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二章(2 / 3)

此前,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地產開發業務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31號),房地產開發企業的下列行為應視同銷售確認收入:開發企業將開發產品轉作固定資產或用於捐贈、讚助、職工福利、獎勵、對外投資、分配給股東或投資人、抵償債務、換取其他企事業單位和個人的非貨幣性資產等行為,應視同銷售。

國稅函〔2008〕828號文件明確企業改變資產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轉為自用或經營),即自建商品房轉為自用或經營等不再視同銷售,自2008年1月1日起執行。因此,房地產企業應高度關注此項變化,對2008年1月1日以前發生的處置資產,2008年1月1日以後尚未進行稅務處理的,應按新政策規定執行。

三、視同銷售應區分不同情況確認收入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所稱企業以非貨幣形式取得的收入,應當按照公允價值確定收入額。公允價值,是指按照市場價格確定的價值。由於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行為中對貨物、財產和勞務沒有以貨幣進行計價,一般認為,也應當按照公允價值確認其收入,計算應納稅額。

對此,國稅函〔2008〕828號文件規定,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視同銷售情形,屬於企業自製的資產,應按企業同類資產同期對外銷售價格確定銷售收入;屬於外購的資產,可按購入時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當然,如果屬於上述內部處置資產的情形,且該資產在空間上並沒有轉移至境外,則該內部處置資產的行為就不用確認收入,也無須繳納企業所得稅,相關資產尚未結轉的成本或尚未計提的折舊可繼續在後期結轉或計提。如果不屬於內部處置資產行為,或雖屬於內部處置資產的行為,但資產被轉移至境外,就應視同銷售,確認收入,繳納企業所得稅。同時涉及增值稅、營業稅及消費稅的也應按現行政策規定依法繳納。

另外,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股權投資業務若幹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8號)規定,企業以經營活動的部分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東以其經營活動的部分非貨幣性資產向股份公司配購股票,應在投資交易發生時,將其分解為按公允價值銷售有關非貨幣性資產和投資兩項經濟業務進行所得稅處理,並按規定計算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企業整體資產轉讓原則上應在交易發生時,將其分解為按公允價值銷售全部資產和進行投資兩項經濟業務進行所得稅處理,並按規定計算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企業整體資產置換原則上應在交易發生時,將其分解為按公允價值銷售全部資產和按公允價值購買另一方全部資產的經濟業務進行所得稅處理,並按規定計算確認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此外,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合並分立業務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19號)規定,企業合並,通常情況下,被合並企業應視為按公允價值轉讓、處置全部資產,計算資產的轉讓所得,依法繳納所得稅。文件還就企業分立業務作出規定,被分立企業應視為按公允價值轉讓其被分離出去的部分或全部資產,計算被分立資產的財產轉讓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單位或個體經營者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1)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