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溯皇帝對宮廷安全的關心把我們引進了詹姆斯 ·C·斯科特所說的 “隱性的 ”領域。檔案中保存的關於宮規的上諭和關於犯罪案件的報告可使我們直接看到皇帝對破壞正常秩序的行為的反應。與官方的理想截然相反 (最高統治者可能覺得很沮喪 ),奴仆對主子的指示和命令並不是懷著感激的心情全盤接受 ,而是隨自己的意願創造了一個屬於他們自己的社會 ———最高統治者隻是偶爾關注它一下。當奴仆發生爭吵大聲互罵的時候 ,內廷的莊嚴和寧靜以及主子的安寧都被破壞了。出於顯而易見的理由 ,有專門的律條禁止奴仆在與宮廷的其他人員爭吵時動用武器。太醫院筆帖式劉天光因自己的職務分配而與人發生了小小的口角 ,他非常惱怒 ,威脅要自殺。對劉天光而言很不幸的是 ,有個侍衛在奪他揮舞著的刀時受了傷 ,劉天光因 “在宮裏吵架 ”而受到了懲罰。
不太明顯的是 ,懲罰自殘行為的律條也是吵架促成的。自殺事件都受到非常徹底的調查 ,以免有隱瞞詐騙、偷盜和謀殺的可能性。當一個怒火中燒的奴仆殺死另一個奴仆時 ,不但犯罪者會受到嚴懲 ,他的名義上的管領者也會受到懲戒。1798年,一個年輕的太監被同事所殺。殺人者被判絞立決 ,管領者被判笞刑,敬事房總管和一名副總管被免職並受笞刑 ,首領太監被罰款。
奴仆激起的暴力行為是不可容忍的 ,敲詐勒索同樣不可容忍。未得允許 ,太監不能離開主子的家 ,目的就是為了不給他們提供自由前往平民社會謀求利益的機會。從名義上說 ,太監的社會地位很低 ,但就社會現實言之 ,並非如此 ,在上述案例中 ,這種差異是很明顯的 ,其原因在於 ,作為執行皇帝旨意的奴仆 ,太監有權拒絕宮裏任何人提出的違背宮規的要求。1778年,首領太監王成向向皇帝奏報 ,明貴人要求王成向給她兄長家派一名太監 ,而王成向拒絕了她的要求。皇帝表示支持他的做法。
太監必須確保他們的主子遵守皇室的有關規定 ,且不生是非。即使是皇帝的母親在紫禁城外采取任何行動 ,也要事先征得皇帝的同意。1736年,弘曆登基不久即斥責他母親的兩名太監沒有奏報她修繕順天府東嶽廟的計劃。他指出 :
宮闈以內事務 ,一切仰承懿旨 ,豈有以順從蓋廟修寺為盡孝之禮 ?設外間聲揚皇太後各處修理廟宇 ,致僧道人等借緣簿疏頭為由 ,不時乞求恩準 ,相率成風 ,斷乎不可 ……倘後來或遇年幼之君 ,並值不知外間事務 ,主母不能斷製 ,俾若輩自謂得計 ,殊於國體有傷。今此一事順從皇太後 ,仍傳朕旨修蓋。嗣後如遇此等事務 ,陳福等不行奏止 ,輕易舉動 ,多生事端 ,朕斷不輕恕。
弘曆試圖控製關於重大計劃的所有決定的願望最具啟示意義。弘曆以事親至孝 (參閱第四章 )和喜歡修繕廟宇 (參閱第七章)而聞名。問題不在於讚助的是不是民間宗教 :正如第六、七和八章指出的 ,大清皇帝支持各種各樣的宗教。弘曆隻是在為自己的統治定基調 ,“宮中一切事務 ,仰承朕旨 ”的意義正在於此。任何人,甚至他敬愛的母親都不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