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5章 皇權與對儒家禮儀的實踐(2)(3 / 3)

皇室祖先也在 “正統 ”觀念的範圍內為王朝增加了存在的合法性。這種觀念源於漢代對儒家學說與陰陽五行學說的融合。在漢代 ,“正統 ”指的是在皇室或家族中正當的或合法的繼承脈絡。在唐代和宋代 ,這個詞被用於追溯從古至今的統治權的合法脈絡。雖然並非所有的王朝創始人都接受這個觀念 ———據說忽必烈就未接受這個觀念 ,而是讚同成吉思汗提出的廣泛挑選統治者的模式 ,但是許多想建立新的漢族統治家族的人都嚐試著通過采用 “正統 ”框架內的朝代名和象征符號來充分利用這種製度的好處。例如 ,陳學霖認為 ,這正是 12世紀的女真人采用 “大金 ”作國名的原因。

“正統 ”用 “政治血統 ”代替了家族血統。“正統 ”理念聲稱 ,合法性可在不同的血統間傳遞 ,可從一個統治家族轉移到另一個統治家族。魏侯瑋所說的從 “血統祖先 ”到 “政治祖先 ”的轉移發生了 ,並在祭祀儀式中得到了反映。宮廷支持並控製著對曆朝曆代的統治者的祭祀儀式。宮廷還通過重申“國家並非由一家一姓永遠獨有的神聖說辭 ”而擴大了其統治的合法基礎。

當1644年清軍進入北京時 ,他們指定明朝皇室的一個後裔充當明朝皇陵的主祭。新的統治家族祭祀前朝皇帝的祖先是正當的 ,這可見之於《禮記》。從周代開始 ,每個新統治家族都選擇以前兩個朝代的後裔 (二王後 )加封貴族頭銜 ,並讓他們在新國家中負責祭祀事務。作為 “二王後 ”政策的補充 ,新朝還要直接祭祀以前的統治者。後來各朝代供奉的前朝統治者的數量是各不相同的。周朝統治者把商朝的兩個皇室祖先供奉於周朝祖廟 ,原因也許在於周朝創始人與商朝皇室有親戚關係。657年,唐朝開始定期祭祀傳說中的帝王堯、舜、禹和湯 ,以及周朝創始人文王、武王和漢朝創始人高祖劉邦。清朝增加了金、後金、南北朝和五代時期的諸多帝王。起初 ,祭祀活動每隔三年在帝王的陵墓或相關地方舉辦一次 ,但到後來 ,祭祀活動都在 “曆代帝王廟 ”中舉行。

禮儀與皇帝特權

在當朝的最後數月 ,弘曆已把主持祭祀儀式的職責放進了自己退位後兒子應做的事項中。由於他年事已高 ,“已不再勝任盛大祭祀儀式中 ‘敬奉祖先所必需的爬起跪倒、鞠躬作揖 ’等繁劇事務了 ”。弘曆確實遵守了他的諾言 :祭禮記錄證實 ,1795年他退位以後再未親自主持過盛大的祭祀儀式。

弘曆關於委派代表主持國家宗教中最重要的祭祀儀式的決定 ,向那些認為祭天儀式是支撐清王朝之儒家思想的支柱之一的曆史學家提出了一個重要問題。祭天儀式的重要性是人所共知的。到了唐代 ,新皇帝要想 “充分表達自己權力的合法性 ”,就必須在登基後不久親自到郊外的祭祀場所舉行祭天和祭地儀式。皇帝在協調人類社會與宇宙的關係時所處的關鍵地位 ,取決於他在國家級祭祀儀式上的表現 :“與宇宙的聯係正取決於他的表現。這些儀式在構成宇宙循環的同時 ,也被當做皇帝適合當政的證據 ———他就是那個能夠 ……昭示天地一統的人。”

與天的直接聯係 (其他任何人都做不到 )加強了皇帝的權威 ,當7世紀決定隻祭拜一個天而不是幾個天以後更是如此。其他任何人舉行這種儀式就是犯了 “大逆 ”之罪 ,表明他"有篡奪皇權和皇位的圖謀 ”。這確實是 1644年八旗軍隊進占北京後福臨舉行祭天儀式的內在動機。

所有的國家級儀式都置於皇帝的直接控製之下。皇帝參加儀式的性質因儀式的重要程度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對於國家宗教體係中二級和三級祭祀場所裏的神祇的祭拜儀式 ,皇帝的監管一般僅限於批準祭祀的日期。二級的祭拜儀式在另外 11處祭祀場所舉行,三級和最低一級的祭拜儀式在另外的 29座廟宇和其他宗教場所舉行。由於某些祭祀場所每年的祭祀活動不止一次 ,所以國家祭禮計劃書中的祭祀活動每年超過 50次。

在康熙朝末年 (1722年),一級祭祀儀式包括冬至日的祭天儀式、夏至日的祭地儀式、正月間在天壇祈年殿的祈豐年儀式 ,二月和八月的上旬在社稷壇的祭拜儀式 ,四季首日和每年年末在太廟的祭拜儀式。1742年,四月在天壇舉行的祈豐年儀式被提升為一級儀式。至少在理論上 ,皇帝和群臣都要參加每個重大儀式,且要齋戒三日。雖然重大儀式包括每年在祖墳前舉行的數次祭祀儀式 ,但這些儀式一般都由高級別的皇親而非皇帝本人主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