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1章 廣闊天地上的試驗——“農業合作化運動”(1)(2 / 3)

除經濟原因外,促使黨中央認為需要大力發展合作化的還有社會政治方麵的考慮。土地改革基本完成後,在廣大農村中還存在著富農的資本主義所有製和廣泛的個體農民所有製。黨中央對農村中出現的兩極分化現象和資本主義自發傾向極為關注,毛澤東曾尖銳地指出:“對於農村的陣地,社會主義不去占領,資本主義就必然會去占領……資本主義道路,也可增產,但時間要長,而且是痛苦的道路。”毛澤東還告誡說:“現在農民賣地,這不好。法律不禁止,但我們要做工作,阻止農民賣地。辦法就是合作社。互助組還不能阻止農民賣地,要合作社,要大合作社才行。大合作社也可使得農民不必出租土地了,一二百戶的大合作社帶幾戶鰥寡孤獨,問題就解決了”。在圍繞農業合作化的問題展開的爭論中,黨中央對這個問題的認識已逐步深化,並從鞏固和建立新的工農聯盟和完成社會主義改造的戰略角度進一步論證了迅速實現合作化的必要性。同時還認識到,民主革命時期工農聯盟從地主手中取得土地分給農民的革命已經過去。而最近幾年中,農村的資本主義自發勢力一天一天地在發展,許多農民因為生產資料不足仍然處於貧困狀態。這種情況如果發展下去,農村中兩極分化的現象必然一天比一天嚴重。那樣,不僅貧困的農民不滿意,就是富裕的農民也會因為我們不允許他們走資本主義道路而不相信我們,這樣一來工農聯盟就很難鞏固了。要鞏固已有的工農聯盟並使其獲得新的更加堅實的基礎,就需要實行合作化,逐步消滅農村中的富農經濟製度和個體經濟製度,使整個社會立足於公有製的基礎之上。另外,“隻有在農業徹底實行社會主義改造的過程中,工人階級同農民的聯盟在新的基礎上,就是在社會主義基礎上,逐步地鞏固起來,才能夠徹底地割斷城市資產階級和農民的聯係,才能夠徹底地把資產階級孤立起來,才便於我們徹底地改造資本主義工商業。我們對農業實行社會主義改造的目的,是要在農村這個最廣闊的土地上根絕資本主義的來源”。

因此說,在50年代,農業在很大程度上已成為整個社會發展係統工程啟動的中心環節。農業合作化運動在總體上也反映了社會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和實際需要。

決策的製訂與實施

通過合作化引導個體農民和手工業者走上社會主義道路是中國共產黨一貫堅持的方針。製訂這個方針乃至作出這方麵的決策,早在黨的七屆二中全會上就已初步確立,毛澤東在七屆二中全會的報告中曾明確確定了對占國民經濟總產值90%的分散的個體的農業經濟和手工業經濟,必須謹慎地、逐步而又積極地引導它們向著現代化和集體化方向發展的方針。在七屆二中全會的決議中,針對個體的農業經濟實行改造的問題,不僅就其性質再次明確肯定了“這種合作社是以私有製為基礎的無產階級領導的國家政權管理之下的勞動人民群眾的集體經濟組織”,而且也同時指出“中國人民的文化落後和沒有合作社傳統,使得我們的合作社運動的推廣和發展大感困難,但是可以組織、必須組織、必須推廣和發展”。

1951年9月9日,中共中央召開第一次農業互助合作會議,通過了《中共中央關於農業生產互助合作的決議(草案)》,並於12月15日頒布執行。決議草案指出,土改後的農民中存在著發展個體經濟和實行互助合作的兩種積極性。中央應特別注意發揮農民的這兩個積極性,一方麵不能忽視和粗暴地挫傷農民個體經濟的積極性,另一方麵要在農民中提倡組織起來,按照自願和互利的原則,發展農民互助合作的積極性。提出要根據生產發展的需要與可能的條件而穩步前進的方針,明確了以土地入股、統一經營為特征的初級社是農業互助合作運動繼續前進的重要環節,是走向社會主義農業的過渡形式,規定了在發展互助合作運動中,必須貫徹自願和互利的原則,采取典型示範逐步推廣由小到大,由少到多,由低級到高級,逐步引導農民走集體化道路。因為,“農民的這些生產積極性,是迅速恢複和發展國民經濟和促進國家工業化的基本因素之一。”決議草案還規定了農民互助合作的三種主要形式,這就是:簡單的臨時性的勞動互助,常年的互助組和以土地入股為特點的農業生產合作社。到1952年底,全國農業互助組發展到800萬個,參加農戶4536萬戶;農業生產合作社試辦了3600餘個,組織起來的農戶占全國農戶的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