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果多少符合袁世凱的預期。首先是日本的盟國英國對日本覬覦長江流域英國勢力範圍表示“關心”,然後是美國重申了門戶開放的精神。美國公使芮恩施表明:“美國從未放棄在華的任何條約權益。”在遏製日本擴張問題上,歐美國家和中國站在一邊,但在更大範圍內歐美各國需要仰仗日本。在第一次世界大戰問題上,在維持東亞秩序問題上,列強和日本的立場是一致的。而且列強被戰爭拖累,無力也不想對日本采取強硬態度。他們除了關切地詢問交涉內容外,主要是“勸告”日本的擴張步伐不要邁得太大。芮恩施把歐美的做法形象地比作“等於在人家已經把門怦的一聲關起來之後,我們才通過門上的鑰匙孔悄悄地說上幾句規勸的話”。歐美各國的外交微風,遠遠不足以讓日本放棄二十一條。
相反,承受國際壓力的日本指責袁世凱“仍襲以夷製夷故智,求助於英美法俄,乃四國以日本代管東方利益故,鹹有所顧忌,卒無以應,不得已擬利用各國新聞之鼓吹,藉以時論維製於萬一”。為此,日本采取更強硬、更急迫的態度,加緊了對中方代表的催逼。
袁世凱派日本人有賀長雄秘密回國展開外交說服,取得了不錯的成效。日本國內,明治維新的部分勳臣舊將還在,他們加上退位的內閣大臣們組成了影響不容小覷的元老勢力(鬆山正義、山縣有朋、大山嚴、井上馨等)。有賀長雄秘密聯係了各位元老,他在給總統府參議曾彝進的電文中建議中國“宜以內政有種種困難為理由”,在東北和內蒙古問題上讓步,但“聲明第五號毫無讓步之餘地”。“日本若欲加以強製手段,諸元老必製止之。”袁世凱覺得這個要求還是太高了。隨著二十一條內容全部公開,日本承受的壓力也逐漸增大。尤其是中國抵製日貨的運動,給日本工業以重創。日本元老們普遍重視日本的國際形象和地位,重視對華貿易。為扭轉可能發生的,非但二十一條不能達成反而還給日本帶來負麵影響的不利局麵,元老們紛紛出麵,要求內閣做必要的讓步,早日結束僵持不決的中日交涉。袁世凱在國內壓製排日,傳遞“經濟提攜”的信息,也與日本元老派多少產生了共鳴。
二
4月26日,日本政府權衡利弊後,提出修正案,在二十一條的要求上主動做了讓步。
原來第一號第二款要求:“中國政府允諾,凡山東省內並其沿海一帶土地及各島嶼,無論何項名目,概不讓與或租與他國。”現在第二款改為換文,中國政府的“允諾”也改為了“聲明”。第三款原為:“中國政府允準日本國建造由煙台或龍口接連膠濟路線之鐵路。”現在改為:“中國政府允準,自行建造由煙台或龍口接連膠濟路線之鐵路,如德國願拋棄煙濰鐵路借款權之時,可向日本資本家商議借款。”原來第四款要求中國政府允諾從速自開山東省內“各主要城市”作為商埠,現在是從速自開山東省內“合宜地方”為商埠。同時加了一個附加說明:“所有應開地點及章程,由中國政府自擬,與日本國公使預先妥商協定。”
第二號原本要求中國“向認”日本在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享有優越地位,現在改為:“為發展彼此在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之經濟關係起見。”具體內容改動較多,比如第三款原來是:“日本國臣民得在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任便居住往來並經營商工業等各項生意。”修正案中的第三款刪除了“東部內蒙古”。又比如第四款原來是:“中國政府允將在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各礦開采權許與日本國臣民。至於擬開各礦,另行商訂。”