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委會征收反傾銷稅的目的在於抵消傾銷行為所造成的損害性後果,這也就決定了反傾銷措施的實施期限和程度以達到這一目的為限。根據客觀經濟環境的變化,歐委會需要檢討已經實施的各項措施,看其是否已達到預定目標或是否仍繼續運用。這就是歐共體反傾銷條例中規定的行政複審所要發揮的作用。在現行條例中,行政複審共分為五類,即失效複審(或稱日落複審)、期中複審、新出口商複審、反規避調查和反吸收調查。
1.失效複審
通常情況下,最終反傾銷稅的征稅期限是五年。在期滿之前6個月左右,歐委會會在歐共體官方文件上發布措施即將失效的通知。這表明它準備接受共同體生產商提出的失效複審,以確定是否存在繼續征收反傾銷稅的理由,並根據複審的結果做出維持或者取消這些反傾銷措施的決定。當然,如果歐委會有證據表明需要維持反傾銷措施,它也可以主動進行失效複審。
我國是世界上最大的微波爐生產國,其中,僅格蘭仕一家就生產了全球市場上近半數的微波爐。1995年1月27日,歐盟裁定對中國微波爐征收12.1%的反傾銷稅。歐盟企業未提出失效複審申請,2001年1月5日該項反傾銷稅正式失效。
在收到歐委會措施即將失效的通知後,共同體生產商如果認為有必要繼續維持反傾銷措施,就需要在不晚於期滿之前三個月將申訴書送交歐委會。如果歐委會認為共同體生產商提供的證據充分,措施失效確實有可能導致傾銷和損害繼續存在或再度發生,它就會在征求谘詢委員會的意見後,發起失效複審。
歐委會失效複審所依據的程序與初始調查的程序相同。根據調查,如果認定被調查產品的傾銷和/或損害仍然成立,歐委會就會認定措施失效或者撤銷必將導致傾銷和損害繼續延續;或者如果傾銷和/或損害已經部分或全部消除,但是傾銷和/或損害可能會再度發生。在這兩種情況下,歐委會都會繼續維持其反傾銷措施。隻有歐委會認為在反傾銷措施失效後,傾銷和損害不可能繼續存在,也不可能再度發生時,它才會認定不必再延長該反傾銷措施的適用期限,進而發布決定,確認該反傾銷措施期滿失效。
2.期中複審
在最終反傾銷措施生效一年之後,歐委會可以應成員國的申請或自主發起期中複審對現行反傾銷措施進行評估,以確定有沒有必要對之加以修改或中止。出口商、進口商或共同體生產商都可以提出複審的申請,但其各自目的並不相同。出口商和進口商通常提出傾銷幅度或損害幅度已經降低或消除,目的在於降低或終止反傾銷稅。而共同體生產商通常提出現行措施不足,或者由於情況變化,已不再足以抵消損害性傾銷,目的在於提高反傾銷稅。與失效複審有所不同的是,歐委會經常會自主發起期中複審。如果它認為發起期中複審的證據充分,並征求谘詢委員會的意見後,就會公布發起期中複審的通知。在期中複審調查過程中,申訴方不能撤銷複審申請。且在該項複審結束之前,現行的承諾或反傾銷稅仍將繼續保持其效力。
通常情況下,期中複審的調查內容包括兩個方麵:即那些與傾銷和損害有關的條件是否已發生了重大變化;或者現行措施是否在消除傾銷造成的損害上已達到了預期的效果。調查可以僅限於傾銷、彩電案歐共體對中國彩電的反傾銷從1988年開始,已經有近二十年之久。1988年,歐委會應歐共體彩電生產企業的申請,開始對中國和韓國的小彩電(42厘米以下)進行反傾銷立案調查。1991年1月19日,歐委會做出初步裁決,給予華廈公司等5家應訴的中國企業“個別待遇”。1991年7月18日,理事會做出最終裁決,對中國的國營企業適用“一國一稅”原則,統一征收15.3%的反傾銷稅。
1992年11月25日,歐委會應反傾銷統一規範協會(Society for Coherent Anti-dumping Norms,簡稱SCAN)代表共同體工業提出的申訴要求,在歐共體官方文件上發布通知,對中國、韓國、馬來西亞、泰國和新加坡的彩電進行立案調查。由於中國的小彩電已經被征收反傾銷稅,歐委會於是將此次調查對象限定在42厘米以上的中國大彩電。調查期限是1991年6月1日至1992年6月30日。1994年9月27日,歐委會頒布歐共體第2376/94號條例,對中國輸歐彩電統一征收28.8%的臨時反傾銷稅。該稅本應在1995年4月3日失效,但理事會後來又頒布第140/95號條例,將臨時反傾銷稅的有效期延長了2個月。1995年4月1日,理事會發布第710/95號條例,裁定對中國企業征收25.6%的最終反傾銷稅,此前向中國企業征收的臨時反傾銷稅被最終征收。
對中國小彩電征收的反傾銷稅有效期為1991年7月至1996年7月。1995年5月,歐共體彩電生產商趕在反傾銷稅到期之前提出申請,要求對中國小彩電反傾銷稅案進行失效複審。1995年8月8日,歐委會將大小彩電一起列為調查對象,對中國小彩電發起失效複審,同時主動對大彩電案發起期中複審。由於中國彩電生產商沒有提供合作,理事會於1998年12月2日裁定對中國彩電征收44.6%的高額反傾銷稅。此次複審長達40個月,遠遠超過了歐共體反傾銷法規定的12個月期限。
