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27章 另類史料3(1 / 1)

“離婚協議書”始於唐代

隨著法律製度的健全,離婚協議書逐漸成為一種常見的法律公文,很多人也以為離婚協議書是近代才出現的新生物,更不會想到在倡導一女不侍二夫的封建製度下居然也會有離婚協議書。實際上,在我國唐朝時就已經出現了“離婚協議書”。上圖所示的就是從敦煌出土的離婚協議書,即“放妻協議”。

此“協議”的內容是:

“凡為夫婦之因,前世三生結緣,始配今生之夫婦。若結緣不合,比是冤家,故來相對……既以二心不同,難歸一意,快會及諸親,各還本道。願妻娘子相離之後,重梳嬋鬢,美婦娥眉,巧逞窈窕之姿,選聘高官之主。解怨釋結,更莫相憎。一別兩寬,各生歡喜。”

譯文大意是:如果我們結合在一起是錯誤,不如痛快地分手來得超脫,希望你重整山河再攀高枝,也勝過兩人看不順眼互相擠對。離了之後,希望你打扮得漂漂亮亮的,再找個好人家……

從這份協議書中我們不難看出,這是一份類似於我們今天的離婚協議,夫妻因感情不和離婚,於是請來雙親父母和親戚朋友,做此見證,好聚好散,最後,男方還不忘給妻子一些美好的祝願。

而在以往的曆史記載中,在中國曆史的多數時期,女子一直是處於被壓迫地位,很多朝代婦女沒有離婚自由,男子可以任意“休妻”、“出妻”,女子卻隻能忍受。同時,女子被“休”、被“出”,被認為是奇恥大辱,改嫁更是“喪失貞節”。於是我們以為古代女子在婚姻方麵都是非常悲慘被動的局麵,但是這份唐朝的“放妻協議”卻告訴我們:並不是古代所有朝代女子的地位都是那麼低下的,在《秋胡》中,秋胡幾年不歸,秋胡母就勸秋胡妻:“不可長守空房,任從改嫁他人。”婆婆竟然主動勸媳婦改嫁。可見唐代屬“開放型”社會。

《唐律戶婚》對離婚有三條規定:

一、協議離婚。指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所謂“和離”,“若夫妻不相安諧而和離者,不坐”。

二、仲裁離婚。指由夫方提出的強製離婚,即所謂“出妻”。

三、強製離婚。夫妻凡發現有“義絕”和“違律結婚”者,必須強製離婚。從史實來看,提出離婚者也不隻是夫方,妻方提出離婚的也不在少數。女方再嫁也不為失節。這從唐代婦女不以屢嫁為恥中看得很明顯。唐代公主再嫁的就不在少數。從唐代看,離婚改嫁和夫死再嫁習以為常,並未受貞節觀念的嚴重束縛,它與前朝的“從一而終”和後代的“餓死事小,失節事大”形成鮮明的對照。而這份敦煌出土的“放妻協議”則被認為凸顯了唐代的婚姻製度。

唐史研究專家孟憲實說:“古代曾有女子覺得丈夫沒有出息,鬧到官堂要求離婚,當官者訓斥該女子不應如此,但該女子仍然堅持離婚,最後當官者隻得判離,可見在古代女子離婚並不如我們想象中困難。古代放妻書的存在,說明古代人比較重視感情在婚姻中的作用,在放妻書中多以感情不合為理由,有時還會出現‘今後將孤燕單飛’等表達悲傷的句子。當然如果真的悲傷就不會離婚了,這或許隻是表麵文章,所以說有時放妻書隻是範文作用,在休妻的時候使用。”

事實上古代妒婦、懼內、離婚的事情在各個朝代都有,隻不過唐朝的婚姻製度給人感覺更自由一些,高層離婚比較容易實現,比如太平公主就成功了。雖然不能確定協議書的具體年代,但它的存在卻證明唐末五代宋初時,男女在婚姻問題上是相對自由的。雖然家中掌事仍然是男性,但婦女地位也沒有後人想象的那樣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