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彙總納稅企業,分公司以前年度的虧損怎樣彌補?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的規定,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關於彌補虧損的問題,實務中有些細節問題新稅法出台後陸續又出台了很多補充規定,本文將近期關於彌補虧損的文件歸納如下,供納稅人參考。
2.一、查補應納稅所得額是否可以彌補虧損
3.根據《關於查增應納稅所得額彌補以前年度虧損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0號文件明確規定,稅務機關對企業以前年度納稅情況進行檢查時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凡企業以前年度發生虧損、且該虧損屬於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允許彌補的,應允許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彌補該虧損。彌補該虧損後仍有餘額的,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4.本規定自2010年12月1日開始執行。以前(含2008年度之前)沒有處理的事項,按本規定執行。
5.這也是本文件的一個非常重要的地方,一般的情形是新法規並不朔及既往,但此文件規定,以前(含2008年度之前)沒有處理的事項,按本規定執行。這也是對企業非常有利的,但前提是企業尚未對相關業務進行處理。
6.二、免稅收入及減計收入可否彌補公司以前年度虧損?
7.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做好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的通知》(國稅函[2010]148號)規定,對企業取得的免稅收入、減計收入以及減征、免征所得額項目,不得彌補當期及以前年度應稅項目虧損。當期形成虧損的減征、免征所得額項目,也不得用當期和以後納稅年度應稅項目所得抵補。
8.這裏體現了一個應稅項目和免稅項目要分別核算的原則。
9.三、企業清算後有盈利能否彌補以前年度的虧損?
10.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若幹通知〉的通知》(財稅[2009]60號)規定,依法彌補虧損,確定清算所得。因此可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該股權變更手續日為工商變更日。
11.四、非企業法人的獨立核算分公司產生的虧損如何彌補
12.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跨地區經營彙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28號)規定,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由總機構負責進行企業所得稅年度彙算清繳,統一計算企業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稅額。因此,分支機構的虧損已彙總到總機構統一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分支機構不再單獨彌補虧損。
13.五、企業集團取消合並納稅後,以前年度尚未彌補的虧損應如何處理?
14.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取消合並納稅後以前年度尚未彌補虧損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7號)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取消合並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後,對彙總在企業集團總部、尚未彌補的累計虧損處理如下:
15.1.企業集團取消了合並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後,截至2008年底,企業集團合並計算的累計虧損,屬於符合《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八條規定5年結轉期限內的,可分配給其合並成員企業(包括企業集團總部)在剩餘結轉期限內,結轉彌補。
16.2.企業集團應根據各成員企業截至2008年底年度所得稅申報表中的盈虧情況,凡單獨計算是虧損的各成員企業,參與分配第一條所指的可繼續彌補的虧損,盈利企業不參與分配。具體分配公式如下:成員企業分配的虧損額=(某成員企業單獨計算盈虧尚未彌補的虧損額÷各成員企業單獨計算盈虧尚未彌補的虧損額之和)×集團公司合並計算累計可繼續彌補的虧損額。
17.3.企業集團在按照第二條所規定的方法分配虧損時,應根據集團每年彙總計算中這些虧損發生的實際所屬年度,確定各成員企業所分配的虧損額中具體所屬年度及剩餘結轉期限。
18.4.企業集團按照上述方法分配各成員企業虧損額後,應填寫《企業集團公司累計虧損分配表》並下發給各成員企業,同時抄送企業集團主管稅務機關。
19.六、變更主管稅務機關後,原未彌補完的虧損可否繼續彌補
20.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八條規定,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後年度結轉,用以後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該法規定發生的年度虧損予以結轉,主要是基於納稅主體的持續經營。因為廠房搬遷,變更了主管的稅務機關,屬於法律形式的簡單改變,納稅人辦理變更稅務登記證後,有關企業所得稅納稅事項由變更後的納稅人承繼,包括之前未彌補完的虧損,可在規定的限期內繼續彌補。
21.七、利息和投資收益是否可以彌補今年和去年的虧損額
22.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規定,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以前年度虧損後,為應納稅所得額。因此,對企業取得的免稅收入、減計收入以及減征、免征所得額項目,不用彌補當期及以前年度應稅項目虧損。企業發生的虧損額,可以按照規定往後轉移。
23.因此,對國債利息和符合條件的免稅投資收益,不可彌補今年和去年的虧損額。
2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的規定,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關於彌補虧損的問題,實務中有些細節問題新稅法出台後陸續又出台了很多補充規定,本文將近期關於彌補虧損的文件歸納如下,供納稅人參考。
25.一、查補應納稅所得額是否可以彌補虧損
26.根據《關於查增應納稅所得額彌補以前年度虧損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0號文件明確規定,稅務機關對企業以前年度納稅情況進行檢查時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凡企業以前年度發生虧損、且該虧損屬於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允許彌補的,應允許調增的應納稅所得額彌補該虧損。彌補該虧損後仍有餘額的,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27.本規定自2010年12月1日開始執行。以前(含2008年度之前)沒有處理的事項,按本規定執行。
28.這也是本文件的一個非常重要的地方,一般的情形是新法規並不朔及既往,但此文件規定,以前(含2008年度之前)沒有處理的事項,按本規定執行。這也是對企業非常有利的,但前提是企業尚未對相關業務進行處理。
29.二、免稅收入及減計收入可否彌補公司以前年度虧損?
30.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做好2009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的通知》(國稅函[2010]148號)規定,對企業取得的免稅收入、減計收入以及減征、免征所得額項目,不得彌補當期及以前年度應稅項目虧損。當期形成虧損的減征、免征所得額項目,也不得用當期和以後納稅年度應稅項目所得抵補。
31.這裏體現了一個應稅項目和免稅項目要分別核算的原則。
32.三、企業清算後有盈利能否彌補以前年度的虧損?
33.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清算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若幹通知〉的通知》(財稅[2009]60號)規定,依法彌補虧損,確定清算所得。因此可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該股權變更手續日為工商變更日。
34.四、非企業法人的獨立核算分公司產生的虧損如何彌補
35.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跨地區經營彙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8]28號)規定,不具備法人資格的分支機構,由總機構負責進行企業所得稅年度彙算清繳,統一計算企業的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和應納稅額。因此,分支機構的虧損已彙總到總機構統一計算應納稅所得額,分支機構不再單獨彌補虧損。
36.五、企業集團取消合並納稅後,以前年度尚未彌補的虧損應如何處理?
37.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取消合並納稅後以前年度尚未彌補虧損有關企業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7號)規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取消合並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後,對彙總在企業集團總部、尚未彌補的累計虧損處理如下:
38.1.企業集團取消了合並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後,截至2008年底,企業集團合並計算的累計虧損,屬於符合《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八條規定5年結轉期限內的,可分配給其合並成員企業(包括企業集團總部)在剩餘結轉期限內,結轉彌補。
39.2.企業集團應根據各成員企業截至2008年底年度所得稅申報表中的盈虧情況,凡單獨計算是虧損的各成員企業,參與分配第一條所指的可繼續彌補的虧損,盈利企業不參與分配。具體分配公式如下:成員企業分配的虧損額=(某成員企業單獨計算盈虧尚未彌補的虧損額÷各成員企業單獨計算盈虧尚未彌補的虧損額之和)×集團公司合並計算累計可繼續彌補的虧損額。