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地區是秦代糧食的主要產區,封建政權在這一帶的存糧也非常之多。據《史記·酈生陸賈列傳》載,秦末陳留尚有秦積粟數千萬石。楚漢決戰前夕,彭越攻下昌邑旁20餘城,得穀十餘萬斛。
秦建於滎陽、成皋間的敖倉是當時最有名的糧倉,積粟甚多。劉邦曾據敖倉之粟打敗了項羽,後來英布叛漢時,仍有人提出據敖倉之粟是成敗的關鍵。可知秦漢之際10多年間,敖倉之粟取之不竭,其存糧是非常多的。
巴蜀地區也是秦代的重要產糧區,《華陽國誌·蜀誌》說:劉邦自漢中出三秦伐楚,蕭何發蜀,漢米萬船,而給助軍糧。
《史記·高祖本紀》還記載,因漢初饑荒嚴重,劉邦遂令民就食蜀漢。說明秦漢紛擾之際,這裏的糧食積累仍然豐富,農業生產相對穩定。
秦國的糧食不僅供給本國人們食用,而且還大量外運。早在公元前647年,晉國發生饑荒,晉君向秦穆公借糧。當時秦向晉輸糧的場麵是:在秦都雍至晉都絳的水路上,載糧食的船隻綿延不斷,其規模之大,好像一場戰爭。因此,曆史上將這次輸糧稱之為“泛舟之役”。
秦生產的糧食,不僅可以滿足其迅速增長的人口食用,而且還大量用來釀酒。
由以上論述不難發現秦國的農業經濟是相當發展和繁榮的,特別是在秦統一中國的初期。正因為秦以穀物種植業為主的農業經濟頗為發達,才使得秦有雄厚的經濟基礎,與東方諸國抗衡、爭霸,並最終統一天下。到秦滅亡以後,漢也不得不承認“秦富十倍於天下”。
秦代的土地製度,是由國有土地和私有土地兩部分構成的。國有土地是封建國家政府所有直接經營的土地,一般被稱作官田或公田。這種土地遍及全國各地。另外未被私人開發占有的山林川澤、未被開墾的草地和荒地,也都屬於封建官府所有。
國有土地有兩種類型,一是封建官府直接占有和經營的官田或公田,二是封建皇帝、皇室占有和經營的官田和公田。如散布在全國各地的宮院、苑囿、行宮、園林、池沼、圍場、陵地以及籍田、牧地等。
私有土地指的是私人占有的土地,亦稱民田或私田。秦王朝統一全國後,於公元前216年公布“黔首自實田”的法令。
法令要求:平民自報所占土地麵積,自報耕地麵積、土地產量及大小人丁。所報內容由鄉出人審查核實,並統一評定產量,計算每戶應納稅額,最後登記入冊,上報到縣,經批準後,即按登記數征收。
按照這一法令,繳納賦稅即可取得土地所有權,其所有權得到國家法律的承認與保障。這形式,土地私有製在我國曆史上確立起來。促進了地主經濟的進一步發展。
私有土地又為地主私有和小土地所有兩種形式。地主私有就是擁有較多土地。他們的土地來自賞賜、侵占、巧取、豪奪以及購買等。小土地所有就是直接生產者和自耕農擁有小塊土地。
小土地所有者除原來的自由農民外,多係從農奴解放出來占有原來份地即私田的農民,還有開荒或購買而取得土地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