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歐委會判定出口商傾銷,它就會對之采取相應的反傾銷措施。根據歐委會所采取措施的時間和方式不同,反傾銷措施又分為征收臨時反傾銷稅、承諾和最終反傾銷稅三種。
1.臨時反傾銷措施
對歐委會而言,得出最終的結論需要較長的時間,而出口商一旦認識到可能會被采取反傾銷措施,它就可能會在歐委會得出最終結論之前,加快對歐共體的出口。為了規避可能的傾銷浪潮,歐委會會在調查過程當中,根據已獲得的證據,做出初步裁定。如果歐委會認為傾銷、損害成立,並且二者之間具有因果關係,它就會對涉案公司征收臨時反傾銷稅。
所謂臨時反傾銷稅,實質上是發生在反傾銷最初階段的一種擔保,就是由歐委會確定一定的所謂臨時反傾銷稅率,由進口商按照這個稅率,以擔保的形式向成員國海關進行繳納。在繳納臨時反傾銷稅後,海關就會允許相關產品在歐共體內自由流通。至於歐委會最終是否征收,或者以什麼樣的稅率進行征收,這是在歐委會做出最終裁決時需要解決的問題。如果歐委會終裁認為出口商沒有構成傾銷,則這些保證金就會被退還給進口商;如果認為出口商傾銷,就會對之征收最終反傾銷稅。這又分兩種情況:一種是如果最終反傾銷稅率低於所謂的臨時反傾銷稅率,海關就要將二者之間的差額返還給進口商,剩下的才成為事實上的臨時反傾銷稅,被共同體征收;另一種是最終反傾銷稅等於或者高於所謂的臨時反傾銷稅,在這種情況下,進口商則沒必要補足差額,而隻是將所有的擔保金都轉成事實上的臨時反傾銷稅,被共同體征收。
這裏還有必要對歐委會確定和征收臨時反傾銷稅的程序加以介紹。歐委會有權決定是否征收臨時反傾銷稅,如果它認為有必要征收,則確定征收的時間不得早於立案後60天,也不得晚於立案後9個月。對於征收的期限,反傾銷法的規定是通常可征收6個月,如果有必要,歐委會可延長征收3個月,或者歐委會也可以直接作出征收9個月的決定。在稅率的確定上,歐委會所確定的臨時反傾銷稅率不得高於它在初裁時確定的傾銷幅度,如果征收較低的稅率就能夠控製損害,那麼歐委會就要實行就低原則。在實際征收之前,歐委會要征求谘詢委員會的意見;如果事情緊急,歐委會可以先決定征收,但要在做出決定後的10天之內向谘詢委員會征求意見。一旦決定征收臨時反傾銷稅,歐委會就要向共同體成員國和理事會發出通報。如果理事會反對征收,它就要在歐委會做出終裁之前,以資格多數的方式進行表決,做出否定的決定。當然,在實踐中,很少發生理事會否決歐委會決定的情況。
2.承諾
一般而言,歐委會會在其對傾銷產品做出初步裁定後至各相關利益方做出最後陳述之前的一段時間裏,建議被認定其產品造成傾銷和損害的出口商做出承諾,或者接受出口商主動提出的承諾。這裏有必要說明的是:承諾的主體是出口商,對於非市場經濟國家而言,它的主體是已取得個別待遇的出口商。歐委會可以向出口商提出建議,但出口商並沒有必須接受的義務。
出口商承諾的方式
撲熱息痛案撲熱息痛是我國最重要的原料藥出口品種之一。在1980年代初,我國企業都是以相當低廉的價格將該產品出口歐洲,對歐共體相關產業造成了一定程度的衝擊。根據這種狀況,歐洲化工聯合會(CEFIC)代表歐共體大多數的撲熱息痛生產商於1981年向歐委會提起反傾銷訴訟。當時,我國的對外經貿合作部和中國醫藥保健品進出口總公司對之非常重視,迅速應訴。根據歐共體反傾銷條例,1982年,我國向歐共體做出承諾,對出口到歐共體的撲熱息痛進行限價,同時,歐委會也中止了對我國的反傾銷調查,暫時中止了反傾銷訴訟。在做出承諾之後,國內改革了撲熱息痛的出口體製,實行由總公司組織聯營。
