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章 反傾銷概述(1 / 3)

傾銷與反傾銷

自20世紀初以來,各國紛紛出台反傾銷法,並逐漸將其發展為主要的非關稅壁壘。反傾銷法旨在抵製外國產品的低價傾銷,維護本國市場的公平競爭環境和國內產業的健康發展。隨著傾銷與反傾銷在國際貿易領域中的重要性日益增強,各種國際組織、各國政府和企業界以及學術界對反傾銷問題的關注也日益增強。經濟學家與法學家分別從不同的研究視角,建構了反傾銷的理論框架。

1.傾銷及其類別

什麼是傾銷

“傾銷”一詞源於北歐國家的語言,本義是指拋棄廢物。《牛津英語詞典》將其解釋為“翻倒、傾卸及拋棄大宗貨物或其他東西”。通常意義上的傾銷即由此引申而來,這個概念兼有經濟學和法學兩重含義。

經濟學意義上的傾銷

1776年,亞當·斯密在《國富論》中首次將傾銷概念引入了經濟學領域,用以指代出口商在海外市場廉價拋售產品的行為。比如,1791年,美國首任財政部長亞力山大·漢密爾頓就曾譴責英國生產商有意向美國傾銷、扼殺美國工業。理論上,他們當時所說的“傾銷”更接近於現代意義的“補貼”。

雅各布·瓦伊納(Jacob Viner)簡介瓦伊納(1892—1970),美國著名經濟學家和經濟思想史學家,出生於加拿大蒙特利爾的一個羅馬尼亞移民家庭,1914年畢業於麥吉爾大學。1922年在國際貿易經濟學家弗蘭克·W·陶西格(Frank·W·Taussing)教授的指導下完成博士學位論文,獲哈佛大學博士學位。

瓦伊納曾先後任教於芝加哥大學和普林斯頓大學,是普林斯頓大學高級研究機構的終身研究員和倫敦經濟學院的名譽教授,以及美國、英國、瑞典和意大利等國多家研究院的名譽成員。曾主編《政治經濟雜誌》達18年之久,並多次擔任政府機構的貿易顧問,代表美國政府參加許多國際會議。1939年出任美國經濟學會主席,1962年因其卓越成就獲美國經濟學會頒發的弗蘭西斯·A·沃克獎章。

瓦伊納的研究雖主要集中於國際經濟學、經濟理論和經濟思想等領域,但其影響卻遍及經濟學所有領域,甚至還影響到曆史學、哲學、文學和宗教等領域。1923年,瓦伊納在《傾銷:一個國際貿易問題》中創立了現代的傾銷與反傾銷經濟理論框架。1926年,受國際聯盟的委托,瓦伊納提出《傾銷備忘錄》,將自己的學說推向法學領域。作為反傾銷理論研究的開山之人,瓦伊納的反傾銷理論學說不但對當時的反傾銷立法有著深遠的影響,而且今日之任何對傾銷與反傾銷問題的討論也都無法脫離其所設定的理論框架。

法律意義上的傾銷

反傾銷法並非抵製所有經濟學意義上的傾銷行為,而是增設了其他條件,僅對符合這些條件的傾銷采取反傾銷措施。人們通常將符合法定條件因而可以對其采取反傾銷措施的傾銷稱之為“法律意義上的傾銷”,亦稱為“可征稅傾銷”。

反傾銷法對可征稅傾銷的界定即是傾銷的法律定義。關貿總協定第6條將傾銷定義為:“將一國產品以低於正常價值的方法進入另一國市場,如因此對某一締約方領土內已經建立的某項工業造成重大損害或重大損害之威脅,或者嚴重阻礙某一國內工業之建立”,即“造成重大損害、重大損害之威脅或嚴重阻礙工業建立的傾銷”。另外,加拿大和歐共體反傾銷法還要求“反傾銷措施符合公眾利益(或共同體利益)”,才可對損害性傾銷采取反傾銷措施。由此可以看出,傾銷的法律定義源於其經濟學定義,但更強調傾銷對進口國相關產業造成的嚴重後果,因而範圍要小得多。

傾銷類別

反傾銷法予以調整的傾銷

瓦伊納按照傾銷持續時間的長短,結合傾銷的目的和影響,將傾銷分為突發式傾銷、間歇式傾銷和持續傾銷等三類。①突發式傾銷。是指在未能事先預見市場供過於求的情況下,為避免造成產品積壓,生產商向他國市場大量低價拋售過剩產品的傾銷行為;②間歇式傾銷,也稱短期傾銷。是指在短期內,生產商有目的地針對他國市場,以低於邊際成本的價格向他國市場拋售產品。這種傾銷具有掠奪性目的,可劃入掠奪式傾銷範疇;③持續傾銷,也稱長期傾銷。是指在國內價格維持不變的情況下,生產商長期對外國市場低價傾銷,以此刺激海外市場需求,提高生產數量,降低產品的單位成本,取得規模效益。此後,大多數學者接受了這種劃分方法,也認可了瓦伊納對各類傾銷目的與影響所做的分析。

此外,傾銷還可分作掠奪式和非掠奪式傾銷兩種,前者是反傾銷立法的主要針對對象。有時也采用競爭法的標準,將傾銷分為“反競爭傾銷”和“促進競爭傾銷”。相比之下,反競爭傾銷所包含的範圍要大於掠奪式傾銷。

反傾銷法不予調整的傾銷

“傾銷”一詞還可能用來指代國際價格歧視之外的貿易實踐,主要涉及“技術傾銷”、“剩餘傾銷”、“社會傾銷”和“外彙傾銷”等。它們與通常意義上的“傾銷”不是一回事,也不屬於反傾銷法調整的範圍。

傾銷的根源

外國生產商進行傾銷,必定會有一定的客觀條件。這些條件包括:

借助壟斷地位,生產商可以主動采取傾銷行動。

壟斷本國市場的企業或企業聯盟具備進行傾銷的可能和動力。具體說來,生產商單獨或共同控製本國市場,賺取超額利潤,有能力向國外傾銷產品。從動機來看,正如瓦伊納所說“隻有對壟斷商來說,傾銷出口比適當削低國內價格更有吸引力”時,他們才會向外國傾銷過剩產品,而不願在國內市場銷售,以免壓低國內的壟斷價格。

生產商無須壟斷,在一定程度上控製產品在國內的售價,也可製定高於邊際成本、低於國內價格的出口價格,對外傾銷。

由於出口國市場和進口國市場對相關產品需求的價格彈性不同,生產商往往在國內外采取不同的營銷手段,如在國內采用廣告和名牌認證等諸多市場營銷方法,在國外則經常以價格為唯一的競爭手段。這就會造成國際間價格歧視。而國家間市場的相互分割,形成商品信息和流通的障礙,又使國際間價格歧視得以維持較長的時間。

出口國擁有市場封閉、行業壟斷和出口補貼或者非市場經濟體製等特點,促使生產商對外傾銷。

2.為什麼反傾銷?

理論上,各國以“抵製不公平商業實踐”和“恢複公平競爭環境”為由,出台反傾銷法,抵製其他國家產品的低價傾銷。但在實踐中,發動反傾銷的動力,既可出於傾銷本身對進口國的不利影響,也源於進口國產業受到進口產品衝擊後對政府施加的政治壓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