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26章 附章日本政壇的規則(2)(2 / 3)

兩院之爭

前文提過,日本實行責任內閣製,首相和內閣主要成員均為議員。在全國範圍,國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是國家唯一的立法機關,由眾議院和參議院組成,現有眾議院議員480名(自由民主黨233人,民主黨127人,自由黨22人,共產黨18人,社會民主黨8人,公明黨31人,保守黨7人,其他24人);參議院議員252名(自由民主黨104人,民主黨56人,自由黨12人,公明黨、改革俱樂部24人,共產黨23人,社會民主黨14人,兩院俱樂部4人,參議院之會10人,無黨派5人)。在地方,都道府縣、市町村通常都設有議會。

依據日本的憲法,公民享有的選舉權集中體現在眾議院、參議院大選和統一地方選舉這三大選舉上。

1、眾議院大選,又稱為“總選舉”。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因議員任期屆滿舉行的選舉。按照憲法的規定,在眾議院未被解散的條件下,眾議院的議員選舉每4年舉行一次。它是全體選民參加的直接選舉,實行小選舉區比例代表並立製,投票方式為1人2票製,即選民給小選區的一個候選人和比例選區的一個政黨各投1票。眾議院的大選在任期屆滿前30天舉行,如正值國會開會,選舉可從國會閉會之日起31日以後或35日以內進行。選舉具體日期由內閣在投票日的前20天確定,並由天皇以詔書形式公告。另一種是因內閣總理大臣解散眾議院而舉行的選舉。這種選舉必須在從國會閉會之日起40天以內舉行。

2、參議院大選,又稱為“通常選舉”。按憲法規定,參議員任期6年,每3年改選參議院全體的1/2,選舉日期均在6月或7月。確定具體選舉日期的規定,與眾議院選舉相同。

3、統一地方選舉。它是指由都道府縣和市町村舉行的地方自治體行政長官和地方議會議員的選舉。地方行政長官和地方議會議員的法定任期為4年,可連選連任,但實際上,由於行政長官、議員的死亡、辭職以及議會被解散等原因,很多地方自治體在統一地方選舉之前,舉行了補選或重新選舉,因此,各地任期屆滿的時間參差不齊。統一地方選舉均在每年的3~5月之間進行。它主要采取相對多數代表製,獲得選票最多的候選人當選。選民投票以單記名方式進行,即每個選民有一個投票權,選一名候選人。地方行政長官與地方議會議員分開進行。

除了這三種選舉以外,政府也會因為選舉的全部或一部分無效,或選人不足、為補足人數而舉行“再選舉”。這種選舉其實就是各種選秀節目中的複活戰。當國會議員出缺達到一定數額,如眾議院選舉區的眾議員出缺2人,參議院全國選舉區及地方選舉區的參議員出缺達到選舉名額總數四分之一以上時,則需要進行“補缺選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