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56章 UGC(用戶創造內容)概念之辨析(2)(1 / 2)

總結以上提到的幾種定義,可發現爭議主要集中於以下幾個方麵:

(1)公開度

公開度,即UGC能否在互聯網上獲得。在Jensen(2008),以及Cheong和Morrison(2008)(轉自Ka Cheung Sia,2009)的定義中,UGC同樣包含未被公開的隱私內容,比如說私人之間的對話。相反的,研究者Mabillot(2007)和OECD發布的報告(2007)則認為,這樣的定義被過度傳播了。盡管UGC可能沒有對每一個在互聯網上的人都有獲得的必要性,但是它起碼需要一定程度的公開性,並且對某一人群有可接觸性,例如一個社會活動組織的成員。通過加上公開的特性,UGC排除了電子郵件、點對點的SMS和其他私人的交流。

(2)原創性

UGC的原創性,即它是否要求真正的原創。對於該討論既有持肯定態度的觀點(如Cheong&;Morrison,2008;Ochoa&;Duval,2006;OECD,2007),也有持反對態度的觀點(如Daugherty,Eas tin,&;Bright,2008;Jensen,2008;Mabillot,2007)。前一種觀點認為,單純的傳播或傳遞不能被認為是UGC,因為這沒有創造性的作用能夠體現。相反,後一種觀點認為,即使是簡單的複製粘貼都可以體現一個人的品味。他們引用了Youtube的例子,它包含了非原創性的視頻,並且鏈接和複製對於共享觀點同樣非常有意義。定義對是否原創性給了很強的現實性,目前非常流行的開心網、人人網,以及微博的分享、轉帖也可被納入到UGC。

(3)是否包含專業製造的內容

UGC是否包括專業製造的內容,OECD所做的關於專業規範和非規範之間的界限是模糊的,如果UGC被認定為是內容由普通人創作的內容,那麼一些記者的博客可能就被排除在外。這些博客可能有專業與非專業的因素的相似性。一個可供選擇來解決這個問題的方法就是用商業獎賞驅動的標準來進行評估。如果創作的內容具有媒介機構的薪酬,那麼它就不是UGC,反之亦然。

綜上所述,目前UGC接受度比較高的定義為:即用戶將自己原創的內容通過互聯網平台進行展示或者提供給其他用戶。UGC是伴隨著以提倡個性化為主要特點的Web2.0概念興起的。UGC並不是一種具體的業務,而是一種用戶使用互聯網的新方式,即由原來的以下載為主變成下載和上傳並重(劉放,2009)。

(二)UGC的特點

1.個人化、個性化

UGC內容應該是某個用戶或者某個團體組織在互聯網上自己創造出來的內容(如文本內容、圖片和視頻內容等),或者按照自己的喜好重新編輯的內容。其創作過程中具有很強烈的個人化色彩,電子郵件和雙向的即時消息不包括在內。手機使UGC的內容越來越豐富,是互聯網還是移動網絡,越來越多的內容不再來自與傳統媒體或互聯網的SP,而是直接來自於用戶:論壇、博客、社區、電子商務、視頻分享,尤其是手機功能的不斷強大,用戶可以隨時隨地地利用手機製作圖片、視頻,將自己的心情和所見所聞用手機記錄下來,隨時隨地將這些內容傳遞給他人將成為趨勢,而移動互聯網恰好可以起到橋梁作用(胡海波,2008)。

2.強調創意

用戶和團體組織在創造內容時,必須添加入自己的價值,即具有一定的創意。舉例來說,從其他電視節目內容內截取一段視頻的內容將不視為UGC內容,但如果同時發布自己的觀點,或經過編輯後創造了一段音樂視頻,將被視為UGC內容。

3.弱利益驅動

UGC內容一般不由專業團體和機構來運作,通常是沒有機構支持和商業市場背景的。用戶在創作UGC內容時,更多的是體現了個人化、個性化的特點。但是它卻可能存在一定的激勵因素的,如為了實現一定程度的名氣、威望和願望,或者為了表達自己的想法和展示自己的特色。用戶越來越習慣和喜愛自己創造內容,並與他人分享。在互聯網上,UGC已經成為很多網民的生活方式,例如在UGC最為活躍的BBS、SNS社交網站、博客領域,國內已經有很大的用戶群體,並且在迅速增長。互聯網的UGC可以自然過渡到移動UG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