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35〕朱本著村蘭廷高,第一次娶蘭遮村之蘭xx,生一子二女,1922年離婚.—兩年後又娶易水蘭xx,帶一女兒來,又新生一子,1928年左右易水蘭xx死,其子亦早夭,帶來之女兒回外婆家。1930年,又娶雙河之蘭xx,未生子女,1931年離。1932年又討易水另一蘭XX,嫁過人,帶一子來,又新生一子,名正發。1961年廷高死。妻蘭XX及正發現在。總計廷高一生共結婚四次,離婚兩次。
〔例36〕蘭遮村之蘭“屁匠”(綽號),年輕時娶花椒樹蘭xx為妻,不久離婚。後娶莊上之王XX,生四子一女。1926年,“屁匠”已57歲,其妻56歲,長子已娶媳並生一女,“屁匠”突然要求離婚,妻不願,但“屁匠”堅持,其妻乃帶領子女媳婦及孫女,趕著牲口,一齊回轉娘家,另嫁易水蘭順木(綽號“蘭達”)。“屁匠”則另娶雙海xx(時已50餘歲)為妻,一年後又離,娶雙河羅xx(亦有50佘歲),一兩年後又離,而將第一次結婚的妻子花椒樹的蘭xx接回。其時“屁匠”及其妻均已過60歲。現“屁匠”已死。總計“屁匠”一生共結婚五次,離婚四次。
〔例37〕數不住村王正華,綽號“落左”,1939年娶易水王發珍之妹,後離婚。1951年又娶易水王榮富之女,當年即離婚,1953年另娶易水王雲才之女,生一子,1958年又離,子隨母去。總計正華一生共結婚三次,離婚三次。
〔例38〕耍撇村段明宗,第一次娶上易黑姆的王xx(是明宗表妹,“老母豬後麵捉仔”),王xx在家已生一子,一並帶來,後離婚,母子均回娘家。第二次娶數不住村王xx,生四子一女,因子女多生活困難,爭吵不休,又離,子女均隨母去。1948年左右又娶雲山熊xx,因不能生育,1958年又離。1960年又娶上易黑姆,帶一子來。總計明宗一生共結婚四次,離婚三次。
離婚原因是:(1)父母包辦,原來即非自願。(2)婚後一方搞“尼查馬”而被發覺。(3)男子離家外出時間太長。(4)婦女不能生育。(5)缺糧少鹽,生活困難而夫妻口角。實際上,離婚理由可以多種多樣,有些理由在我們看來不成其為理由:
〔例39〕上易黑姆蘭國珍夫婦,結婚已十七八年,並無不和。1958年妻病,國珍因家中無人照料,好意地背她去娘家暫住。其妻竟因此生氣,病好亦不回,現已離婚。
〔例40〕數不住村王正禮夫婦,結婚已有數年,生二子,均死。1962年其妻突然提出離婚,理由是“嫁後常生病,生娃兒活不成,大概這門親事不合適”。現她已回娘家,實際上已離婚。
〔例41〕衣阮畢村的羅xx,1962年8月才娶蘭遮蘭xx為妻,三天後其妻突然回娘家,宣告離婚,據她自己說僅僅因為“怕和羅xx在一起”。
總之,他魯人和很多原始民族一樣,任何細故均可成為離婚理由。一個克洛一印第安人(Crow—Indians)僅僅為表示自己對神的堅定信仰,在節宴時可隨意離去自己的妻子,這是民族學上眾所周知的例證。他魯人雖還不到這種程度,但離婚之隨便令人矚目。我們在他魯人之中既能見到結婚幾天即宣告離婚的年輕夫婦,又能見到兒女成群而又離婚另找配偶的老翁和老嫗(如上述例29之王少清、例31之陳保母、例36之蘭“屁匠”、例38之段明宗)。他魯人不僅男子可以隨時提出離婚之要求,婦女也可提出離婚。隻要有一方提出,無論結婚多久有無子女,離婚之理由是否正當,另一方想不離也不行。
離婚手續極為簡單。夫妻感情破裂,女方一般是先回娘家,一方提出離婚,對方立即同意,告訴“老民”,送點酒錢給“老民”(過去規定是三兩六錢銀子、一斤酒),亦可不送。如一方提出另一方不願者,則由“老民”仲裁,賠償一些東西。若堅持不賠則“老民”及另一方亦無可奈何。很少有人因離婚而訴諸社會習慣以外的政治機構。現在他們離婚仍不經過法院,隻是有時為了轉戶口關係而不得不告訴幹部而已。據雲過去離婚還有刻木為憑之事,離後又要反悔者要把木刻“吃下去”,近幾十年已無實行者。事實上,他魯人離婚也並不需要什麼憑證,因為離婚後婦女即回娘家,像未嫁時一樣過自由性生活。男子也另有了“查馬”,他們又可以重新結婚。總之,他魯人離婚極其容易,在他魯語中,離婚叫“皮”,而丟失一件東兩也叫“皮”,在他們看來離去配偶不過和丟失一件東西一樣。這樣的離婚和我們概念中的“離婚”是略有不同的,他們真正做到婚姻關係繼續與否,實以當事者個人意誌為轉移。關於他魯人離婚之容易,可以我們調査期間目睹的兩起事例為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