現在整款改為換文:“中國政府允諾,日本國臣民在南滿洲左開各礦,除業已探勘或開采各礦區外,速行調查選定,即準其探勘或開采,在礦業條例確定以前,仿照現行辦法辦理。”修正案下麵列明了日本在東北南部的九處礦地(石灰5,石炭2,鐵1,金1)。再比如第六款原來是:“中國政府允諾,如中國政府在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聘用政治、財政、軍事各顧問、教習,必須先向日本國政府商議。”現在改為換文,由中國政府聲明以後如果在東北南部聘用外國顧問或教官,“盡先聘用日本人”。
第四號要求徹底改為:“按左開(注:條約是從右到左豎寫的)要領中國自行宣布所有中國沿岸、港灣及島嶼,概不讓與或租與他國。”
對於關鍵的第五號要求,日本的修正案用換文和雙方代表的“言明”來代替。
有關南方鐵路問題,日本在換文中提供了兩個選擇方案:“對於由武昌聯絡九江、南昌路線之鐵路,又南昌至杭州及南昌至潮州之各鐵路之借款權,如經明悉他外國毫無異議,應將此權許與日本國”或“對於由武昌聯絡九江、南昌路線之鐵路及南昌至杭州、南昌至潮州各鐵路之借款權,由日本國與向有關係此項借款權之他外國直接商妥以前,中國政府應允將此權不許與何外國”。有關福建沿海島嶼問題,修正案以換文形式要求中國政府允諾,“無論何國”都不許在福建沿岸建設造船廠、軍用蓄煤所、海軍根據地和其他一切軍事設施,中國政府不能以外資在該地建造上述設施。
另外,修正案要求中國外交總長“言明”:中國政府認為必要時,應聘請多數日本人顧問;中國政府“允準”日後日本國臣民在中國內地為設立學校、醫院而租賃或購買地畝;中國政府派遣陸軍軍官到日本,與日本軍事當局協商采買軍械或設立合辦軍械廠之事。日置益則代表日本“言明”:“關於布教權問題,日後應再行協議。”中國接受修正案後,日本歸還膠東港。
這個修正案盡管作了有限的讓步,依然嚴重侵犯了中國主權和利益。日本亡我之心不死。
經過五天的考慮,中國外交部在5月1日回絕了修正案,提出了“反修正案”,並且聲明這個方案是中方的最後決定。中國政府對第五號有關的所有內容,全部拒絕,對其他四號中的要求也提出了修改。中國政府允許日本人在東北南部居住、經營、租地,但不允永租,並要求日本人服從中國法律,和中國人一樣交稅,一旦出現爭論歸中國官吏審判;拒絕在內蒙古東部地區和日本合辦農業及工業;要求日本無條件歸還膠州灣,中國要參加日德和談,更要求日本政府承擔日德山東戰爭對中國造成的損失。在反修正案中,中國也作了有限的讓步。
國恥紀念日
一
中日雙方的底線都暴露給對方後,交涉進入了簡單的、是與否的“問答階段”。
為了向內外交困的袁世凱政府施加壓力,日軍以換防為名向大連、青島及塘沽等地增派軍隊,進行武力威脅。但到5月4日、5日,袁世凱堅持“凡屬中國能夠讓步者,均已作了讓步,但慮及中國主權和與其他外國條約之關係以及國內輿論沸騰等,終不能再作更多之讓步”。中國國內的反日情緒和國際輿論壓力也到達了巔峰。日本元老派對內閣的二十一條要求讓國家陷入不利局麵,尤其是第五號要求嚴重惡化中日關係,導致日本在華經濟損失,十分不滿。他們對內閣失望之餘向天皇施加壓力,於是5月6日的日本禦前會議由天皇“聖裁”,決定削除最關鍵、讓中國反映最激烈的第五號要求。二十一條中最有殺傷力的第五號要求,因為日本的主動撤銷,走進了曆史。
第二天(5月7日)下午3時,日本駐華公使日置益在整整交涉了110天無果以後,主動造訪外交總長陸征祥,拿出了檔案名為《覺書》的最後通牒。
《覺書》要求除第五號各項“日後另行協商”外,限中國在48小時內完全接受4月26日日本修正案的其他所有內容。日置益警告說日本在華軍隊已經蓄勢待發,“如到期不受到滿意之答複,帝國政府將執認為必要之手段”。此前,日本政府頒布關東戒嚴令,命令山東、奉天(遼寧)日軍備戰。日本軍艦遊弋在渤海,對中國政府進行赤裸裸的武力威脅。
