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8章 出師未捷身先死(1)(1 / 3)

回到京師,大帝柴榮就帶著病軀下詔,宣布了他那個艱難的決定:免去張永德的官職,趙匡胤則由原先的義成軍(今河南滑縣)節度使改為忠武軍節度使,由檢校太保改為檢校太傅,由殿前都指揮使改為殿前都點檢。

就在這一時刻,曆史出現了拐點。

《宋刑統》震爍古今

公元957年夏到公元959年冬,兩年多的時間裏,周世宗柴榮做了三件大事:一、完善帝國管理製度;二、平定江北淮南全境;三、恢複燕雲關南之地。

三件大事做完,大帝柴榮還有更多大事要做,但是上蒼沒有給他更多時間。

柴榮下詔修繕永福殿,命宦官孫延希監督工程。但是當柴榮到修繕場所,看到農民工們在使用木片削成的勺子吃飯,而飯菜都盛在瓦片中時,大怒,當即將孫延希推往街市正法。從此改善了農民工的待遇。

帝國管理製度中,柴榮首先想到的是"法製"。但他用法嚴峻。

早年,柴榮在後漢時,做一個禁衛軍的將軍,曾經到一個縣城去玩,當地的縣令正在聚眾賭博,沒有接見柴榮。柴榮從此心裏有了怨恨。等到柴榮踐祚,這個縣令跟部下某人犯了聚斂罪,以權謀私,在民間搜刮了幾百匹布帛。宰相範質主持審理後,將這事草擬了一個處理意見上奏。

柴榮一見,是這個混蛋,就動了氣,對範質說:"親民之官,贓狀狼藉,法當處死。"管理地方的縣令父母官,貪贓之狀如此惡劣,按法當處死。範質回奏道:"做官搜刮聚斂,有罪;但是僅僅是搜斂,雖然數量不少,但按律法,還沒有到死罪那一條。"柴榮大怒,厲聲道:"法者,自古以來為帝王所創製,其根本,就是用來防備奸邪。朕立法殺這兩個贓吏,算不上酷刑!"範質又回道:"陛下真要殺他,就殺。但是如果將二人案移送政事部門,我這個宰相是不簽署的。"柴榮氣稍平,最後還是饒了這個縣令一條命。但柴榮從此知道法令中僅僅搜斂還夠不上死罪,不免心有不甘。於是下令:"今後再有犯搜刮聚斂之罪的人,加一條"枉法",以"枉法"論!"範質於是奉詔,在後來主持《刑統》工作時,補充了一條"強率斂入,己並同枉法者",做官以權力搜刮聚斂,中飽私囊,按"枉法"處理。

範質曾曆後梁、後唐、後晉、後漢、後周、大宋六朝,除了後梁之外,五朝為官,其中後周、大宋兩朝為相。

範質幼時聰明好學,據說九歲能詩文,十三歲讀《詩經》,十四歲即招生收徒。五代後唐長興四年考中進士,開始出仕。後周太祖自鄴起兵,進取京城時,範質避亂,藏匿民間。時當酷暑,範質一日坐於封丘巷茶肆之中,搖扇吃茶。手中的扇子有兩行字:"大暑去酷吏,清風來故人。"正搖著扇子,忽然有一人走上前來,範質看時,隻覺得這人貌甚怪陋,他對範質作揖說:"世之酷吏冤獄,何止大暑?相公他日當深究此弊。"世上的酷吏冤獄,大暑如何能比?相公他日應深研這類案例。

說罷,還把範質的扇子帶走了。範質悵惘很久,不懂啥意思。後來他來到火神廟後門,見一土木短鬼泥塑,很像茶肆所見怪陋之人,有趣的是,那把扇子也在這個土偶手中。範質不免驚異。但此事之後,範質從此關心刑法。到他在後周做官時,就與名相竇儀等人一起,參與主持製定了大名鼎鼎的《刑統》。顯德四年,公元967年,柴榮又下詔,認為範質、竇儀主持製定的《刑統》初稿,集中了五代以來的律令,文辭古奧,難於知曉,格式、敕令等,又繁雜不一,於是又命禦史知雜事(略相當於禦史府中的輪值主席)張湜等人,對律法諸條做出注釋。範質等人又對此做了評定。後來通行的《刑統》,就是範質、竇儀、張湜等人斟酌修訂的文本。

此事不可小瞧。《刑統》即《大周刑統》,直接承接《唐律疏議》以來訴諸公正主題的司法精神,是中國文明史至為重要的一部文獻。範質曆五代終始,知道天下最後一定有一個歸宿,他當初選擇後周時期來主持《刑統》,其深意在於寄希望於邦國政治之展開,應由法製推演。這相當於"製禮作樂"之後的文明深化。範質期待中的聖賢願景是禮樂與刑法的合流。

958年秋天,《大周刑統》定稿,下詔頒行。在後來的日子裏,大宋帝國接納了這個思想,增刪損益之後,有了震爍古今的《宋刑統》。範質等參與製定《大周刑統》的重要性在於:從此以後,即使是出於帝王意願的判案處理意見,也要遵循律法,不得逾越過當或隨意赦免。過去做官,有"當贖之法",意思是做官的犯了法,依據他的品級可以贖罪豁免或從輕處理。但是哪一品級的官員可以有此待遇,曆來不統一,因此就有了"臨事議製",等於還是帝王或法官的"自由心裁"。這個製度,在石敬瑭時代開始有製度性規定,譬如,有品級的官員按品級"當贖";無品級散官,或有功的將校,按九品製度"當贖";但隻是"徒罪"以上可以考慮"當贖","杖罪"以下,依照罰例,不適用"當贖"法,等。到柴榮時代,《刑統》明確規定:今後官員定罪,有品級的按照品級適用"當贖"法;其他,諸道行軍司馬、節度副使、副留守,尚未確定品級的,準從五品官例適用"當贖"法;諸道判官、防禦、團練副使,準從六品官例;節度使掌書記、團練判官、兩蕃營田使、判官,準從七品官例;諸道推巡及軍事判官,準從八品官例;諸軍將校內諸司使、使副、供奉、殿直,臨時奏聽敕旨。這個意見就法律的整合係統而言,不是公平的,因為它沒有體現"法律平等"理念,不僅官員與士庶不平等,即使在官員內部也是不平等的。如有的官員,"諸軍將校內諸司使"等,無品階官員,就不能享用"當贖"之法,而要"臨時奏聽敕旨",臨時接受皇上或政事堂的處理意見。但它的意義在於:程序的公正。舉例來說,諸道的一個團練副使,如果犯罪,就必須按照"從六品官例"來適用"當贖"法。皇上如果心血來潮,說不按照"從六品官例"而按照"從五品官例"或"從七品官例"等等適用"當贖"法,就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