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十四章(1 / 3)

2.企業購入已提足折舊的固定資產,是否可以計提折舊?

【問題】

企業購入已提足折舊的固定資產,是否可以計提折舊?

【解答】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一)款“外購的固定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於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生的其他支出為計稅基礎。”的規定,購入固定資產的企業支付了相應的費用並取得了發票,已作為固定資產入賬,對於購買企業其支出未獲得補償,應提取折舊。因此,銷售方已提足折舊的固定資產,購買方支付對價的,可以繼續計提折舊。

企業取得已使用過的固定資產的折舊年限,首先應當根據已使用過固定資產的新舊磨損程度、使用情況以及是否進行改良等因素合理估計新舊程度,然後與該固定資產的法定折舊年限相乘確定。

3.公司購買的活動板房、簡易房怎樣計提折舊?

4.土地是否要計入房屋建築物原值?

1、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第三條房產稅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10%至30%後的餘值計算繳納。具體減除幅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2、財政部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若幹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十五、關於房產原值如何確定?房產原值是指納稅人按照會計製度規定,在帳簿“固定資產”科目中記載的房屋原價。對納稅人未按會計製度規定記載的,在計征房產稅時,應按規定調整房產原值,對房產原值明顯不合理的,應重新予以評估。

3、新準則應用指南規定:自行開發建造廠房等建築物,相關的土地使用權與建築物應當分別處理。也即,自行開發建造廠房等建築物時,土地使用權仍作為無形資產單獨核算,土地使用權帳麵價值不計入建築物建造成本。

由以上三點推論出:從2007年實行新會計準則後,會計帳簿“固定資產”科目中記載的內容不含土地使用權數額,也即,房產原值中不含土地使用權數額。繳納房產稅時,土地使用權可以不計入房產稅計征基數。以上觀點是否正確?

答:《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應用指南:

六、土地使用權的處理

企業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通常應確認為無形資產,但改變土地使用權用途,用於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的,應當將其轉為投資性房地產。自行開發建造廠房等建築物,相關的土地使用權與建築物應當分別進行處理。外購土地及建築物支付的價款應當在建築物與土地使用權之間進行分配;難以合理分配的,應當全部作為固定資產。企業(房地產開發)取得土地用於建造對外出售的房屋建築物,相關的土地使用權賬麵價值應當計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築物成本。

根據指南規定,確實可以將自行開發建造廠房等建築物相關的土地使用權不記入建築物成本,僅僅指自行開發建造廠房等建築物,其他的如:企業(房地產開發)取得土地用於建造對外出售的房屋建築物,相關的土地使用權賬麵價值應當計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築物成本,這裏還應該將土地使用權賬麵價值應當計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築物成本計算繳納房產稅。

凡取得了土地使用權並已入帳的土地,一定要記入其所屬建築物成本並計算其房產成本計繳房產稅嗎!謝謝!

問題回複:您好!您在我們網站上提交的問題已收悉,現針對您所提供的信息簡要回複如下: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2號)明確:“對依照房產原值計稅的房產,不論是否記載在會計賬簿固定資產科目中,均應按照房屋原價計算繳納房產稅。房屋原價應根據國家有關會計製度規定進行核算。對納稅人未按國家會計製度規定核算並記載的,應按規定予以調整或重新評估。”

(一)執行企業製度(企業會計製度、金融企業會計製度、小企業會計製度)的企業

除房地產開發企業之外的其他企業建造自用房產的,按房產實際占用土地對應的土地攤餘價值記入“在建工程”,竣工時,一並作為企業房產價值轉入“固定資產”科目。

(二)執行新企業會計準則的企業

新會計準則規定:自行開發建造廠房等建築物,相關的土地使用權與建築物應當分別進行處理;外購土地及建築物支付的價款應當在建築物與土地使用權之間進行分配;難以合理分配的,應當全部作為固定資產;企業(房地產開發)取得土地用於建造對外出售的房屋建築物,相關的土地使用權賬麵價值應當計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築物成本。“

因此土地價值是否計入房產原值征收房產稅要根據你企業實行的企業製度來區別。

土地使用權是否應當計入房產原值計算繳納房產稅?本文結合新《企業會計準則》分析如下。

案例一:A企業會計核算執行《小企業會計製度》,車間廠房原值1000萬元,沒有包含實際占用的土地使用權價值500萬元。

案例二:B企業會計核算執行《企業會計製度》,車間廠房原值1000萬元,沒有包含實際占用的土地使用權價值500萬元。

案例三:C企業會計核算執行新《企業會計準則》,車間廠房原值1000萬元,沒有包含實際占用的土地使用權價值500萬元。

現試分析3個企業房產稅的計稅依據。

稅法關於房產稅房產原值的確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房產稅若幹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財稅地字〔1986〕8號)規定,房產原值是指納稅人按照會計製度規定,在賬簿”固定資產“科目中記載的房屋原價,對納稅人未按會計製度規定記載的,在計征房產稅時,應按規定調整房產原值。所以納稅人計稅房產原值的確定,取決於納稅人會計核算所選取的具體的會計製度的規定。

《小企業會計製度》的規定和A企業房產稅原值的確定

《小企業會計製度》規定,購入的土地使用權,或以支付土地出讓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作為實際成本,並作為無形資產核算,待該項土地開發時再將其賬麵價值轉入相關在建工程。

會計賬務處理為:以支付土地出讓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按照實際支付的價款,借記”無形資產“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待該項土地開發時再將其賬麵價值轉入相關在建工程,借記”在建工程“等科目,貸記”無形資產“科目。

A企業會計賬簿”固定資產“科目記載的房屋原價1000萬元,沒有包含土地使用權價值500萬元,應當按照《小企業會計製度》規定,調整房產原值,調整後房產原值為1500萬元,每年繳納房產稅12.60萬元。

《企業會計製度》的規定和B企業房產稅原值的確定

《企業會計製度》第四十七條規定,企業購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讓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尚未開發或建造自用項目前,作為無形資產核算;企業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某項目時,將土地使用權的賬麵價值全部轉入在建工程成本。

《企業會計製度》的規定與《小企業會計製度》基本相同,B企業需要進行同樣的處理。

B企業會計賬簿”固定資產“科目記載的房屋原價1000萬元,沒有包含土地使用權價值500萬元,應當按照《企業會計製度》規定調整房產原值,調整後房產原值為1500萬元,每年繳納房產稅12.60萬元。

《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和C企業房產稅原值的確定《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應用指南規定,企業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通常應確認為無形資產,但改變土地使用權用途,用於賺取租金或資本增值的,應當將其轉為投資性房地產。

自行開發建造廠房等建築物,相關的土地使用權與建築物應當分別進行處理。外購土地及建築物支付的價款應當在建築物與土地使用權之間進行分配,難以合理分配的,應當全部作為固定資產。

C企業會計賬簿”固定資產“科目記載的房屋原價1000萬元,沒有包含土地使用權價值500萬元,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6號---無形資產》關於土地使用權的處理規定,房產稅房產原值為1000萬元,每年繳納房產稅8.4萬元。

首次執行《企業會計準則》的會計核算依據和房產稅原值的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