但是,隨著我國外貿體製的改革發展,中國醫藥保健品進出口總公司逐漸對地方貿易公司失去控製,撲熱息痛的對歐出口又呈現出無序狀態,對歐承諾的最低限價被突破,出口量大幅度增加,在歐共體市場中所占份額也大幅度上升。
這種狀況再次損害了歐共體相關生產商的利益。於是,1987年歐洲化工聯合會要求歐委會重新審理對華撲熱息痛反傾銷案。歐委會經審理認為,中國企業違反了所做出的承諾,而且也無法保證新的承諾會得到執行,進而做出裁定,決定從1998年10月21日起,對撲熱息痛原藥征收最終反傾銷稅。使我國該類產品企業的對歐出口大受影響。
這個案件說明,對於確實違反了歐共體反傾銷法的出口行為,我國企業向歐委會做出承諾是一個比較好的選擇。但是,在承諾之後,一定要注意遵守,以免換去相對較好的出口條件。出口商的承諾方式有兩種:一種是價格承諾,就是出口商承諾其對歐出口的產品價格不會低於某個最低價格,如果該出口商在共同體內有關聯進口商,出口商也要保證該進口商的轉售價格也不低於該最低價格;另一種是數量承諾,就是出口商承諾其對歐出口的數量不會超過某個最高數量。出口商通過這種承諾的方式,消除其產品傾銷所造成的損害性後果。
在實踐中,出口商主要是采取價格承諾的方式。在進行價格承諾時,出口商沒有必要設定一個過高的最低價格,隻要能夠消除其傾銷產品對共同體工業所造成的損害即可。也就是說,承諾的價格不要高於傾銷幅度,如果更低的價格就可以消除損害,它也可以低於傾銷幅度。但需要注意的是,出口商在做出價格承諾時,要充分考慮到彙率波動造成的影響,在最終的承諾協議中要包含應對彙率變化的機製。
歐委會對承諾的分析
歐委會在收到出口商的價格承諾之後,需要對是否接受其承諾做出判斷。這存在拒絕和接受承諾兩種可能。
如果歐委會拒絕接受承諾,通常的可能性有兩種:一是承諾不充分;二是承諾不具有現實性。一般說來,歐委會認為的承諾不充分有三種情況:①出口商沒有承諾立即調整價格;②承諾不會導致其產品價格立即上漲;③承諾設定的最低價格偏低,其產品價格上漲的幅度不足。所謂不具有現實性,就是承諾“不切實際”,歐委會通常認為下列情況構成了不具有現實性。①主要是針對電子產品和家用電器。這類產品具有型號複雜,類型繁多,升級改造頻繁,價格波動大的特點。如果歐委會接受了這類出口商的承諾,就會帶來監控上的困難。②如果涉案國隻有少數出口商提供了合作,大多數出口商就很可能會因此而麵臨被征收較高的剩餘反傾銷稅的後果。如果歐委會接受合作出口商提出的承諾,其他出口商則很可能會通過合作出口商出口產品,達到規避剩餘反傾銷稅的目的。歐委會對這種情況加以監控是很困難的,因此,它就會采取謹慎的態度,拒絕合作出口商的承諾申請的可能性也會大大升高。③如果出口商僅承諾自己對非關聯進口商銷售的產品價格高於最低價格,沒有對歐共體內關聯進口商轉售產品的最低價格做出承諾。歐委會一旦接受了這樣的承諾,就可能造成關聯進口商繼續以傾銷價格轉售產品的可能,歐委會就可能要因此而麵對承諾的作用喪失的後果。④如果出口商曾經違反過其他的承諾,歐委會考慮到該出口商的誠信度,也可能會拒絕他提出的承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