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2章 家族政治(2)(1 / 3)

王莊

征服一代的八旗王公獲得了大量王莊。1644年,北京周圍被遺棄的土地以及原屬於明朝皇族成員、貴族和太監的土地被分配給了清朝的王公貴族、有功將領和旗人。順治朝的三次圈地影響到了現今河北省 10個縣 16萬頃土地的所有權。

王莊也分布於寧古塔、吉林城和東北的其他要塞周圍 ,有流放的犯人充當勞工。即使到了清末王莊已經大幅縮水的情況下 ,東北地區還有 100多處王莊 ,共計 270萬畝 ,超過盛京周圍皇莊的 2倍。王莊遍布於 21個縣。

長城內外的大型牧場也被分配給王公 ,使他們能夠蓄養大量馬匹供打仗之用。每個王公擁有的戰馬從數百匹到數千匹不等 ,每遇大戰都被要求提供三四百匹戰馬。這個傳統一直延續到 18世紀30年代 ,當時平郡王上奏抱怨說他送到前線的戰馬已經有 500匹了 ,其他宗室王公也都送了戰馬。

莊親王的王莊非常之多 ,7.8萬畝分布於直隸的 25個縣 , 4000畝在張家口和承德 ,71萬畝在遼寧 ,在陝西還有 324萬畝牧場。正如楊學琛和周遠廉指出的 ,莊親王的莊園在 1887年約占清帝國納賦耕地麵積的 55%。1723年,當胤禛指定他的弟弟胤祿 (1695—1767)繼承莊親王博果鐸的親王爵位和財產(這是皇太極的五子碩塞以軍功建立起來的)時,其他人都認為此舉是胤禛的 “格外恩寵 ”和對一個忠誠的兄弟的獎賞。

禮親王代善的王莊最初分布於遼寧的 8個縣 ,共計 98682畝。由於他的許多兒子都以軍功為自己贏得了爵位和莊園 ,所以他的子孫後代非常富有。肅親王豪格在奉天府的 9個縣擁有王莊 ,共計 80053畝,但這隻是他全部財產的一部分。1915年的一份日文報告稱 ,肅親王的家業包括直隸和奉天的 32070畝土地 ,熱河的 170萬畝土地 ,察哈爾的126萬畝牧場,還有一些果園、山地,一處森林和一個金礦。鄭親王濟爾哈朗和睿親王多爾袞的王莊也非常大。

在大多數情況下,以功業獲得爵位的王公即使失寵或被降級,他的王莊也是不予沒收的。例如,代善的曾孫星尼經曆了數次政壇沉浮,在第二次和1725年的最後一次起伏中被褫奪了第四等爵位。然而,終其一生,星尼都享有奉天王莊大約 1萬畝地的地租收入。多爾袞死後家業被沒收是一個例外。多爾袞擁有 100萬到 200萬畝土地和大批農奴。1778年,當多爾袞的政治名譽得到恢複以後,他的後人在東北和河北得到了30萬畝土地。

使王公大家庭不能永久保持不變的主要原因不是沒收,而是繼承造成的散失。有一些王公家庭擴大了產業,但多數王公家庭的產業分配給了越來越多的子孫後代。盡管如此,爵位還是由一個繼承人承襲,他要負責其他兄弟有一定的經濟保障,而土地則代代分割。到1911年,莊親王的莊園一共被分割了8次,分散於 34個人之手。最後一代莊親王仍擁有55萬畝土地。

恩封

大多數皇室王公都是通過恩封獲得爵位的,皇帝賜予他們的王莊也小得多。恩封意味著人口、土地和物品的轉移,當皇帝決定把一個兒子或兄弟從宮廷大家庭中分出去,給他提供單獨的宅院讓他另立門戶時,就需要施予恩封。恩封的對象包括皇帝的孫子甚至曾孫,而其他宗室隻能從他們父親的產業中分到一份。

清朝的恩封是獨一無二的。清朝帝王把爵位的自動世襲權改變為皇帝對功德勞績的獎賞。康熙、雍正和乾隆皇帝對自己的兄弟更慷慨一些。雖然玄燁在他的兄弟年滿14歲後就授予親王銜,但對待兒子卻有所不同,是在其快到20歲或20多歲時才授予第一、二、三等爵位。胤禛在兩個兒子20歲出頭時授予了他們爵位,但他的第三子因 生活奢靡而被剝奪了繼承權。①弘曆在兒子二三十歲時授予他們爵位。最後登上皇位的兒子也沒有受到偏愛。胤禛為皇子時,到 20歲才被封為貝勒。弘曆初次獲得爵位是 20歲,顒琰是 29歲,

旻寧是31歲。奕 19歲就當了皇帝,但他一直不是親王。

定期修改的條例規定了恩封的項目。參閱內務府和宗人府的檔案中有許多關於此事的奏折。由於乾隆皇帝曾數次詢問以前的成例,所以我們可以看到15份完整的恩封清單,它們始於1667年給予裕親王福全的恩封,止於 18世紀。這些清單可使我們追溯清初王莊形態和規模的主要變化。

清代共有 26個皇子獲封親王 ,14個皇子獲封郡王。楊學琛和周遠廉利用中國第一曆史檔案館所藏檔案重建了 8個親王的土地占有情況。這些親王包括順治皇帝的次子福全 (1667年封王 ),按年代排列下來 ,直到光緒皇帝的父親醇親王。

裕親王福全獲得了農莊、菜園和果園 ,後來這些成為標準配置。他的王莊共有約 7萬畝。1698年康熙皇帝的長子允禔獲封郡王時 ,得到了 5萬畝土地。他們的王莊都比果親王允禮 (1725年)、和親王弘晝 (1733年 )及成親王永瑆 (1789年 )的王莊大。嘉慶皇帝的四子睿親王綿忻 (後為端親王 )獲封的王莊超過了5萬畝 ,醇郡王奕於 1872年被晉升為親王 ,並獲封王莊 68萬多畝 ,隻有他們兩人的王莊堪與 17世紀的王莊相提並論。這些王公獲封土地與乾隆末期製定的則例不符 ,它規定以生利的當鋪代替王莊。到 1850年,內務府大臣報告說 ,如果戶部不撥款,他們就無法再為新封的王公提供王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