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0章 元代農業經濟的全麵發展(3 / 3)

一般官田,即封建國家直接占有的官田。元代的一般官田主要分布在江南地區,元政府在這一地區設置了江淮等處財賦都總管府,江浙等處財賦都總管府以及多種名目的提舉司,專責管理官田事務。

元政府在逐漸擴大官田的同時,不斷地將官田賞賜給貴族、官僚和寺院,這便是“賜田”。元代賜田之舉十分頻繁,賜田的數量也很大,動輒以百頃、千頃計。元代賜田,是元代土地製度中較為突出的現象。

職田即官員的俸祿田。元代職田隻分撥給路、府、州、縣官員及按察司、運司、鹽司官員,其他官員則隻支俸鈔和祿米,不給職田。官員職田的多寡,隨品秩高下而定。

1266年,元政府定各路、府、州、縣官員職田:“上路達魯花赤、總管職田16頃,同知8頃,治中6頃,府判5頃;下路達魯花赤、總管14頃,同知7頃,府判5頃;散府達魯花赤、知府12頃,同知6頃,府判4頃;中州達魯花赤、知州6頃,州判3頃;警巡院達魯花赤、警史5頃,警副4頃,警判3頃;錄事司達魯花赤、錄事3頃,錄判2頃;縣達魯花赤、縣尹4頃,縣丞3頃,主簿3頃,縣尉2頃。”

政府規定的諸官員的職田數,隻是一個給付標準,實際上,官員違製多取職田和職田給付不足額,甚至完全未曾給付的情況都是存在的。職田的收入歸現任官員所有,官員離任須將職田移交給下任。

學田,即官辦各類學校所占有的土地。元代在中央設置國子學、蒙古國子學、回回國子學,在路府州縣設置儒學、蒙古字學、醫學、陰陽學等。

此外,各地還有大量的書院。除國子學沒有學田外,上述其他學校都占有數量不等的土地,其中各地儒學是學田的主要占有者。

上述元代各類官田,基本上都采用租佃製的生產形式。大多數情況是出租給貧苦農民耕種,但元代一般官田和學田中包佃製興盛,是這些土地上封建租佃關係繼續保持其發展趨勢的一種反映。

元代寺觀土地名義上屬於封建國家所有,但除去政府撥賜的土地外,寺觀從前代繼承來的土地及通過各種途徑續占的土地,其所有權都在寺觀,新增田土還要向政府納稅,所以,寺觀土地一部分是私有土地。元代尊崇宗教,隨著佛道二教社會地位上升,寺觀的土地占有也顯著擴張,尤其所謂“佛門子弟”更充當了土地兼並的突出角色。

許多寺觀,在前代便占有相當數量的土地,入元後這些土地仍歸其所有,並受到元政府的保護。元政府又把大量官田撥賜給一部分著名寺觀,動輒數萬甚至十數萬頃,急劇擴增了寺觀的土地占有。

寺觀土地基本上采用租佃製進行生產,寺觀佃戶的數量很大。一般寺觀的田地都分設田莊,派莊主、甲幹、監收等管理佃戶和收取田租。元代民田,包括地主、自耕農、半自耕農占有的土地,地主土地所有製在民田中占有絕對支配地位。金和南宋時期,大地主土地所有製已經充分發展,入元以後地主的土地兼並活動並未受到遏止,且有變本加厲之勢。

由於地主占據了絕大部分土地,元代自耕農、半自耕農的人數甚少,所占土地亦十分有限。大部分農民沒有土地,或隻占有極少的土地,因而成了封建國家和各類地主的佃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