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章 反傾銷概述(3 / 3)

二戰結束後,世界經濟嚴重蕭條,國際貿易秩序混亂。在美國的積極倡導下,聯合國經社理事會於1946年2月成立籌備委員會,著手起草國際貿易組織章程。1947年10月,籌委會在哈瓦那製定了《國際貿易組織憲章》。該憲章雖於1948年3月獲得通過,卻未能得到美國等國立法機構的批準。國際貿易組織最終流產。在憲章得到批準之前,23個參加國將關稅減讓談判達成的協定和憲章的貿易條款合在一起,形成《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簡稱《關貿總協定》)。該協定於1948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這23個締約方成為GATT的創始成員國,並在日內瓦設立了關貿總協定的總部。參與協定的國家和地區分為締約方、事實上適用關貿總協定國家和觀察員國家三種。

《關貿總協定》共分四部分,包括38個條款。總協定的宗旨是:“充分利用世界資源,擴大商品生產和交換,促進各締約國的經濟發展,彼此減讓關稅,取消其他貿易壁壘和消除國際貿易上的差別待遇。”總協定的基本原則主要包括:自由競爭原則;最惠國待遇原則;國民待遇原則;非歧視原則;關稅保護手段原則;關稅遞減原則;公平貿易原則;一般禁止數量限製原則;互惠原則和透明度原則。

1947年至1994年,關稅和貿易總協定的締約方共進行了八輪多邊貿易談判。協定幾經修訂,不斷充實和完善,在國際經濟貿易事務中發揮的作用日益增強。然而,協定仍存在諸多局限,難以應對經濟全球化帶來的挑戰。1995年12月12日,關貿總協定128個締約方在日內瓦舉行最後一次會議,宣告終結其48年的曆史使命。根據烏拉圭回合談判達成的協議,從1996年1月1日起,世界貿易組織(WTO)取代關貿總協定,成為一個獨立於聯合國的全球性經貿機構。

基本規則,為反傾銷法的國際統一提供了基礎。從此,反傾銷立法進入第三階段,即國際反傾銷法與各國國內反傾銷法共存和互動的時期。

在關貿總協定成立的頭二十年,反傾銷並沒有引起各國的特別關注。直到1967年肯尼迪回合談判時,各方才簽訂《關於實施1947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6條的協議》。該協議獨立於總協定,僅對簽約方有約束力。除美國外,各簽約方重新頒布或修訂反傾銷法,使之完全符合關貿總協定反傾銷協議的原則。在東京回合談判後,各方於1979年簽訂了十一個獨立的多邊貿易協議,其中包括反傾銷等六個關於非關稅壁壘的具體協議。隨後,各簽約方紛紛修訂本國反傾銷法,以便與協議保持一致。美國也取消了《1921年反傾銷法案》,修訂了《1930年關稅法案》,將“重大損害”標準引入了反傾銷法。經過烏拉圭回合談判,1993年12月13日,各方簽訂了新的反傾銷協議。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部分實現了各自的談判目標,達成了相當大的妥協。

在國際反傾銷法製定並日益完善的同時,越來越多的國家意識到反傾銷的重要性,紛紛出台本國的反傾銷法。根據世界貿易組織肯尼迪回合、東京回合和烏拉圭回合談判自1947年至1994年,關貿總協定多邊貿易談判總共舉行了8輪,大幅度降低了締約方之間的關稅和非關稅壁壘。第一輪至第五輪談判,主要是就關稅減讓達成協議。後三輪就非關稅壁壘的規範和消除達成諸多協議,進一步推動了自由貿易的發展。

第六輪談判是當時的美國總統肯尼迪根據1962年美國《貿易拓展法》提議舉行的,故稱“肯尼迪回合”。談判於1964年至1967年6月在日內瓦舉行,最初有46個國家參加,後實際締約國達到74個。談判首次涉及非關稅措施問題。美、英、日等21個國家簽署了《反傾銷協議》,並於1968年7月1日生效。

第七輪談判是由美國總統尼克鬆推動、在東京舉行的部長級會議上發起的,故稱“尼克鬆回合”或“東京回合”。1973年9月至1979年4月,99個國家(含29個非締約方)在日內瓦進行此輪談判。談判決定進一步削減關稅,擴大了對發展中國家的貿易優惠,限製非關稅壁壘的擴張。該輪談判修改和補充了關貿總協定的基本條款,修訂了《反傾銷協議》,還達成了有關非關稅壁壘和具體產品的多邊協議。

1986年9月,關貿總協定部長級會議在烏拉圭的埃斯特角城舉行,決定發動第八輪多邊貿易談判,即“烏拉圭回合”談判。此次談判內容範圍廣,參加國家多,矛盾也最為尖銳。1994年4月15日,談判在摩洛哥的馬拉喀什結束。各方同意削減關稅,簽署《1994年關貿總協定》,達成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等方麵的一攬子協議,決定成立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英文縮寫為WTO,簡稱“世貿組織”)。

世貿組織自1995年1月1日起正式開始運作,於1996年1月1日正式取代關貿總協定臨時機構。與其前身1947年關貿總協定相比,世貿組織是具有法人地位的國際組織,涵蓋貨物貿易、服務貿易以及知識產權貿易,在調解成員爭端方麵具有更高的權威性。世貿組織成員包括發達成員、發展中成員、轉軌經濟體成員和最不發達成員等四類,共計150個。世貿組織總部設在瑞士日內瓦萊蒙湖畔,現任總幹事是歐盟前貿易委員帕斯卡爾·拉米(2005年9月任職)。

反傾銷委員會2005年年度報告的統計(截至2005年11月1日),除27個成員未向委員會通報其立法情況外,68個成員(歐共體作為一個成員)製定了反傾銷法,其餘28個成員尚未製定反傾銷法。

當前,國際反傾銷立法和執法主要呈現出以下趨勢:首先,反傾銷法越來越普及,其內容和形式日益完備;其次,反傾銷法的執行越來越具有貿易保護主義特性,卻因行政當局的自由裁量權過於寬泛而具有較強的隱蔽性;第三,反傾銷立法和實踐都打上了經濟全球化的深刻烙印,經常產生類似多米諾骨牌效應的連鎖性反應。具體而言,一國對某國特定產品展開反傾銷調查乃至采取反傾銷措施,時常會引發其他國家對該產品的反傾銷浪潮。其原因在於相關出口商可以輕易將產品傾銷到其他國家,必定引起其他國家的高度警惕和密切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