氏族以一年老德劭婦女為族長(danmother),每個氏族有一個動物名稱,這就是圖騰。易洛魁人不禁止吃自己氏族圖騰的動物。
上述6個部落各包活若幹氏族。氏族數目不等,但相同氏族可以存在於不同部落之中,例如熊、狼、龜3種氏族便是各部落都有的(摩爾根,1977年中譯本,68—69頁)。
(五)與流行說法相反,易洛魁人真正起作用的基層社會政治組織,不是氏族,而是聚居在一起的若幹個長房組成的村落。整個村落當然屬於同一部落,但卻包括不止一個氏族。舉凡地方性事務(如狩獵地的使用、種植地的轉移、村落的搬遷、接受或拒絕來訪者),都要在村落會議上討論決定。本村落的首領、參加聯盟會議的首領、各長房的代表、戰爭中的領導人都可參加討論,有時全體成年男性都要參加。如是否參加戰爭之類的大事,便要在村落會議上取得一致意見。
村落首領的職能僅限於處理和平時期日常事務,遇有戰爭,另由具備這方麵才能的人指揮。戰爭結束以後,這種人往往成為本村甚至本部落最有影響的人,或稱酋長。六部保留地奠基人約瑟夫》伯蘭特就是這樣的人物(奧唐勒爾,1980),今天多倫多市附近的伯蘭特福即以他命名。
部落隻有偶然情況下才開會,主要討論對外事務(如戰爭與和平等),參加會議的是所有村落的首領。以塞內卡為例,開會時可多達100人。主席由會議臨時選舉。若不能達成協議,最後甚至各行其是。最新研究表明,易洛魁人“部落”隻是一群說同一語言的“村落集合體”(華萊士,1972,39頁)。
(六)易洛魁人有一套設計周密的部落聯盟製度。整個聯盟由原來5個部落推出50個首領組成的會議領導,他們可以是也可以不是各部落和村落原有的首領。聯盟會議經常圍著篝火進行,各個部落參加會議的首領各有自己固定座位,人數不等。各部落有平等地位,即使參加會議首領少的部落也有否決權。在討論和表決中,以部落為單位,即先要由一個部落參與會議首領取得一致意見,代表部落發言。首領個人不能自由發表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