接到日本的最後通牒後,袁世凱在5月8日午後召集國事會議,商議對策。在開會之前,被袁世凱政府寄予厚望的英國駐華公使朱爾典緊急會見了陸征祥。他帶來了英國政府的正式意見:建議中國政府接受日本最後通牒。袁世凱期望的外援在最後關頭拋棄了袁世凱。在由總統袁世凱、副總統黎元洪、國務卿徐世昌、左右丞、參謀總長、各部總長、各院院長、參政院議長、外交次長、參政院次長、秘書長等人參加的國事會議上,朱爾典的意見沉重打擊了眾人繼續抵抗的信心。
袁世凱在會上發言,“我國雖弱,苟侵及我主權,束縛我內政,如第五號所列者,我必誓死力拒”,現在中國內外交困,“不得已接受日本通牒之要求,是何等痛心!何等恥辱!語曰:無敵國外患國恒亡。經此大難以後,大家務要認此次接受日本要求為奇恥大辱,本臥薪嚐膽之精神,做奮發有為之事業”;“若事過境遷,因循忘恥,則不特今日之屈服奇恥無報複之時,恐十年以後,中國之危險更甚於今日,亡國之痛,即在目前。我負國民托付之重,決不為亡國之民。但國之興,諸君與有責,國之亡,諸君亦與有責也”。
副總統黎元洪發言,弱肉強食是自然法則,“日本乘機強奪,不足為怪,所恨者我無自衛之力,不能為堅強的拒絕,致使外人輕侮”。
誠如二人所言,被迫接受最後通牒的屈辱是國家積貧積弱在外交上的反映。雖說弱國無外交,但弱國之民不能自動放棄外交,該爭取的也得爭取。爭取後的妥協和自暴自棄的妥協屈服是有本質不同的。同樣,一味的被動捍衛尊嚴權力與知恥而後勇,臥薪嚐膽,以圖來日雪恥也有著本質的不同。1915年5月9日,袁世凱政府通知日本公使館,宣布接受最後通牒。消息一經傳出,舉國嘩然。各地和各團體奔走呼號,集會遊行,誓不承認二十一條要求,並要求懲辦賣國賊陸征祥和曹汝霖。抵製日貨運動非但沒有減弱,聲勢反而越發高漲。更有全國教育聯合會決定將接受最後通牒的5月9日定為“國恥紀念日”。
二
25日,中國與日本簽訂了《關於南滿洲及東部內蒙古之條約》、《關於山東之條約》及另附的十三件換文,共同組成了《民四條約》。這個條約雖然以二十一條要求為基礎,但與1月18日的最初要求相比已有了重大修正。“吾人如把日本提出的‘二十一條要求’原件和簽訂後的新約相比,可見二者有霄壤之別。當然我們不能否認,這部新約也是一部喪權辱國的條約。例如延長旅順、大連租期至99年,直至21世紀,又默許日本人無限製向東北移民等,都是喪權辱國的。但是中國卻始終沒有變成日本的印度,所以日本雖費盡心機,提出滅亡中國的‘二十一條要求’,弄得臭名昭著,後來也隻落得個雷聲大、雨點小的收場,為天下笑。”(唐德剛著:《袁世當國》。)
唐德剛先生說日本此舉是“雷聲大雨點小”,一方麵指日本把獨霸中國的野心暴露在陽光之下,另一層意思是日本人把動靜鬧得很大,實際收益卻很寥寥。《民四條約》在執行過程中遭到了中方的阻撓和各地五花八門的反對。比如條業規定日本人可以自由在東北南部買地從事經濟活動。東北軍界和民間則樹立了一條不成文的“懲治國賊條例”:未經政府許可將田地賣給外國的人以賣國賊論處,殺無赦。據說,這是袁世凱向當時占據東北的張作霖授意的對策。張作霖1915年時隻有幾千土匪改編的部隊,千餘支長槍而已。《民四條約》簽訂後,袁世凱秘密資助張作霖槍械,幫助張作霖招兵買馬,擴充軍隊。張作霖在東北公開揚言:日本人如果敢走出附屬地一步,中國政府就不能保證他的安全。一直到袁世凱死後多年,有條約保護的日本人依然局限在東北少數據點中,形同軟禁。
至於那些被中國各機關“聘用”的日本顧問,也感歎道:“我等名為顧問,其實絕無人顧,絕無人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