2000年3月,布魯塞爾VBB律師事務所代表廈華公司正式向歐共體提交期中複審申請,代理律師是該所中國籍律師傅東輝先生。以飛利浦為代表的歐盟彩電生產商也向歐委會提交失效複審申請,要求維持對中國彩電征收的反傾銷稅率。2000年4月,歐委會同時啟動期中複審和失效複審。2002年8月29日,歐委會發表公告,宣布接受中國機電進出口商會及7家彩電廠商提出的數量和價格承諾,不對這7家廠商的輸歐產品征收44.6%的反傾銷稅。這7家企業分別是廈華、海爾、海信、康佳、長虹、創維、TCL。在歐共體揮舞的反傾銷大棒之下,中國彩電企業終於勇敢應訴,以法律手段和談判智慧取得了反傾銷案件的部分勝利,推動中國彩電重新返回歐洲市場。
損害和共同體利益等方麵。調查可以針對反傾銷稅適用的產品範圍或剩餘反傾銷稅的水平,也可以僅對產品被采取措施的個別國家進行。調查的對象還可以是現有措施的水平、類型(承諾還是征稅),也可以是反傾銷稅的類型(從量稅、可變稅或從價稅)。
期中複審基本適用與初始調查相同的程序規則。通常也應在12個月內完成,至多不能超過15個月。如果調查未能按期完成,反傾銷措施將維持不變。如果歐委會同時進行期中複審和失效複審,則期中複審應該與失效複審同時結束。如果歐委會未能按期完成期中複審和失效複審,反傾銷措施將自動失效。
如果調查證實情況確實已經發生變化,歐委會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裁定撤銷、維持或修訂現行的反傾銷措施。具體的情況包括:①如果共同體工業已經停止生產相關產品並要求撤銷現行措施,歐委會應撤銷反傾銷措施;②如果認定有必要維持現有措施,歐委會可以裁定維持原反傾銷措施;③如果調查認定其現在的傾銷或損害幅度已低於此前調查所確定的數額,因而即便降低反傾銷措施水平也足以消除傾銷造成的損害,歐委會可以降低現行措施,當然,如果歐委會認定傾銷和損害已經消失,它也可以取消這些措施;④反之,如果歐委會認定其現在的傾銷或損害幅度已高於此前調查所確定的數額,則它也應該依據複審的結論提高現行措施的水平。
3.新來者複審
在反傾銷程序中,歐委會通常依據出口商在反傾銷調查發起的前一年生產和銷售被調查產品的情況,計算被調查產品的傾銷幅度和損害幅度,確定針對該出口產品的反傾銷措施的形式和水平。如果某一出口商在這一時期並沒有向共同體出口被調查產品,理事會就將裁定對其產品出口征收不低於該國合作出口商最高反傾銷稅率的剩餘反傾銷稅。在采取反傾銷措施之後,再向歐共體出口相關產品的出口商就成了反傾銷法中所規定的“新出口商”。為豁免於剩餘反傾銷稅,這類新出口商可以申請進行“新來者”複審,要求歐共體給予個別待遇,依據其產品的產銷信息為其確定個別的反傾銷稅率。
為獲準進行新來者複審,新出口商應該在申請書中證明以下信息:①自己與被采取反傾銷措施的任何出口商或者生產商都沒有關聯;②自己確實是在上述調查期間之後才向共同體出口相關產品的,或者證實自己是為了履行不可撤銷的合同才向共同體大量出口產品的。在這個過程中,出口商之所以要證實自己已經或將要出口“大量”產品,是為了表明自己符合確定傾銷是否成立的代表性標準。但是,並不是滿足了上述條件就可以啟動新來者複審,如果歐委會在初始調查中采用了取樣調查的方法,它就不會再啟動新來者複審。而對於非市場經濟國家的出口商而言,它必須首先證明自己有資格取得“個別待遇”,才能提出有效的新來者複審申請。
在發起該項複審前,歐委會要向谘詢委員會征求意見,向共同體生產商提供發表意見的機會,之後才能發布歐委會條例,發起新來者複審。在發布的條例中,歐委會要修訂此前征收反傾銷稅的條例,撤銷針對相關新出口商的反傾銷稅,並要求海關當局對新出口商的產品進口進行登記。
在調查中,如果情況沒有變化,歐委會會采用與初始調查相同的方法確定新出口商產品的傾銷幅度。但如果歐委會認為出口商提供的出口價格信息不可靠,它可以根據產品的結構性出口價格來確定。新來者複審不涉及新出口商的損害、因果關係和共同體利益問題,同時適用反傾銷初始調查程序。
如果新出口商產品的傾銷幅度為零或者“微不足道”,歐委會就會修訂征收反傾銷稅的條例,對該出口商的產品免征反傾銷稅。但與此同時,該出口商要保留在反傾銷程序當中,以便接受日後對該國產品進行的行政複審。如果新出口商產品的傾銷幅度高於2%,歐委會就必須修訂征稅條例,依據該出口商產品的個別傾銷幅度,接受它提出的承諾或自複審發起之日起對其回溯征收反傾銷稅,而這一反傾銷稅率也有可能高於此前的剩餘反傾銷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