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官窮得口袋裏叮當響,這好像成了古代官場上達成的統一共識。但事實情況也不盡然,其實這種京官的窮是相對而言,那些占據權力要塞的京官就是他們哭窮,也沒有人會相信他們的眼淚。有人習慣用收入來衡量權力的大小,在人們的潛意識裏權力能夠為官員帶來收入。
一個官員的收入越高,表明他的權力也就越大。其實這隻能是個推理,絕對不是真理,因為決定官員收入多少的要素不是靜止的,而是一個永恒的變量。
我們就拿主政一方的地方官員來說,知縣甲和知縣乙,雖然同為知縣,可他們權力所轄的區域之間存在著貧富差距,那麼由此可以得出知縣甲和知縣乙動用權力所能夠獲取的灰色收入也就存在差距。更為重要的是知縣甲和知縣乙的個人修為也決定著他們的貪廉程度。如果知縣甲立誌要做一個海瑞那樣的清官,就是把他放在應天巡撫(省長)的位置上,他的灰色收入也遠遠不如一個知縣(區長)。綜合以上因素,官員的收入並不能完全真實地反映其權力的大小。
但是對於京官來說,情況與地方官員又有所區別。首先在決定其收入的各種要素中,存在的變量有所減少。這樣一來,京官的收入多少與權力大小就有著更為直接的聯係,權力值就約等於個人收入。
官員所擁有的公權力所圈出的區域越大,那麼他所獲取的利益就越多。真正窮的,隻是那些清水衙門裏的小京官。這幫小京官是一群被稱為“京曹”的人,他們僅僅是中央政府各個衙門裏的屬員,權力不大,工作也很清閑,他們的收入甚至還趕不上一個在底層刮油水的胥吏。
對於一名低級別的官員,既沒有來自下級的孝敬,又沒有實實在在的公務經手,想要過上富足的生活是非常難的。胥吏的收入與所在的崗位有很密切的關係,如果能夠盤踞權力要塞,他們就可以揩點油水出來。這種狀況,在官吏分途而官員的俸祿又出奇低的明清兩代,更為明顯。
清朝官員實行的是低俸製,根據《大清會典事例》記載:“文武京官俸祿,正從一品俸祿一百八十兩,米一百八十斛;正從二品俸銀一百五十五兩,米一百五十五斛;正從三品俸銀一百三十兩,米一百三十斛;正從四品俸銀一百有五兩,米一百有五斛;正從五品俸銀八十兩,米八十斛;正從六品俸銀六十兩,米六十斛;正從七品俸銀四十五兩,米四十五斛;正從八品俸銀四十兩,米四十斛;正九品俸銀三十三兩一錢一分四厘,米三十三斛一鬥一升四合;從九品俸銀三十一兩五錢二分,米三十一斛五鬥二升;未入流俸銀祿米與從九品同。”
按照上麵的規定,我們就拿“正從一品俸祿一百八十兩,米一百八十斛”來說,換算成今天的錢糧,相當於一年兩萬多塊錢。要知道,當時可沒有一夫一妻製和計劃生育,京官一家老小加上仆人,至少有十幾口人吧。如果僅靠著台麵上的兩萬多塊錢,京官的日子幾乎沒法過下去。
其實這裏還有一個問題就是京官的“窮”與京城老百姓的“窮”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概念,老百姓的“窮”是窮在溫飽問題上麵,而京官的“窮”則是消費結構性的窮。京官的比較對象,應該是他的那些同僚們和各級官員。作為官員,他們所要求的生活標準絕不僅僅是達到溫飽線。他們既要追求酒足飯飽的物質生活,還要追求聲色光電的精神追求。而滿足精神與物質的雙豐收,需要的是真金白銀。
京官之所以窮,是因為他們不能直接刮地皮。比如說,一個在六部供職的主事(文吏),級別屬於七品官。地方上的七品官擔任的是知縣,一個知縣不貪不搶,一年正常的收入也有幾萬兩銀子。可七品官放到京城裏,就是權力係統內的最底層,他們的合法收入(工資)是45兩銀子,頂多再加上一點祿米。京師的物價比地方要高出幾倍,想要在京城過日子,僅靠政府給的這點薪水,是很難養家糊口的。由此可見,京官與地方官的收入不可同日而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