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44章 法規文獻(3)(1 / 3)

涇源縣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監督檢查製度

第一條 為促進各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保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順利實施,特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各級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和紀檢監察機關依法對政府信息公開的實施情況監督,認真收集整理各方麵的意見,及時處理舉報投訴及群眾來信來訪,認真查實並督促整改。

第三條 監督檢查的內容:

1.負責政府信息工作的組織機構和網絡建設;

2.領導重視程度;

3.主動公開、依申請公開和不予公開政府信息情況;

4.政府信息公開是否公正、公平、便民並完全、及時、準確;

5.政府信息公開的收費及減免情況;

6.因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

7.製度建設情況;

8.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情況等。

第四條 公開義務人應當建立健全本行政機關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製度,指定本部門處理政府信息公開事務的專門機構和人員,履行崗位職責,並對外公布其聯係方式,接受各方麵的監督。

第五條 建立政府信息公開投訴處理製度,設立監督投訴電話,加強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的監督,對投訴的問題,做到事事有答複,件件有落實。

第六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可以通過公開投訴電話、信箱和電子郵箱反映其對政府信息公開情況的意見和建議,認為政府機關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的,可以向上級行政監察機關舉報。接受舉報的機關應當予以調查處理。

第七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政府機關違反本規定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第八條 本製度由縣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九條 本製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涇源縣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製度

第一條 為促進政府信息公開,加強對全縣各級政府及部門信息公開工作的考核和管理,特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考核工作堅持客觀公正、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三條 考核工作由縣政府辦公室牽頭組織實施。

第四條 考核對象主要是行政機關,包括法律、法規授權組織以及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

第五條 考核的主要內容:

(一)組織領導情況。是否指定或建立政府信息公開主管部門,是否明確有領導主管、有專人負責。

(二)製度規範化建設情況。是否建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製度和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製度;是否建立政府信息發布保密審查製度;是否健全新聞發布製度;是否建立健全監督保障和責任追究製度;各鄉(鎮)和各部門是否建立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考核、社會評議製度等。

(三)政府信息公開指南和公開目錄編製情況。公開指南和公開目錄是否具體、全麵;是否在政府門戶網站和相關政府信息查閱場所公布;是否及時更新。

(四)公開的範圍情況。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是否達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的要求;重點公開的政府信息是否具體全麵、符合實際、沒有漏項;是否存在公開不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問題。

(五)公開的方式和程序情況。政府是否設置信息場所,並配備相應的設施、設備;行政機關是否設立公共查閱室、資料索取點、信息公告欄、電子信息屏等場所、設施;是否在有效時間內公開屬於主動公開範圍的政府信息;是否在規定期限內答複申請人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是否違反規定收取費用;是否通過其他組織、個人以有償服務方式提供政府信息;是否發生因政府信息未公開或公開不及時而造成的事故或群眾投訴。

(六)監督和保障情況。是否定期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進行考核、評議;是否按時編製、公布年度工作報告;是否依法實施責任追究;各鄉(鎮)和各部門是否將政府信息公開工作納入目標管理。

第六條 考核形式包括聽取彙報、查閱有關資料、現場查看、參考社會評議結果等。

第七條 考核方法包括日常檢查、半年抽查、年終考核。

第八條 考核結果評定為優秀、良好、一般、差四個檔次。

對於考核評定優秀的單位,由縣政府辦公室予以表彰;對於考核評定為差的單位,按照《涇源縣政府信息公開責任追究製度》實施責任追究。

第九條 本製度由縣政府信息公開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條 本製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涇源縣人民政府關於進一步規範和加強政府直補農民財政資金“一卡通”管理工作的通知

(縣人民政府2009年2月14日發布)

各鄉鎮人民政府、政府各有關部門、各直屬機構:自2004年涇源縣全麵啟動實施政府直補農民財政資金“一卡通”管理工作以來,全縣已逐步將退耕還林糧款補助、良種補貼、糧食綜合補貼、能繁母豬補貼、石油價格補貼、民政救濟救災和危房改造補貼等涉農補貼全部納入“一卡通”管理,建立起“鄉鎮管底冊、部門管審核、財政管資金、銀行管發放”的“一卡通”管理機製,確保了政府直補農民財政資金及時準確發放。為進一步規範和加強政府直補農民財政資金“一卡通”管理,確保直補農民的各項惠農政策不折不扣的貫徹執行,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進一步完善管理機製

凡是直補農民的各項資金,全部采取“鄉鎮管底冊、部門管審核、財政管資金、銀行管發放”的管理機製,通過“一卡通”實行縣級財政直接支付,確保按時足額發放到群眾手中。

二、嚴格資金兌付程序

具體要嚴把“四關”:即建檔建庫、張榜公示、通知發放、審核兌付,做到“五到戶”,即政策宣傳到戶、數據錄入到戶、張榜公示到戶、通知發放到戶、資金兌付到戶。嚴格“六不準”:即不準擅自改動補貼通知書的數額,不準擅自以補貼抵扣任何款項、不準截留擠占和挪用補貼資金、不準村組集體代領補貼、不準拖延補貼兌付時間、不準以任何理由借機增加農民負擔。對直補給農民的各項補助資金實行縣財政直接支付管理。補貼底冊由鄉鎮據實填製,同時將補貼資金以行政村為單位張榜公示,公示期為7天,經群眾認可無異議後上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核,主管部門審核蓋章後送財政局核對,財政局根據底冊在農民所在轄區信用社將直補資金直接劃入農戶的“一卡通”個人專戶中。

三、加強監督檢查

由縣財政局牽頭,農牧局、林業局、民政局、監察局、審計局、信用聯社等部門組成聯合檢查組,定期或不定期采取全麵監督,重點督查相結合的方法,及時赴各鄉鎮信用社檢查農民直補政策執行情況,將政策落實到基層,切實保護農民的合法權益,維護直補農民工作的嚴肅性。對抵扣、截留、虛報、冒領、套取政府直補農民專項資金,未對直補農民財政資金進行公示,擅自發放的,要按照《寧夏回族自治區專項資金監督管理辦法》《寧夏回族自治區政府直補農民財政資金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